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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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背景下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考

程雁雷[1]1

【摘要】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应建立在对自身特点予以清醒认知的基础之上,赋予其个性化的培养特征。为此,立足于地方性与综合性大学的现实基础,应培养具有复合型、地方性、宽基础、开放性特征的卓越法律人才。同时,在采用SWOT分析方法对安徽大学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内部能力和外部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要建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法学教育实践平台、卓越法学师资队伍,以及多层次的合作交流机制。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地方高校;综合性大学;培养模式

一、安徽大学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基础与条件

中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即是中国法学教育发展与勃兴的历史,中国经济与社会持续、渐进的改革与转型,为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以安徽大学法学院为例,1928年安徽大学建校时即设有法学院,1979年,在全国地方高校率先恢复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1981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99年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2005年获经济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和法学硕士一级学科授予权,2007年获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2011年获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三十多年来,安徽大学法学院已培养了大批法律专门人才,为地方和国家的法学教育和法制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敢为人先、勇于创新,引领地方法学教育的发展是安徽大学法律学人持之以恒的精神追求。回顾中国法学教育发展三十年多的历程,总结经验,检视不足,普遍认同,当下的法学教育所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重培养人数而轻培养质量的现实。为此,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高等教育专项规划,提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拉开了新形势下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序幕。安徽大学法学院经过长期积累和努力,也到了再一次自我革新和自我提升的时刻。

首先,从安徽大学法学院的发展看,三十多年前,我院法学专业恢复重建之初,以陈盛清、周枏、朱学山、陈安明、王镕、汪汉卿等为代表的一批教授领衔,艰苦开拓,辛勤耕耘,为本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特别是1996年安徽大学进入“211工程”建设以来,法学院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改善了办学条件,优化了师资结构,提升了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目前,法学专业已成为安徽省唯一拥本科、硕士、博士的完整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特色性专业。厚积者薄发,正是几代安大法律人的努力,为安徽大学法学院今日的创新发展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重要的人才、师资与智力支持。

其次,从安徽大学的发展目标看,安徽大学作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安徽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无论从历史积累,还是从现实发展来说,在安徽省和全国都是具有明显的特色与发展优势。2009年,我校提出了“国际知名、国内一流高水平大学”的发展目标,法学学科作为安徽大学大力扶持的重点学科,必须要从自身做起,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快发展,为安徽大学发展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

最后,从安徽大学所处的合肥市的发展现状看,作为省会,合肥位于江淮之间、巢湖之滨。具有承东启西,连接中原、贯穿南北的重要区位优势。近几年来,随着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建设,合肥市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2011年8月,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将包括全国五大淡水湖之一的巢湖划入合肥以后,合肥所辖区县达9个,面积约1万平方公里,人口约800万人,将成为在中国有影响力的大型城市。省会城市的变革与经济实力的大幅提升,必然带来对法律人才的更强烈需求,尤其是精通外语、金融,并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高端法律人才更是非常紧缺。城市局势的变化对于一所地方性大学来说,意义十分重大。

在这一大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背景之下,从地方高校和综合性大学的特点出发,我们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有自己的理解与思考。

二、合理确定地方院校的卓越法律人才目标定位

目标定位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指向标。法律人才素质培养的目标定位,就是通过一定的培养机制培养形成的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基本理念、基本素质、各种能力和职业技能等因素构成的综合素质的总称。[2]本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对中国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一次全新阐释,针对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教育部拟将培养目标定位在:“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3]围绕这一目标定位,各个高校应该从自身条件出发,确立适合自己的一套目标定位。就我院而言,应立足于地方综合性大学这一基本背景,将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为:以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和实践能力提升为基本立足点,培养满足新时期国家和地方发展需要的,具有复合性、地方性、宽基础、开放性特征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具体分析如下:

(一)复合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过往的法律教育过于强调人才培养的理论性,导致法学毕业生对法律的实践性认知不多,也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此次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提出了复合型人才培养要求,就是强调人才培养的理论与实践并重,加强对在校法学学生的案件分析、法律实务处理、逻辑思维应用的能力培养。对此,有一点需要明确,强调实践能力提升并不等于忽略理论基础的教育,任何一种教育都不能建立在没有基本理论素养的土壤之上,事实上,理论能力培养始终是实践能力提升的原动力,因此,复合性应是理论与实践并重,实践能力与理论能力双向提升的良性互动的培养方式。

(二)地方性: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指出中国以往法学教育模式的单一化弊端,强调“避免千校一面”。[4]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教材和课程体系设置任何人都能轻易“拿来”,但各个高校的基本校情却无法“拿来”。作为地方院校,人才培养对本省的辐射力要远远大于在其他地区,对本省的支撑力也相对强于其他地区。因此,地方院校在制定和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过程中,要在与国家计划基本对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在地域中相关城市发展的基本特征,将服务地方法治、满足地方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作为人才培养计划制定的重要标准,有的放矢,现实可行。

(三)宽基础:综合性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

与一些专业院校相比,综合性大学难以集中全校资源来支撑某一个学科的发展,学科发展要兼顾平衡共进,但综合性大学同时也为学生的成才发展提供了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获取平台,在此环境下发展法学教育,要扬长避短,发挥多学科特长,从实用性上来看,尤其要增强学生对外语、经济、管理、财会和金融等领域知识的学习,灵活充实地设置多样化的培养方案,提高学生宽、博、厚、新的知识素养,为其事业的长期发展增添后劲力。

(四)开放性:后发地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时代要求

就安徽大学法学院而言,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其所培养的人才从来不局限于一省或一地,而是具有全国性特征,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全国经济和社会的融合发展,其毕业生更是遍布大江南北,很多学生也远赴海外求学发展。再者,随着安徽省尤其是合肥市近几年区位优势的快速提升和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发展,在承接产业转移浪潮方兴未艾之际,很多外资企业和中国的大型企业落户安徽和合肥谋发展,本地的企业也放开视野,开始主动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快速发展的现实环境与开放革新的城市氛围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我校的法律人才培养虽应虑及地区法律市场,更应该着眼更高,以开放性思维为指导,培养具备广阔的学科视野、创新的发展理念、与时俱进的知识结构,以及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人才竞争的新型法律人才,不仅适应时代与地区的发展需要,更应努力成为引领时代发展、适应时代变革需要的改革者、开拓者和领军者。

三、安徽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SWOT分析

既然各个高校不可能千校一面,那么就要发挥各自特长,以优势带动,领先发展。作为中部地区一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我们要清醒地认知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和劣势,清楚地分析实施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长处与问题,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对此,我们用SWOT分析方法对我院的发展能力与发展环境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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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考

在对我院作为地方综合性大学的培养目标予以明确,且认清我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优势和劣势基础之上,立足现实,在此提出对我院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制定与实施的几点想法:

(一)建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

通过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实施,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自愿和分类相结合原则,实行卓越法律人培养计划,建立“3+1”培养模式、“3+2”培养模式、“2+2”培养模式三种模式。

“3+1”培养模式是本科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模式,培养环节包括“通识教育+专业教育+跨学科(专业)教育+实际部门联合培养+科研能力训练”,培养方式采取“双导师”制。此模式是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培养模式改革的普遍选择,关键在于,此模式下法律人才培养的多样性、特色化与品牌化。

“3+2”培养模式是一种本硕贯通培养模式。在前五个学期,要发挥综合性大学优势,通过与财会、贸易、经济等专业互选、联合培养和辅修专业设计等模式,培养学生的复合型知识结构,然后经综合考核,合格者在第七学期直接进入法学或者法律硕士阶段学习,整合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增强知识应用、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训练。此模式需要在本科和研究生两个不同培养体制机制的互动层面予以改革和支持才能得以实现

“2+2”培养模式,是指“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模式。在前2年基础学习阶段,主要通过核心课程的学习,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并开设辅修英语等外语口语表达、阅读等能力提高课程,培养学生的海外学习能力;在后2年海外学习阶段,主要通过海外合作办学,将学生送到国外著名法学院,研修外国法中的核心课程,选修拓展性课程,扩大国际视野,提高外语交流能力和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理论的思考与规划,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在推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操作层面应当综合运用上述多样化的培养模式,适时调整和修订培养方案,充分发挥其务实性、灵活性特征,适应市场和行业需要,优化学院现有的人才培养教育结构,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根据复合型、应用型和国际型的指导思想,实现专业和选修课程设置层次更合理,提升我院的整体办学水平。

(二)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

法学院自其产生时起就以法律职业培训为首要任务。从美国法学院诊所教育的成效来看,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以实践平台为依托。我国现有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现象比较严重,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类型不同、层级有别的法学教育实践平台,可以说该类实践平台建设的多与少、水平高与低直接关系到法学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程度和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能否取得成功。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根本任务是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因此,我院应切实发挥“双师型”培养机制的潜在力量,建设多功能的法学教育实践平台。

(三)建设卓越法学师资队伍

卓越的法学教师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灵魂。我国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主要是理论教学,一些教师在课程教授的过程中不太注重案例分析和组织学生进行实务模拟和演练,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因此,我院在卓越计划实施过程中,首先,要加强教师教学能力的培养,培育其教学革新意识;其次,要加强其专业知识能力培养,增强自身专业知识驾驭度;再次,要提升海外交流能力,扩大自身国际视野;最后,要多深入实践,鼓励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从实践中寻找素材、总结经验,使教学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富有内容和活力。

(四)建设多层次的合作交流机制

无论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还是实践教育平台、卓越师资队伍建设都需要高校加强对外交流,尤其是与海外一流法学院和实践部门的交流。为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能够落到实处,需要加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对外交流机制建设:一方面,加强与海外一流法学院的全方位合作,不仅包括师生互派、学习,而且包括图书资料共享,还包括科研项目联合公关与开发研究,为此,建议建立“安徽大学与海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机制(法学)”,做到在交流中提升,在合作中提高,不依赖于国外一流法学院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而是通过合作来增强自身国际交流、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能力。

另一方面,有鉴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意在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因此学院应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建立“安徽大学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法学)”,以常态化、规范化的体制、机制建设为基础,加强学院与实务部门合作,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其主要内涵是实现实务部门与学校及学院在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实践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环节的紧密合作,共同培养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较强的法律实务技能与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


[1]程雁雷,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

[2]王黎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研究》,载《中国电力教育》2011年第16期。

[3]许祖华:《我国将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载《人民日报》,2011年7月10日。

[4]王利明:《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载《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第283~2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