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的世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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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选择的研究对象,是除美国以外的16个主要代表性国家。这16个国家分别是:塞尔维亚、印度、墨西哥、巴西、英国、俄罗斯、新西兰、芬兰、瑞典、挪威、瑞士、土耳其、德国、日本、南非、韩国。

研究对象的选择,有三方面的主要考虑

第一,我国对世界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

我国对世界各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研究,总体上还较为薄弱。有的研究成果虽然涵盖国家较多,但是主要侧重于一般性的、宏观性的介绍,需要进一步了解特定国家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时,显得不太够用[11];有的研究成果虽然对一些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作了详尽的翻译和介绍,但是这种介绍是在分头研究的基础上开展的,而不是在统一的理论框架和话语体系下展开,缺乏信息公开语境下以统一话语体系进行的“转译”,使得人们对特定国家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解,容易被各国纷繁复杂的行政机关名称、具体的信息内容等差异化极大的表面内容所干扰,不容易真正地理解和把握特定的法律制度内容。[12]对特定国家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研究专著,较为重要的目前只有两部,分别是对日本[13]和美国[14]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研究。因此,仅从这个角度来说,日本和美国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是适宜的研究对象。

关于日本信息公开制度的专著,对这一制度的背景情况以及该制度本身作了较为详尽、深入的介绍。但是,本书认为,该书在做相关阐述时,没有建立起一个参照系,由此导致对日本政治体制、行政序列、法律框架等情况不太了解的人,较难全面理解日本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故而,有必要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本书所确立的框架作为参照系,并在隐含着的与中国加以比较的视野下,对该制度重新做一个解读和阐述。考虑到日本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东亚国家,日本的经验对中国借鉴意义较为突出,本书依然将日本纳入研究范围。

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固然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模板。本书作者2014年出版的《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第二章“制度解读”部分对美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介绍,实际上就是通过基于若干要素的制度框架对美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加以解读,而不是简单地按照条文顺序进行字面解读和语义分析。该书在谋篇布局及具体叙述的展开方面,所采用的基础框架,与本书的理论框架基本重合。虽然本书所确立的8个基础因素与该书的结构没有一一对应,但是相关内容都已做到全覆盖,因此,本书的研究对象,剔除了作为世界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重要模板的美国《信息自由法》。

第二,研究对象的代表性。

就法律制度而言,其代表性主要需要考虑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区别;就地域而言,其代表性需要考虑地理上各大洲的国家选择,以及与中国的地缘差异;就国情差异而言,其代表性需要考虑国家发展阶段——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欠发达国家,社会制度——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政治体制——联邦制、邦联制、单一制,等等;就信息公开制度发展阶段而言,其代表性需要考虑其制定的时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十年为一个时间段,各时间段内出台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代表性,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出台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与20世纪的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等等。

本书所选择的16个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对于上述4个方面的代表性,都有较为均衡的考虑和选择。可以说,这16个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样本,连同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能够基本呈现全世界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大体样式。深入掌握这16个样本,庶几可言基本把握了世界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整体状况。特别要指出的是,本书将大家不太熟知的一个国家——塞尔维亚——的信息公开法纳入研究对象,主要原因是因为这部法律在“隐私国际”的评分系统中,排名世界第一。从这个角度而言,作为一部研究世界代表性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专著,应该将这一制度纳入研究范围。

第三,研究条件的局限性。

对信息公开世界经验的概括,自然是研究样本越大越好。目前,世界上103个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能够获得英文文本的约有80个。理论上,世界经验的概括总结,至少应当建立在对这约80个国家的深入研究基础之上。但是,在实践中,这既没有必要,也存在诸多限制。

对信息公开的世界经验进行研究、总结、概括,是本书作者基于个人的学术关注及现实需求,以业余时间为主自行开展的。以个人的力量完成这一研究课题,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现实的局限。作为一项个人单独开展的研究,其研究规模无法确定得太大。在兼顾最大限度的代表性与项目进度的时效性之间平衡的基础上,16个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样本的研究规模是较为恰当的。

尽管如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16个国家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外,其他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虽然没有在本书中专章呈现,但是这并不等于这些国家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被完全忽略。本书的框架设计、对各国信息公开制度评论、对信息公开世界经验的总结等,每一个方面,实际上都是建立在本书作者对80余个国家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全面研读、思考之上的。本书所选取的16个制度,是在对近80个制度全面把握基础上的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