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支付责任合法合规纳入预算
非经营性和准经营性PPP项目,需要作为签约主体的地方政府承诺以政府付费、财政补贴、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对支付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和合理投资回报给予保障。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可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预算法》规定,政府支出应及时纳入财政预算,才能保证及时足额获取支付。
其次,财金〔2014〕76号文件明确“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规定“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政府以运营补贴等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价支付依据,并纳入预算管理、财政中期规划和政府财务报告”;财金〔2014〕113号规定“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多份国家部委文件均强调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将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政府支付义务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因此将社会资本的投资本金和收益纳入政府预算是保证投资回款来源合法合规可实现的核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