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的世界经验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章 印度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印度概况

印度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位于亚洲南部。其国土面积约32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七;2011年统计的人口数量为12.1亿,居世界第二,仅次于中国并与中国同为世界仅有的两个人口超过10亿的国家。印度民族和种族众多,号称“民族博物馆”,相应地,印度语言也很多,官方语言为印度语和英语,有21种地方性官方语言,还有超过1600种登记在册的地方语言。印度经济发展迅速,以购买力衡量其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三。

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是,在《宪法》的框架下和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印度更接近于一个单一制国家,印度官方出版物《印度——参考年鉴》明确提出,印度的联邦制具有“单一制国家的特色”。就信息公开而言,印度《信息权法》适用于印度联邦和联邦以下各级政府,而不是像美国那样只适用于联邦政府,不适用于各州政府。这也充分印证了印度政治体制的这一鲜明特征。

印度政府的大体框架分联邦、邦、地方政府三个层级,以下分别加以简要介绍。[1]

联邦层面:总统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立法机构分联邦院和人民院,联邦院250个左右议席,人民院540个左右议席,人民院具有实质的职权。行政机构实行内阁制,人民院多数党提名总理人选,总理提名内阁部长,报总统任命,行政权实质上归于总理。司法机构主要是印度最高法院,独立行使职权。

邦的层面:印度划分为29个邦,还有6个联邦属地、国家首都,联邦属地和国家首都的地位大体等同于邦。邦的国家机构设置情况大体类似于联邦。邦设邦长一人,由总理同内政部长商量后提请总统任免,邦长在邦的地位,类似于总统在联邦的地位,仅为名义首长,一般不具有实质性的权力。实际管理各邦的,是以首席部长为首的邦部长会议,首席部长由邦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首席部长在邦的地位和职权,相当于总理在联邦的地位和职权。

邦以下的国家机构:在印度统称为地方政府,这一点尤须注意,也就是说,当谈及印度的地方政府时,不包括邦政府。地方政府主要有专区、城市、县、发展区、村等。

二、《信息权法》概况

印度出台过两部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2003年1月,印度联邦议会通过了《2002信息自由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法没有实际生效。2005年5月,印度联邦议会制定了《2005信息权法》,该法当年6月由总统签署生效,其中,一些条款自该法生效之日起实施,大部分条款从2005年10月开始实施。《2005信息权法》生效的同时,废止了《2002信息自由法》。显而易见,新的法律在名称上与原来的法律有明显的不同。

相比较而言,印度《2005信息权法》制定的时间是比较晚的。但是,信息权、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制度萌芽在印度很早就有迹可循。其中,1975年印度最高法院作出的一系列判决有着重要影响。在这一系列判决中,印度最高法院反复重申了一个重要理念,即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是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等基础性权利的重要内容。印度最高法院的这一观念,与美国被称为“信息自由法之父”的莫斯议员在更早一点时间提出的观念如出一辙[2]。也许正是这个原因,印度作为原英属殖民地,其《2005信息权法》与英国《信息自由法》相去甚远,而更贴近美国《信息自由法》的整体风格。

2002年,印度最高法院在对一起选举案件的判决中指出,选举人有权获取被选举官员的相关信息,并判决选举委员会公开被选举官员的犯罪记录、财产、职责、教育背景等信息。如果说1975年印度最高法院还停留在信息公开理念的阐述阶段,那么到了2002年,在其判决中,已经将获取信息的权利具体化并法定化、强制化了。显而易见,在信息权的确立方面,印度最高法院的这些判决,是相关法律出台的先声。

《2005信息权法》共6章31节,分别是总则,信息权与公共机构的责任,中央信息委员会,邦信息委员会,信息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申诉与处罚,其他规定。 《2005信息权法》翻译成中文约13000字,篇幅长度位居世界前列。在“透明欧洲(Access info Eu-rope)”和“法律与民主中心(Centre for Law and Democracy)”联合发布的专项测评排名中,印度《2005信息权法》得分128分(总分150分),得分率85%,截至2015年8月30日,世界排名第3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