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矿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九辑(不动产登记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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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权登记

问题25 是否可以以学校教学楼为标的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

某学校希望以校内某教学楼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筹集学校建设资金。这种情况登记机构是否可为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解答】

该问题的核心在于是否能以学校的教学楼为标的物办理抵押登记,这就涉及可以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范围问题。

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据此可知,除本条列举的六项不动产之外,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抵押的不动产都可以进行抵押登记。

对于禁止抵押的不动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是国家基础设施,具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功能,如果允许此类设施进行抵押,很有可能出现学生失学,医疗服务不能正常提供的状况,甚至会影响国家正常功能运转和社会稳定。学校教学楼是学校开展日常教学活动的场所,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受教育的需求而建设的,具有公益性,因此国家对此类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公益设施的抵押明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并没有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这是因为无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其设立目的都是服务于社会公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也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中也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提出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中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可见,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其教育设施都不得抵押,登记机构不应当为该学校办理抵押登记。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