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全流程运作实务:核心要点图解与疑难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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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平台公司参与PPP项目的其他方式

实践中,虽然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不适宜作为政府授权的PPP项目实施机构,但仍可通过其他方式参与PPP项目投资和建设。

1.作为政府出资方代表参与PPP项目。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敲定后,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投资、建造和运营。此时,政府亦可依法指定政府平台公司参股项目公司,与社会资本方签署合资协议,共同拟定项目公司章程,共同建设、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2.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文及《PPP合同指南(试行)》都明确规定,本级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这一规定是体现了PPP模式的精神,由于PPP模式旨在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更加合理地分配风险的同时,转变政府职能,避免因与本级政府关联度过高的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从而使得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流于形式。

但是,根据国办发42号文第13条的规定,完成市场化改制后的政府平台公司并不受上述限制。政府平台公司在剥离了政府举债融资职能之后,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权责利关系。而且在实践中,由于是地方性国企,政府平台公司具有在信息获取、项目协调等方面的相对优势。由此可得出相同结论,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的转型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