土地矿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九辑(不动产登记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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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4 退休返乡人员能否取得宅基地[7]

【问题】

我国历来有告老还乡的习俗。如今,一些城里人退休后选择回老家养老,那么,就要兴建住宅。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有何利弊?在申请农村宅基地时,要不要退掉在城镇的住房?实践中有不少争论。

【解答】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退休人员的范围问题。外出打工退休返乡的农民是不是退休人员?从乡镇企业退休的农民是不是退休人员?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退休人员范围很难界定。但一般来说,我们认为退休人员是城镇居民,并且其退休以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将退休人员界定为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团体等单位退休的城镇居民,那么退休人员不得取得宅基地。

第一,退休人员取得宅基地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宅基地管理政策的规定。退休人员属于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村民。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能拥有宅基地,并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于宅基地取得主体具有特殊性,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因此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宅基地。对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退休人员取得宅基地违反情理。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拨给本集体内符合条件的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均为无偿取得,带有福利性质。因为目前农民基本上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只有通过无偿取得宅基地才能解决住处问题。而退休人员一般都有退休金,其住房问题国家有相应的配套政策予以解决。因此,如果允许退休人员取得宅基地,不仅违反情理,属于与农民争福利,而且将导致大量的耕地被占,致使2020年18亿亩的耕地保护目标无法顺利实现。

实践中,有些地方对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经批准取得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如《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73号)规定“为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等安排的宅基地,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部分不予登记”。这一文件应限于适用历史问题的解决,仅限于历史上已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且经过合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对于新占的宅基地,不得登记发证。

(蔡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