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墨西哥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墨西哥概况
墨西哥合众国,位于北美洲,北部与美国接壤,东南与危地马拉和伯利兹相邻,西部是太平洋和加利福尼亚湾,东部是墨西哥湾与加勒比海。墨西哥国土面积196万多平方公里,人口1.18亿多。墨西哥经济排名世界第十三,美洲第四。墨西哥不仅是美洲的重要国家,也是世界上的一个重要国家。
墨西哥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31个州和1个联邦区(墨西哥城),各州实行自治,拥有自己的宪法和议会。州下设市(镇)和村。联邦区下设区。州长和区长都由本行政区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政体方面,墨西哥实行总统共和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通过直接普选产生,任期6年,终身不得再任。总统之下不设副总统。政府分为经济、安全与司法、人文发展三部分,由18个部及17个部级单位组成。墨西哥联邦立法机关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院设128个席位,由31个州和联邦区各4名组成,任期6年。众议院设500个席位,其中,300席通过多数票选举产生,200席按政党比例代表制产生,任期3年。两院议员不得连选连任,但是可以隔届竞选。司法由法院和检察院两个机构系列组成。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大区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3级,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18名候选人,参议院从中选择11人予以任命,任期15年。最高法院每4年从其法官中选举1人任院长,不得连任。大区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由最高法院指派,任期4年。检察院方面,设有总检察院和联邦区检察院。
墨西哥历史悠久,是美洲大陆印第安人古老文明中心之一,闻名于世的玛雅文化、托尔特克文化和阿兹特克文化均为墨西哥古印第安人创造,太阳金字塔和月亮金字塔是这一古老文明的代表。近代以来,墨西哥遭受过法国短时期的殖民统治,也经历过迪亚斯超过30年的独裁统治,在迪亚斯统治时期,墨西哥基础设施得到较大发展,是相对繁荣与和平的一个时期。1917年,墨西哥确立了现行的宪法,基本仿照美国的宪法建立起国家治理体系。
二、《联邦透明与获取政府公共信息法》概况
2002年4月30日,墨西哥联邦参议院以86-0的票数,全体一致通过《联邦透明与获取政府公共信息法》,此前,该法案在众议院也获得了多数一致通过。2002年6月10日,时任总统比森特·福克斯(Vicente Fox)签署了该法案,自签署之日起1年后即2003年6 月11日生效。
墨西哥《联邦透明与获取政府公共信息法》立法依据,是墨西哥宪法(1917年制定)第一章第6条的规定,即“国家保证公民的信息权”。对这部法律的出台影响最大的人物,是2000年赢得总统选举的比森特·福克斯。在总统竞选过程中,比森特·福克斯作了一个重要的政治许诺,即要推进墨西哥的信息自由进程。2001年,比森特·福克斯刚刚开始履行总统职责,一个由学者、律师、记者、报纸编辑、非政府组织人员等组成的团体Oaxaca Group成立了,其主要目的就是敦促比森特·福克斯履行其政治许诺,推动出台墨西哥的信息公开法律。2001年10月11日,Oaxaca Group向议会提交了一份《信息自由法》建议稿。与此同时,政府也提出了另一份《信息自由法》建议稿。议会在两份建议稿之间加以糅合,吸收政府和Oaxaca Group的人员参加立法,在做了大量的修改之后,形成了最终的墨西哥《联邦透明与获取政府公共信息法》。
墨西哥《联邦透明与获取政府公共信息法》分4部分,分别是“适用于公开主体的总则性条款”、“行政主体持有的信息的公开”、“其他主体持有的信息的公开”、“责任和处罚”,共9章64条,外加11条附则。翻译成中文约1.1万字,篇幅长度与印度等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相当,属于相对较长的法律文本。
墨西哥《联邦透明与获取政府公共信息法》适用于联邦层面,不适用于31个州以及联邦区。这一点,与美国的《信息自由法》类似。与绝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墨西哥《联邦透明与获取政府公共信息法》不仅仅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它适用的范围涵盖了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联邦透明与获取政府公共信息法》的主体内容还是行政机关的公开,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公开,在其中只有2个条文,公开内容、强制性、约束力等都大不相同。
墨西哥《联邦透明与获取政府公共信息法》广受好评,甚至被认为是确立了一个新的信息公开的国际标杆。在“透明欧洲(Access info Europe)”和“法律与民主中心(Centre for Law and Democracy)”联合发布的专项测评排名中,墨西哥《联邦透明与获取政府公共信息法》得分117分(总分150分),得分率78%,截至2015 年8月30日,世界排名第9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