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高速公路之多方主体
一、高速公路三方管理主体之概述
(一)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是指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的模式对高速公路进行运作,实行收费、养护、监控、通信、服务区管理等事务,并获得高速公路管理资格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而言,成为高速公路法律关系主体之一,要求其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其必须为政府主管任命的事业单位(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或是政府特许经营的具有高速公路管理资格的企业(经营型高速公路),否则其不能成为高速公路的主体。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之一,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主要负责高速公路运营方面的管理。
(二)公安部门
在高速公路上,公安部门具体表现为设立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一般来说,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按省总队指定的管辖区域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受各省公安部门的垂直管理,具备行政权利能力,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之一,其主要负责高速公路交通方面的管理。
(三)路政部门
路政部门是指,依据《公路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维护高速公路管理者、运营管理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公路路产、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实施公路行政管理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2]
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可能归属于省交通管理局,也有可能由交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管理,无论为何种情形,高速公路路政部门都具备行政权力。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之一,其主要负责高速公路路产、路权方面的管理。
二、高速公路的驾驶者
高速公路的驾驶者,即缴费后合法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驾车人。对于该主体,我们需要强调的有三点:
第一,该驾驶者驾驶的是能满足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运行的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该驾驶员采用的是合法进入的手段,即缴纳规定的通行费而进入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免交通行费的车辆或发生免交通行费的情形外,机动车驾驶员都应当缴纳通行费。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待交费收费站与网内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应当说,缴纳通行费的行为是机动车驾驶员成为高速公路使用者的主要义务。
第三,该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相对于普通公路而言,高速公路为高度危险区域,这就要求风险的控制者,即机动车驾驶员具备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首先,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其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另外,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对于实习期内的驾驶员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但因高速公路的高速性和高度危险性,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驾驶者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该风险控制能力要求驾驶员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以应对可能的突发状况,因而我们认为实习期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使用高速公路的,应当慎重。
三、高速公路的其他主体
(一)非法驶入者
非法驶入者是相对于合法进入高速公路的驾驶员而言的,具体包括:
(1)未正常缴纳通行费用者。高速公路设有关卡,即高速公路的入口与出口,驾驶员从入口处取得通行卡进入高速公路,至出口处凭通行卡缴纳过路费后方可驶离高速公路,这是完整的高速公路缴费通行的过程。但有些通行者为不交、少交通行费,而冲撞交费关卡或不从指定的交费关卡进入高速公路。这些通行者应当界定为非法驶入者。
(2)翻越和破坏高速公路护网之擅闯者。此类非法进入高速公路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和非机动车非法进入高速公路两类。自然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又可细分为:行人破坏高速公路护网或利用破损护网非法进入高速公路者、行驶于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上的乘车人中途违规下车者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者。非机动车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常见的为行为人驾驶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或拖拉机等进入高速公路。
(3)其他非正当途径进入高速公路者。所谓非正当途径,即一切未缴纳高速公路之使用费用而擅入高速公路者。
(二)与高速公路有结合点的其他管养者
与高速公路有结合点的其他管养者,是指与高速公路分离但对高速公路上跨、下穿的道路、桥梁等设施负有管养义务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3]在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管理,没有道路管理单位的,才应当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管理。因而该管养者不一定为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