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大学,可以获得赔偿吗?
案件重现
高某是一个学习成绩非常优秀的学生,也是学校重点培养的种子学生,学校和家长对高某的高考都抱有很大的期望。2013年6月,高某参加了高考,公布成绩后,高某非常开心,因为根据考试的分数,高某可以上一所重点大学。高某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填报了高考志愿,之后一直期待着录取通知书的到来。但是后来,比高某成绩差的填报同一所大学的同学们都收到了通知书,高某的录取通知却没有任何消息。等到大家都高高兴兴地去学校报道的时候,高某只好去大城市打工。对于高某的遭遇,所有人都非常不理解。
之后,高某意外得知,自己没收到通知书的原因是董某因家庭背景强大,买通了高中校长和大学的招生办,伪造了董某的档案,让董某得以冒充高某,并顶替高某上大学。当知道这一消息时,高某感到了异常的愤怒。
本案中,董某顶替高某上大学使高某丧失了求学的机会,高某可以得到赔偿吗?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一方伪造另一方的档案,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顶替另一方上大学,导致另一方丧失求学机会,给其带来的损失应如何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侵犯了他人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董某的家庭通过非法手段收买了校方,并伪造了高某的档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高某的姓名权。董某成功冒名顶替高某上了大学,侵犯了高某的受教育权,使高某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这必然会给高某的一生带来影响,改变了高某的人生轨迹。高某有权获得精神损失费及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7月2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