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者不配合治疗而导致病情加重,是否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重现
2014年1月,孙某因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被送到某骨科医院进行救治。根据孙某的病情,当班医生立刻对其实施手术,将骨折部位予以内固定。医生认为孙某的病情需要住院治疗,以随时观察病情的变化,现在出院的话会导致其病情加重。可孙某却认为自己的病情根本没有医生说的那么严重,让其住院无非是为了多收住院费用。孙某执意要求出院回家,并签了自愿出院的申请书。回家后不久,孙某手术处内固定物断裂,骨折处错位,患处疼痛加剧,而且出现了伤口化脓的症状。请问这种情况下,孙某是否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损害的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患者和医院双方的关系属于医疗合同关系,医院要积极开展诊疗活动,而患者也要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行为。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可知,因为患者的原因出现损害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能因此主张医院有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因为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且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尽到说明、劝说义务,没有其他过错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生已向孙某说明伤势、治疗方案,并如实告知其不及时治疗的后果。由于孙某坚持不接受医生提出的手术治疗方案,从而延误治疗,导致了病情加重的后果,整个过程中医院方面并无过错,因此孙某病情加重的责任应由其自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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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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