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海外投资风险及其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及其管理
(一)决定项目风险的主要因素
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不能一概而论,每个项目的风险各有其特点。一个项目的特定风险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
1.项目性质
境外投资涉及各种各样的项目,例如石油和天然气管道、机场、收费公路和发电厂。这些项目中有些需要政府的批准或许可,项目的损失将会给项目所有者(也即项目公司)带来严重不利后果。此外,特定项目(例如发电厂)受到了严格的监管,而这也会极大地影响项目的成本和进度,影响项目公司及其承包商建设和运营项目的方式。
2.项目所在国家
项目如果位于基础设施不完善、法律法规不清楚、政治环境不稳定或多变的发展中国家,其风险比地处工业发达国家大得多。
3.项目参与方
如果项目参与方中有政府性质或政府所有的实体,各方可能也需要应对政治问题或政治因素,而完全的私人交易则没有这些问题。
(二)建设风险
确保项目适当并及时地建设是境外项目投资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具体而言,建设风险包括:
1.项目可否在预算内完成
各方在一开始就需要对发展和建设项目的资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需要额外的资金,是否可以向目标公司追加额外资金。如果项目采用外部融资的方式进行,建设延误会延误贷款偿还并增加目标公司的利息支付,这将反过来增加总体项目成本。
2.项目可否根据既定的标准和规格进行运营
在项目开始前,相关技术专家(例如,在发电厂项目中的电力行业专家)需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其他类型的研究以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各方会分析项目的设计和规格,以确定其是否可以产生偿还项目债务所需要的收益。若存在运行能力不足的问题,则会重新评估项目的回报率。
3.建设延误和成本超支
应对项目建设风险的典型做法是与承包商签订交钥匙(Turnkey)工程合同,在这份合同中,承包商同意在特定的日期内根据既定规格建设项目,以获得约定的合同价款。项目方通过支付较高的价款,由承包商承担项目迟延等风险。承包商通过为建设和履行缺陷与延误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承担责任。
承包商根据建设合同支付违约金、罚金和赔偿金的义务通常通过履约保证(Performance bonds)或信用证(Letters of credit)获得支持。承包商的义务是否由履约保证书或信用证支持以及其形式取决于商业安排、提供支持的机构以及项目所在国。在美国,担保(或保险)公司出具履约保证书。然而,在美国之外,通常由银行提供信用证或银行保证(受制于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银行监管制度)。
(三)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事关项目建成后能否带来预想的收益水平。为了确保项目产生足够(及预期)的收益以偿付债务、支付项目公司的开支和为项目发起人带来回报,需要考虑以下运营问题。
1.选择一家有资信的项目运营商
运营商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运营商提供项目所需的保证项目运营可行性的所有服务,以获得一定费用。为了保证运营商为项目的成功进行活动,运营商通常是项目发起人或其附属机构。
2.签订一份可靠的承购协议
如果可以,各方协商出一份照付不议(Take or Pay)的项目承购合同(例如,一份电力购买协议,一份产品买卖协议)。在一份照付不议的合同中,购买方即使不购买或使用全部既定数量,也必须支付合同价款。
3.购买保险
项目通常会有意外损失(由火灾或暴风雨而带来的损失)和财产损失方面的保险。通过购买保险规避这些风险,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目标公司也可以购买营业中断险(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
4.签订固定的供应协议
在需要特定商品或其他原料以供项目运行时(例如燃煤电厂中的煤炭),项目公司经常签订一份长期的供应协议,保证或担保项目公司根据既定价格获得关键的供应。
(四)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也称作国家风险,是指因东道国政府或其行政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表现形式上包括征收与国有化风险、货币汇兑风险、政府违约风险及战争内乱风险等。政治风险是位于发展中国家的项目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包括战争、资产国有化、私有财产征用(Expropriation)、外汇管制或其他类型的货币转换限制。和建设风险或运营风险不同,政治风险通常很难转移给项目一方承担。
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黄志强称,近年来,政治风险,尤其是政府违约和非传统安全风险(除传统施工、生产安全之外的所有安全风险)成为当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风险,严重制约着中国企业全球战略布局的实现。[17]
减轻政治风险的典型方法包括:
1.政府支持
政府支持包括保证、安慰函、稳定协议等方面。
东道国政府保证是指其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做出承诺,保证不损害投资者利益。具体而言,政府承诺包括履约保证、税收优惠、货币汇出保证等。虽然政府保证可以覆盖绝大部分政治风险,但在实践中,获得政府保证并非易事。
安慰函是通过从东道国政府那里获取安慰函(Comfort Letter)的形式,以表明政府对项目的支持。然而,这种安慰函的作用有限,因为它们并未包含政府对项目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此外,当政府发生政变或其他改变时,新政府可能不愿遵循安慰函中的条款。
项目方还可以和政府签署一个稳定条款协议(Stablization Agreement),这些条款处理如何应对与政府实体签订投资协议后发生的法律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投资协议下项目公司或项目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修改。通常来讲,稳定条款保证政府不会实施给项目收益性带来不利影响。
2.政治风险保险
应对政治风险最常见和有效的方式是政治风险保险。这种保险在项目被政治性暴力破坏或损坏,或因政治性暴力而破坏或损坏时,对贷款人进行偿还。在因为货币限制而无法向国外转移资金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离岸货币。
然而,政治风险保险不会覆盖对项目不利的所有政治风险,通常会受制于特定限制,例如:
(1)不覆盖合法政府行为:政治风险保险通常覆盖政府对项目的整体没收或导致私有财产在一段时间内转移至公共实体的政府行为[也被称作蚕食式征用(Creeping Expropriation)]。然而,政治风险保险通常不覆盖给项目可行性带来不利影响的合法的政府行为,例如税收增加或为政府许可而支付更高的许可费用。
(2)不覆盖营业中断:政府风险保险通常不覆盖由项目关闭所带来的收益损失,即使这是由政治性暴力带来的。然而这类保险会覆盖由项目损害带来的损失。
(3)不覆盖非政府性行为:特定的政治风险保险不覆盖学生或劳资纠纷等非政府行为。
(4)不覆盖货币贬值:大多数保险人不保护投资者免于遭受当地货币的贬值风险。投资者通常通过货币互换交易或签订对冲协议来管理这项风险。
(5)不覆盖投资收益:政治风险保险通常偿还被保险人预算外的开支,例如项目公司增加的资金数额。通常不包括投资者的收益或利润损失。
(6)有限覆盖违约:当政府是协议一方时,政府违反协议下的义务会给项目带来重要影响。有些保险人仅在投资者启动司法或仲裁程序以对抗政府实体,获得最终判决或仲裁裁决,同时政府实体在判决或仲裁裁决中规定的日期到来时拒绝付款或未付款时,才会为此类政府行为带来的损失提供保险。
投资者可以从官方或私人保险公司中获得政治风险保险。除了各国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外(详见第四章第四节的介绍),官方性质的投资保险机构也包括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投资者同样可以从私人保险公司如伦敦劳合社主权风险公司中获得政治风险保险。如果所参与项目中存在政治风险,应该审查保单覆盖范围的例外和限制。获得政治风险保险的成本是典型的项目成本,需要在项目财务状况预测、融资安排中予以考虑。
(五)货币风险
如果项目销售协议(例如,电力购买协议或石油买卖协议)中的货币与贷款货币不同,项目参与者必须同样考虑货币贬值或货币不可兑换性。货币不可兑换性是指无法将当地货币转换为外币或者将外币转移或发往国外。除了由东道国政府提供货币兑换和汇出境外的保证之外,各方可以采用三种主要的方法(分别有不同效用)来减轻此项风险:
1.政治风险保险
部分私人政治风险保险人保护被保险人免受这种风险。公共或政府保险人的保险范围目前不覆盖货币贬值。
2.货币互换
通过货币互换,事先设定一方会接受的一类货币数额,交换另一种特定数额的货币,可以免受货币贬值的风险。
3.离岸储备账户
当一个项目中存在货币风险时,典型做法是将一部分贷款收益存入项目所在地管辖权之外的储备账户,若项目公司因为任何原因没有偿还贷款,可以从该账户偿还。然而,离岸储备账户作用有限,因为其通常只包含足够偿还一笔或两笔利息和本金的金额。如果货币限制长期存在,受制于任何可能存在的政治风险政策,在此期间内无法获得清偿的风险仍然存在。
(六)合规风险
特定项目将依赖于建设或运行项目的政府批准和许可的持续可用性。无法获得或失去此类批准可能会为项目和项目债务偿还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当项目涉及支付许可费用(例如,基于对东道国油田的开采和销售的费用),高使用费支付或过高的税收可能会对用以偿还债务的收益产生严重影响。这项风险可以通过下述方法减轻:
1.项目公司出具关于建设和运营项目所必需的审批和许可以及这些审批和许可的可执行性的法律意见。
2.东道国在适当情况下,同意财税稳定条款。
3.项目公司做出关于特定批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特定陈述与保证。
4.将批准和许可(以及它们的持续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作为初始提取项目贷款以及任何后续贷款提取的先决条件。
然而,任何前述方法都不是保证万无一失,因为政府可以改变或废止法律或撤销许可或批准。
(七)销售风险
为保证项目运营后产生足够收益,需确保项目产品有稳定的市场需求。根据项目种类,可以是为电力项目产生的电量所签订的电力购买协议,或者为使用管道项目公司的油管传输石油而签订的运输协议。通常,项目发起人与项目公司签订一份包销协议或其他销售及服务协议,在照付不议基础上购买所有项目输出或服务。如果项目发起人没有购买或使用项目产品或服务,仍需要支付合同价款。如果不能签订照付不议的包销合同,就会存在项目产生的收益或许不能足以偿还项目债务的风险。
二、并购项目的风险及其管理
(一)海外并购中的问题与挑战
在海外并购交易中,被购买的企业和资产通常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受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制,涉及的问题远比国内交易复杂,在交易流程各个阶段和方面也存在各类特有问题与风险。本章第三节介绍的各种项目风险也部分适用于海外并购项目,但鉴于并购的对象通常为已经进入商业运营期的企业,因此新建项目的一些特有风险多不适用。下文介绍海外并购的特点和风险。
1.交易流程复杂
海外并购交易遵循相关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商业和法律规则,从谈判、尽职调查到签约、取得相关审批,到最后成交,各方面都较国内交易复杂。
2.风险和障碍多
海外并购交易涉及的各类风险和障碍比国内交易多。交易的跨国特征意味着交易的完成需要取得多个国家政府部门的批准及相关第三方的许可。如果未能识别任一方面的重大风险,或未能取得任一重要审批或同意,交易都可能以失败告终。
3.不熟悉国际交易惯例
在海外并购中,由于交易方各自的背景、交易经验和传统往往大相径庭,为节省交易时间,交易方会遵循国际交易惯例。
交易惯例对交易方的沟通、尽职调查文件的提供、交易文件的起草、谈判、签署和成交等都有规范。中国企业与欧美交易对手相比海外并购经验有限,往往不熟悉惯例,对交易效率和成果影响很大。
4.法律文件艰深
海外并购交易中的法律文件的结构、术语、谈判要点都与国内文件有差异,体现了目标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传统,也受欧美惯例的影响。
5.成交后整合难度大
海外并购中目标公司和资产所处的商业文化、社会环境与国内不同,成交后的整合难度很大,可能影响买方商业目标的实现。
(二)海外并购的风险概述
1.风险概论
海外并购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环境,以外语作为工作语言,协调世界各地的团队,还需要充分考虑融资安排,因此在各个阶段和方面涉及各类风险。例如,收购后的员工安置和待遇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信息技术和隐私保护也有不同限制。交易涉及的反垄断法、国家安全审查在内的政府审批可能妨碍交易的完成。而买方的融资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出于上述原因,识别和分配风险、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对交易各方都非常重要。海外并购中,作为买方和卖方关注的风险有相同之处,但出于不同立场,也有很大差异。对买方而言,充分理解和应对风险有助于准确做出交易判断、在成交前利用退出机制、在成交后避免或降低责任与风险,从而将交易带来的利益最大化。对卖方而言,充分理解和配置风险有利于把握交易机会,签约后锁定交易并促成交易完成,降低成交后的责任与风险,从而将交易带来的利益最大化。
2.风险分类
并购交易中的风险千差万别,有的与目标公司相关,例如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上存在的权益负担或瑕疵、目标公司有历史违规情况、目标公司重大合同出现违约等,此类风险往往影响目标公司的价值和交易价格。
有的风险来自其他方的授权和同意,如并购交易需要获得反垄断机构及其他政府的审批、目标公司股东对交易的批准,乃至目标公司及交易方签署的协议项下的第三方对交易的批准。
有的风险可能是来源于交易方的主观商业目的和决定,如一方终止谈判或在签约后放弃交易、卖方接受其他买方的要约等。有的则是客观的因素,如第三方针对交易或目标公司提起的诉讼、政府不颁发完成交易所需的审批等。
3.分配和防范风险的法律手段
交易方通过尽职调查和谈判过程识别风险后,可以通过商业谅解和安排来处理风险,但更多通过签署法律文件等法律手段分配和防范风险。
并购交易中的风险可以按照三个阶段划分,签约前风险、签约后到成交前风险和成交后风险,以下简单介绍交易各个阶段常见风险及应对的法律措施。
(三)签约前风险及防范
1.概述
从初步磋商阶段到约束性法律文件签署之前,交易方的利益存在冲突。买方通常希望有权独家与卖方就交易展开谈判,在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或商业条件未达成一致时可以自由终止谈判,放弃交易。卖方则希望促成签约从而锁定交易,也希望避免和买方进行排他的双边谈判,从而在有更好的交易机会时可以随时终止协商,与其他买方达成更优条款。
谈判中,买方或卖方都希望谈判不被第三方(如小股东、政府、利益相关方等)干扰,在成交后目标公司的各类风险在最大程度上由对方承担。由此可见,在签约前双方面对的风险首先是交易的确定性,其次是对影响成交的各类风险的识别。
2.保密信息
对于卖方而言,保密信息泄露的危害巨大,因此卖方希望尽量少披露信息,而买方希望多获得信息。因此协议方通常会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协议方及其雇员、顾问等就从对方获得的保密信息有保密义务。
3.独家谈判
如前所述,谈判过程中,买卖双方都付出时间、精力和成本,买方不希望卖方利用己方抬高交易价格,最后与其他买方成交,因此买方希望获得独家谈判的权利。实践中,通过签署排他协议,买方可以获得在一定期限内与卖方独家谈判的权利。卖方未必乐意签订排他协议,即便签署也希望限定排他期限。排他协议有时作为单独协议签署,有时作为《保密协议》或《意向书》的一部分。
对于买方而言,签订排他协议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与卖方进行独家磋商。如果有第三方主动向卖方发出竞价邀约,买方可以利用排他协议的约定要求卖方告知新邀约的情况,有时可能不得不提高价款,否则排他期间过后,卖方可能会与新的买方达成交易。
4.影响目标公司价值的风险和协议方责任
在前期的尽职调查过程中,买方可识别影响目标公司价值的各类风险和责任,如违法、产品质量、税务、环保问题等。
如果发现的问题非常严重,可能影响买方是否进行交易的决定。如果问题的严重性不致放弃交易,买方可以在交易价格的磋商、价格调整机制中体现对问题的处理。
收购协议的具体条款也可分配风险和责任,如约定成交后对特定问题带来损失的赔偿。对于重大问题,也可能要求卖方予以妥善补救是成交的先决条件,如果不能在特定日期之前内补救,买方可以拒绝完成交易。
5.政府监管风险
并购交易前期也应分析和识别交易涉及的政府审批,同时预先评估交易能否获得所需政府审批。跨国并购交易中,最常见的政府审批是反垄断法(竞争法)审批以及国家安全审批。
收购文件中通常规定各方分别获得己方完成交易所需的政府审批为成交的先决条件。中国企业作为买方时,常需要获得国内政府部门审批。实践中,外国卖方常以此类审批为中国买方特有的审批为由,要求在中国企业承担不能获得中国政府审批的风险,要求如在特定期限内无法取得审批,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终止费。
6.第三方权益
并购交易也常涉及第三方权益。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可能对交易的公允性和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有质疑。对于为目标公司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而言,导致目标公司所有权变更的并购交易自然是其关注的事件,该等金融机构往往有知情权、要求贷款提前偿还的权利甚至有对并购交易的同意权。
目标公司作为合同方的重大商业合同,如场地租赁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等,可能规定目标公司被收购情况下,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有许可权或有对目标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有的国家,重大并购交易也需要和工会磋商,确保员工的合理安置。
上述第三方权益都可能严重影响交易进程甚至导致交易的失败。交易谈判中,买方一般会要求卖方告知交易会涉及哪些第三方权益,或者在尽职调查和合同撰写磋商中自行发现,以便评估风险。
7.未来风险管理
签约之前,协议方仍未签署确定性文件锁定交易,买方可以随时终止交易磋商,因此在此阶段准确识别、分配和评估各个阶段的风险尤为重要。
识别与评估签约后风险以及成交后的风险,可能影响买方的交易决定、影响价格等商业条款,并直接决定收购协议和附属协议的框架与内容。
(四)签约至成交前的风险及防范
签约后至成交前的阶段,协议方一方面希望推进交易的完成,一方面也需要保留退出权。这一阶段的主要的问题和风险包括:
1.政府审批
签约后,各方会分别或共同努力取得成交所需的反垄断、国家安全、行业主管部门(如金融、通讯等)等政府审批。
根据收购协议下承诺条款的惯常规定,协议方应积极、努力获得所有必要政府审批。未能获得政府审批也给协议方退出的权利,政府审批的取得一般作为成交的先决条件,如果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审批,协议方有权不完成交易并终止交易。
2.第三方同意
并购交易的完成往往导致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变更。在资产收购模式下,卖方往往需要将商业合同转让给买方。
收购协议通常约定卖方应积极取得贷款人、重大商业协议(如销售、采购、知识产权协议)相对方等相关第三方对交易的同意。
3.融资风险
海外并购交易中,买方的融资安排是并购成败的关键之一。并购和融资实质上是两个交易,但又互相关联,互为前提。对于交易方而言是需要同时考虑,同等关注的问题。融资风险对于交易方极其重要,如果买方无法获得融资支付对价,卖方的资源以及商业机会就会被耽搁。而买方也可能需要支付赔偿,也有名声的损失。
海外大型并购项目中,并购的资金来源的确定性是买方能否获得与卖方将交易深入进行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在卖方通过竞价出售企业的过程中,早在签约之前,买方通常需要提供证明其能够支付并购对价的文件。
如果买方在签约后才获得融资支付交易价款,收购协议的承诺条款通常要求买方积极、努力获得融资,同时卖方也应给予必要协助。有时交易方就融资风险做出约定,如果买方无法获得融资导致交易失败,应按照约定金额向卖方支付终止费。
4.内部审批
签约后,协议各方也应各自完成其内部程序,如获得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审批通常在签约时已经取得。根据目标公司以及卖方的公司纲领性文件的规定,有时候股东会的审批会具有不确定性。
收购协议通常约定协议方尤其是卖方有义务努力获得全部内部审批,包括努力获得股东会审批。有时候(特别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况下),会把内部审批(尤其是股东会审批)的获得作为成交的先决条件之一。
5.诉讼
签约后,如果政府、第三方或者股东对交易方提起诉讼,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交易的完成,严重的可能导致交易失败。
买方自然希望不存在任何诉讼,希望把不存在任何诉讼作为成交的先决条件之一,从而在出现诉讼或潜在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利用退出机制不完成交易并终止协议。卖方一般认为只要不存在政府发布的认为交易非法的命令或裁决,即便有第三方诉讼,都应完成交易。
6.其他买方竞价
签约后,双方有义务履行协议。在其他买方提出竞价情况下,卖方(特别是上市公司)有时有法定义务必须考虑优越的最新报价,如果竞争报价的确对股东更有利,可能导致现有协议的终止。
为了保护交易完成和确定性,上市公司交易中协议方经常约定交易保护条款(交易保护条款详见第八章第三节)。例如在出现竞价时应通知买方并给买方再次报价的机会,以及终止费安排:如果卖方收到更优报价,决定解除协议不与买方完成交易,则应支付约定金额的终止费给买方。
7.协议方违约
如果协议方不履行收购协议下的义务,不积极促成成交的先决条件,受到损害的协议方可以依据协议条款要求对方履约,在对方拒不履约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协议的终止条款终止交易,也可以依据法律和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约定,要求强制履行。
如果对协议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有所保留,可以要求对方的关联方提供履约保证或者提供一笔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
8.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中国上市公司如果作为买方,其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和经营业绩及上市公司对目标资产的整合效果,还受宏观经济周期、融资环境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
9.汇率波动风险
由于海外并购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通常以外币计价,从签约到成交之间可能出现汇率变化。如果中国企业收购融资以人民币为币种,伴随着人民币与外汇等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将可能导致交易成本增加。
近年来,中国企业越来越多运用海外资金市场,有效对冲汇率风险,在海外资金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降低融资成本。
10.其他
为了成交后顺利整合目标公司,买方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过渡期服务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或《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不竞争不招徕协议》等附属协议,就成交之后目标公司核心员工的留住,买方从卖方及其关联公司获得特定服务,买方继续使用或购买卖方的知识产权,限制卖方在特定领域开展竞争性的业务,及买卖双方彼此不得招徕对方的员工和客户等方面达成安排。
该等协议的格式和内容通常在收购协议等主要交易文件签署之时基本定稿,并将该等协议的妥善签署作为成交的先决条件。
(五)成交后风险及防范
1.整合风险
成交后,买方开始对收购企业或资产的业务进行整合,业务整合涉及运营、财务、法律等多方面,主要是商业事项,也以法律文件为基础。
整合风险往往在交易前期难以完全预见,而在成交后逐步显现,因整合不顺利导致买方的商业目标无法实现的例子很多。
2.目标公司的问题和责任
实践中,目标公司在成交前的税务、环保、劳工等领域的问题和责任都可能在成交后给目标公司带来损失,从而导致买方巨额损失。
因此,通常在并购协议中明确规定上述责任即便在成交后也由卖方承担,如果成交后目标公司由于成交前的问题和责任承受损失,若约定属于卖方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买方可以根据收购协议向卖方寻求赔偿。对于重大违约及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3.交易方成交后的商业安排
交易方在成交后,买方往往需要卖方在技术、供应、销售、共享设施等方面持续提供一定服务,同时买方也希望目标公司的人员、运营有一个过渡期。交易方可以通过签署附属法律文件如《劳动合同》《过渡期服务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或《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不竞争不招徕协议》等履行成交后一定的过渡期的商业安排。
总之,了解海外并购的内在风险,熟悉和掌握并购的流程、惯例以及法律文件对于交易的成功至关重要。
[1] 赵杰:《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
[2]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3] 盛思鑫、曹文炼:《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情况的再评估》,载《宏观经济研究》2015年第4期。
[4]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5]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6] 盛思鑫、曹文炼:《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情况的再评估》,载《宏观经济研究》2015年第4期。
[7]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8]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增速快属正常现象》,载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33978/35181/zy35185/Document/1492089/149208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4月5日。
[9] 参见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承包商会2016年首次新闻发布会实录》,http://www.chinca.org/cms/html/main/col11/2016-01/28/20160128170050841256787_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4月5日。
[10] 参见王林佳:《绿地投资与跨国并购的比较研究》,载《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17期。也可参见梁咏:《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复旦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11] 参见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行为分析(上),http://www.sinosure.com.cn/sinosure/xwzx/rdzt/tzyhz/dwtzxs/7041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4月5日。
[12] 参见王林佳:《绿地投资与跨国并购的比较研究》,载《商场现代化》 2007年第17期。
[13] 参见王林佳:《绿地投资与跨国并购的比较研究》,载《商场现代化》 2007年第17期。
[14] 参见王仁荣:《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复旦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6页。
[15] 参见王林佳:《绿地投资与跨国并购的比较研究》,载《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17期。
[16] 参见王林佳:《绿地投资与跨国并购的比较研究》,载《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17期。
[17] 参考《中国信保报告称政治风险制约中国企业全球布局》,访问地址: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913/14878623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