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其他类型的政府特许
一、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Implementation Agreement)在电力项目中比较常见,由政府和项目公司之间签署。在电力项目中,最重要的购电协议(PPA)一般由电网公司和项目公司之间签署。虽然很多国家电网公司由政府控股,但它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而不是政府机构。鉴于政府不是购电协议的当事方,而电力项目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政府的支持,因此,项目公司和政府之间通过执行协议来构建合同关系。
执行协议约定了项目公司和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政府的许可、承诺和义务等。政府的义务包括:
(1)在项目公司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尽快发放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许可,例如发电许可、售电许可、并网许可等。政府许可设置一个合理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展期。
(2)确保电网公司按时支付电费。有的情况下需要政府为此提供担保。
(3)对项目公司进口设备的关税优惠以及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建设的很多设备可能需要从境外进口,项目所在国家可能对设备进口有一定的限制,或者征收关税或其他税款。通过执行协议,项目公司可以从东道国政府获得支持,从境外进口设备,并可以要求税收减免优惠。
(4)对项目公司在外汇兑换、外汇贷款、外汇账户等方面的支持,以方便项目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在一些对外汇有限制的国家,项目公司开立外汇账户、将本币兑换成外币汇出东道国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执行协议,让东道国政府提供外汇方面的便利。
除了东道国政府的支持之外,执行协议也会约定项目公司对政府的承诺,例如遵守环境保护法律等。
二、产品分成协议
产品分成协议(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s,PSA)是指一国政府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就在特定期间勘探和开采特定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而签订的协议。产品分成协议通常约定,东道国政府授权投资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生产业务,投资者承担前期勘探和后期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勘探风险和相应的融资风险。产品分成协议常见于矿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矿产资源项目中。
1.管理条款
产品分成协议最初被采用的目的之一就是东道国指定国有公司与跨国公司合作,引入资金、技术和经验来开采本国矿产资源。因此,产品分成协议往往会约定管理条款,即国有公司向跨国公司学习技术和经验,以便最终接管该项目。为达到该目的,跨国公司须让渡部分权利义务给该国有公司。
2.出资承诺条款
在传统的特许经营中,被许可人独享对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控制权。但是,在现代特许经营中,主权国家要求被许可人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以确保其尽心竭力开展开采活动。产品分成协议必须就下列问题做出详细约定:
(1)现有项目计划和出资状况;
(2)勘探和开发阶段的工期;
(3)在项目完工后,跨国公司和国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
3.分成条款
规定在矿产资源产出之后东道国政府和被特许人如何进行分成。分成需要考虑下列问题:
(1)被特许人支付的哪些费用会得到偿付;
(2)利润能否足以偿付上述费用;
(3)以何种方式偿付;
(4)在偿还期内,东道国可以获得哪些收益;
(5)被特许人已经承担的特许费用、奖励、税收和其他费用是否属于偿付范围内。
在石油项目中,如果最终项目成功运行,投资者有权用产出的油气资源去偿还开采和生产费用,因此这一部分被称为“成本油”(Cost Oil),剩余部分则被称为“利润油”(Profit Oil),由政府和投资者按照协议约定比例分享。
[1] 湛中乐、刘书燃:《PPP协议中的法律问题辨析》,载《法学》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