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塞尔维亚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塞尔维亚概况[1]
塞尔维亚共和国位于欧洲东部,于2006年建国,其前身是塞黑共和国,再之前是南联盟(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国土面积88361万平方公里,人口1065万人(2013年数据),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将近一万美元,属于相对富裕的小国家。
塞尔维亚设2个自治省、29个大行政区和1个首都(贝尔格莱德)直辖区。自治省和大行政区是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单位。
塞尔维亚实行议会共和制。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院制,设议席250个。议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政府由议会多数党组阁。现任政府成立于2014年4月27日,由16个部组成,其中,有5个部由无党派的专家型人才担任部长。
二、《获取公共信息法》概况
塞尔维亚《获取公共信息法》2004年11月5日通过,11月13日生效。《获取公共信息法》共50条,翻译成中文约六千五百字,在各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属于篇幅较短的类型。
塞尔维亚《获取公共信息法》依据的是《宪法》第10条:“国家机构的工作情况应当向公众公开。只有法律才能限制国家机构工作情况的公开。”塞尔维亚《获取公共信息法》出台过程较为平淡,没有什么特别的故事。
与《获取公共信息法》相关联的法律,是《个人数据保护法》。根据这部法律,公民可以申请公开个人数据,也可以要求国家机构更正个人数据。对于个人数据公开和更正的权利,由司法予以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塞尔维亚没有专门的保密法。2001年政府曾经出台过有关保密的规章,后来因被起诉违宪,于2003年被撤销。塞尔维亚《获取公共信息法》当中也没有对保密事项作出规定。
在“透明欧洲(Access info Europe)”和“法律与民主中心(Centre for Law and Democracy)”联合发布的专项测评排名中,塞尔维亚《获取公共信息法》得分135分(总分150分),得分率高达90%,截至2015年8月30日,世界排名高居第1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