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服刑人员心因性心理障碍及案例评析
第一节 服刑人员拘禁性心理障碍矫治及案例评析
一、服刑人员拘禁性心理障碍的定义及其特征
(一)拘禁性心理障碍的定义
1.拘禁性心理障碍是指服刑人员在被拘禁后或服刑期间,所表现出的各种异常心理障碍。其实质是在关押这一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应激反应(不包括关押期间出现的器质性精神病)。
拘禁性心理障碍,广义上是指服刑人员因受拘禁后的精神刺激或压力而产生的应激性心理问题或精神障碍等,如情绪反应、精神分裂症或抑郁症;狭义上是指服刑人员因受到拘禁后的精神刺激或压力而产生的反应性精神障碍,也称拘禁反应。
2.拘禁性心理障碍产生的原因。造成拘禁性心理障碍的原因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拘禁性精神障碍的产生大都是由于若干个病理因素或不良刺激,共同或先后综合作用于心理素质并不很健全的服刑人员身上。封闭隔离的拘禁环境是造成心理紧张的客观原因;过度的心理防御是拘禁性精神障碍发生的主观因素;罪错的轻重与刑期的长短等因素是拘禁性精神障碍发生的外在条件;不健康的心理则是服刑人员出现拘禁性精神异常的内在基础。
因此,本书中所指的拘禁性心理障碍主要是指服刑人员在遭受拘禁之前,心理状态基本是正常的;或者说虽有某些异常,但并不明显,至少没有被其他人认识到。仅仅是在被拘禁后,才出现了明显的心理异常。
(二)拘禁性心理障碍的特征
1.拘禁性情绪反应。拘禁性情绪反应以情绪障碍为主,如抑郁、恐惧、紧张等;言语动作减少或坐卧不宁、饮食减少、失眠或夜惊叫喊;其内容与关押环境有关。有的服刑人员在接到逮捕证或判决书之后,也可发生在被拘禁后引发急性或亚急性起病。可能发生轻度意识障碍和心因性幻觉,如表情恍惚,听到亲属的讲话声等;有的还伴有神经症性躯体症状,如头痛、头晕、心慌、疑病等。但他们基本保持一定的自知力,知道自己是由于被拘捕后所致,经过精神科检查,并无明显的思维逻辑障碍与妄想症状。此类症状多见于轻度或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人格缺陷、脑外伤或脑动脉硬化者,多见于案情特别重大者。
2.拘禁性抑郁反应。常在被拘禁后亚急性或慢性起病。表现为不由自主且无法摆脱地追忆往事、哭泣叹息、情绪抑郁、悲伤、虚弱无力等,常伴有食欲减退和睡眠障碍,也可有抑郁性激情发作,如大喊大叫、对自己抓头打脸等。但他们很少有自责倾向,而把失败或不幸归咎于他人,为自己辩护,常显示出愁眉苦脸、眼泪汪汪、祈求他人怜悯的样子。少数长期的严重反应性抑郁服刑人员可能有自杀念头,并付诸行动,偶尔还会发生带有冲动性的扩大性自杀行为。
3.拘禁性幻觉妄想反应。拘禁性幻觉妄想反应主要以幻觉妄想为主要表现,但幻觉妄想的内容与关押心理密切相关。表现为在轻度意识障碍基础上产生的错觉、幻觉,幻觉常常直接反映拘禁现实中的体验,如听到审讯、判决徒刑的声音,听到亲属的哭泣声,或听到否定他现有境遇的声音(如法院宣判他无罪释放);也可表现为在焦虑或恐惧性激情背景下产生的被害和关系妄想,以本人的妄想观念评价周围的一切。还可出现精神自动综合症、人格解体、非真实感等癔症症状。
4.拘禁性意识障碍反应。在被拘禁后突然发病。服刑人员多表现为意识朦胧状态,即意识范围狭窄,定向障碍。表现为情感休克,情感反应突然丧失,意识恍惚,目光茫然,表情淡漠,对周围事物及周围人的言行漠不关心,无动于衷,反应迟钝,应答简单缓慢,可伴有无目的的重复动作。也有患拘禁性意识障碍的服刑人员在情感休克解除后转为情感释放的激情状态,表现为兴奋躁动、言语增多、行为紊乱、易冲动等。有的表现为反应性木僵,不言不语,甚至不吃不喝,对外界刺激毫无反应。有的表现为意识朦胧状态,意识水平降低,意识范围狭窄,时间、地点、人物定向不全,常伴有生动的心因性幻觉或梦样体验,表情紧张恐惧,注意力不集中,答非所问,可能发生冲动毁物或向外奔跑等行为,事后常不能回忆。
二、服刑人员拘禁性心理障碍的诊断及矫治方法
(一)拘禁性心理障碍的诊断
根据拘禁性心理障碍的病史及症状特点,诊断至少有以下几点即可。
1.心理障碍是由于遭受拘禁而直接引起的。
2.不是长性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抑郁。
3.应激性相关心理障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视为拘禁性心理障碍(1)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诊断(2)有刑事责任能力判断(3)无刑事责任的判断(4)受审能力或服刑能力的判断。
4.不能诊断为其他任何一种应激性心理障碍的。
(二)拘禁性心理障碍处置基本原则
根据拘禁性心理障碍的不同特点,应采取不同方法处置。基本处置原则是“就地处置”,尽量不“保外就医”。
1.对拘禁性情绪反应,给服刑人员讲明政策,使其领悟到拘禁性心理反应的潜意识目的,并进行现实原则的疏导,必要时可对症给予少量抗焦虑药物,以便帮助其尽快恢复。
2.对于拘禁性精神病,可根据病情的轻重转至监狱专科医院内进行必要的医学干预和系统的心理学干预。
3.对于在拘禁条件下诱发的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等,应给予积极的医学干预,酌情评定其法律能力(如服刑能力),并根据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结论给予相应的处置。
(三)拘禁性心理障碍的矫治方法
1.支持疗法
(1)倾听。首先安排充分的时间倾听服刑人员的问题,鼓励他们说出内心的体验和各种真实的想法,了解服刑人员对监禁的切身体验和感受,表达其真实情绪,使服刑人员宣泄因被拘禁而产生的苦闷、痛苦和压抑的情绪,拉近矫治人员与服刑人员的心理距离,增加服刑人员对心理矫治工作的信任度。让服刑人员感到矫治工作者对他的理解和关心。
(2)讲解和指导。倾听之后,对服刑人员中有关躯体感受和精神问题的,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予耐心解释和心理健康教育,说明其紧张、恐惧情绪的原因和影响,消除其不良认知。并指导其运用心理卫生的基本方法和技术疏泄压力、放松情绪。
(3)减轻痛苦。鼓励服刑人员面对现实和现实中的痛苦体验,进一步表达出内心的复杂心理体验,而不是压抑。
(4)提高信心。让服刑人员明白,一方面,监狱或其他关押场所实行人道主义政策,对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实行保护,服刑人员不必紧张恐惧;另一方面,其精神障碍和心理问题是因为对监禁因素产生过度的情感反应,只要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技术就能降低其情绪反应的程度,恢复正常状态,从而提高服刑人员治愈精神障碍的信心。还可以与服刑人员共同讨论其仍然保留的优点和长处,如在监禁的压力下,服刑人员仍能自如地处理生活中的一些小事,说明服刑人员具有一定的环境适应能力,鼓励他战胜心理疾病的信心。
(5)鼓励自助。鼓励服刑人员自觉运用治疗过程中学到的各种知识和技巧,提高自我处理问题的能力,学会自我理解、自我支持、自我帮助,而不是完全依赖矫治工作人员。
2.认知疗法
(1)重新认识和评价监禁场所。多数拘禁性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对监禁场所存在着不正确认知,如认为这些地方“黑暗潮湿,阴森恐惧”,认为管教干警“拿服刑人员不当人看”,认为牢头狱霸可以“随意欺凌、打骂新收犯”,因而对监禁场所存在预期的恐惧心理。
(2)重新认识和评价造成自己目前不幸的原因。有的服刑人员认为自己被拘禁是“不幸”、“冤枉”,完全是由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因而被监禁后,尤其被判重刑后,怨天尤人,情绪极为低落。要对这类歪曲的甚至错误的认知进行分析,帮助服刑人员认识到自身在导致自己的不幸中起决定作用,引导其正视和面对被监禁和判刑的现实,抛弃不切实际的幻想和愤怨,以平和、稳定的心态主动调整自己、适应现实。从不利中看到有利的因素,把改造视作人生新的起点。
(3)重新认识和评价自身战胜疾病、恢复健康的能力。因为服刑人员缺乏生理卫生和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一旦自己出现身体和精神上的问题和障碍,就会引起心理恐慌,以为自己是得了某种不治之症。或得了某种怪病,从而加重病情。矫治人员要重视服刑人员自身抗御疾病的能力,善于发现服刑人员有利于疾病康复的任何人格基础,鼓励服刑人员尽最大力量同自己的精神障碍作斗争。矫治人员对治疗过程中服刑人员的点滴进步都要予以鼓励,使其对战胜疾病充满信心。
3.药物治疗
(1)如果心理矫治人员是合格的执业医师,可以考虑使用有关的精神药物进行治疗。对于极度兴奋躁动的服刑人员,可在肌肉中注射氯丙嗪50毫克或者氟哌啶醇5毫克,使其平静下来,为进行其他治疗提供必要的条件。
(2)对于发生某些严重拘禁性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如越激行为、躁狂等,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电休克方法进行治疗。
4.监所治疗与转诊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产生拘禁性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特别是对于其中精神症状减轻的服刑人员,可以在监区或者监狱医院中进行治疗。这是因为,一些拘禁性精神障碍是一般性的,病程较短,干预后良好,有自然痊愈的可能性,只要给予必要的护理和治疗措施,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如果服刑人员的拘禁性精神障碍症状相当严重,应当考虑转诊,将他们送到专门的精神病院中进行治疗,因为普通监狱医院中不具备治疗精神病的条件。
5.对症治疗
拘禁性精神障碍的情况比较复杂,其中既有症状较重的精神病,也有症状较轻的神经症等。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拘禁反应如果发生精神病症状时称之为拘禁性精神病,如果出现神经症症状时称拘禁性神经症,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病中间还存在移行的变异形式,两者界限并不能截然分开。”[1]因此,要区分拘禁性精神障碍的具体情况,明确服刑人员的拘禁性精神障碍究竟属于哪一类精神障碍,然后根据其不同特点,给予对症治疗。
三、服刑人员拘禁型心理障碍矫治案例及评析
(一)基本情况
陈某,1989年4月生,未婚,小学五年级文化,湖北省孝感市人,2012年9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4年1月收押到湖北某监狱服刑,同年4月份下队,下队后陆续被扣分。第一次扣分:4月份,陈某在饭厅吃饭的时候,私自脱离互监组与其他服刑人员打招呼,被扣1分;第二次扣分:5月份,陈某因在收工时未能及时找到剪刀,被扣1分;第三次扣分:6月份,陈某在小组里与同犯发生矛盾,互相打骂,被扣3分。三次扣分后,陈某逐渐变得心烦气躁,紧张害怕,坐立不安,人际关系恶劣,加上不能完成劳动指标,逐渐对前途悲观失望,觉得活着没有意思,而且经常无理取闹,要求调楼层甚至调监区。
(二)诊断评估
1.整理分析相关资料
(1)陈某病历:以往无精神疾病史,相关躯体疾病史及家庭史。
(2)陈某精神状态:情绪变化无常,时好时坏,好的时候非常随和,坏的时候对一切都不满意。心情恶劣的时候,自我行为几乎失去控制。容易烦闷,觉得自我的存在毫无必要,也觉得活得无聊,压抑、恐慌、厌世、憎恨劳动及不愿意与人交往。
(3)陈某躯体状态:腰背疼痛,不时出现胃肠道症状,如恶心、呕吐等其他不适,而检查又未发现躯体有特定的疾病。
(4)陈某行为状态:消极怠工,出现破罐破摔的行为,有意或无意违反监规纪律。
(5)社会工作与社会交往:陈某原来劳动、学习能力良好,但现在劳动产值下降,学习困难。另外,其不愿意参加集体活动,极少与他人交流,回避与同犯交往,但不伴抑郁或焦虑心理。
(6)社会关系:陈某出生于一个渔民的家庭,在四兄弟姐妹中排行第二,由于家境贫困,其在很小的时候就出来打工了,被捕前的职业是酒楼服务员,一直认为自己在改造过程中的表现已经很好了,所以认为干警不应该在其第一次犯错误时不给其机会而直接扣其分,觉得这样很不公平。
(7)资料可靠性:陈某有自知力,虽未能主动求询,但能接受干警的指导与教育。症状与干警和同犯提供的资料一致。
(8)陈某问题的性质:陈某具有易感个性,加之心理防御及心理应对方面能力较弱,导致适应性障碍。其主要表现为以出现情绪障碍为主,伴有适应不良的行为或生理功能障碍,而影响其社会适应能力,使学习、劳动、生活及人际交往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2.心理诊断
其一,出现突发事件的情况下,陈某不能适应新的情况。
其二,情绪表现低落、沮丧、失望、烦恼、神经过敏,对一切失去兴趣。
其三,社会功能受损,不愿与人交往,回避集体活动。
其四,出现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违反规范的行为。
其五,头、背部疼痛、出现恶心、呕吐症状,且晚上睡眠差,入睡困难,食欲差。
其六,劳动、学习能力下降。
其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不适感和反常情绪不但未能消除,反而有所加强。
其八,陈某主观痛苦、情绪紊乱,虽未能主动求询,但能接受干警的指导与教育。
(三)原因分析
1.对未来没有信心,却也绝不甘心。他对自己,对前途总是缺乏信心,容易一蹶不振,万念俱灰,他也会对自己的一些成绩沾沾自喜,但是这种感觉稍纵即逝,转化为一种内在的评价与动力,稍遇困难或挫折,就会陷入一筹莫展,怨天尤人。其自视清高,却又缺乏激励行动的理想。没有明确的目标,对第一步、第二步的目标是什么及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是什么,都不明确。而且其也表现为没完没了的自我挣扎,在原地踏步不前,或到处求医问药,总想有什么灵丹妙药可以治好他的病。“力不从心”,“心有余而力不足”,“总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是他常有的心理体验。
2.模糊而强烈的委屈感,仿佛整个生活都欺骗了他,周围人都待他不公。这种委屈感是弥散性的,并不限于少数几件事,也是根深蒂固的。一方面,委屈的不在于表面的荣辱利害,而是深深地刺痛了他的心;另一方面,委屈似乎并不只是源于眼前的处境和麻烦,而是在若干年前甚至童年就似乎早已埋下了种子。
3.对人对事,非黑即白,倾向于用绝对化的好坏观点看待别人和自己。对人对己,往往期待值过高,一旦达不到预定目标,态度便来一个180度大转弯。其过分在意别人的评论和态度,心眼小,过分敏感,而实际上又很难听进别人的话,总是坚持自己原先的那一套,十分顽固,自己的内心世界是倾向于自我封闭,自我保护的,常常感到受到冲击和侵扰,却很难被什么东西所打动。经常后悔,却悔而不改,老是重复同一水平或同类性质的错误。总是陷自己于狼狈境地,想法太多,有效行动却很少。
(四)矫治方案
根据上述评估与诊断,与陈某协商,共同制定矫治方案。
1.通过矫治期望达到的目标
近期目标:使其能够正视自己的问题所在,特别是明白自己目前究竟在做些什么及想做些什么;能够调整自己的心态,转换认知角度,适当表达自己的情绪,改善当前各种不良的情绪及躯体状况;能够重新融入集体的改造生活当中,对生活、学习、劳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麻烦不逃避,不退缩,不幻想。
最终目标:使其能正确对待自己,有自知之明,对自己有恰如其分的评价,不自卑、能正确对待别人、善交友,也就是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能正确对待环境,面对客观现实要分析哪些是需要改变和可能改变的?哪些是不可能或暂时不能改变的?以此为依据来决定自己应该采取何种态度和行为;提高求助者解决自己问题的能力,能举一反三地去解决所遇到的各种心理问题,逐渐走向成熟。
2.阐明双方各自的特定责任、权利与义务,尤其是保密原则。
3.矫治时间:每周1次,每次40分钟。
4.矫治的方法及原理:支持疗法、认知疗法及疏导疗法。
5.矫治的效果及评价手段:被矫治者对矫治效果的自我评估;被矫治者对监狱改造生活环境适应性的认同;干警对被矫治者改善状况的评定。
2014年7月初开始对陈某进行第一次心理咨询,首先倾听了他的诉说,鼓励其畅所欲言,将心中的苦闷统统宣泄出来,尽管其思想悲观,想法偏激,但通过引导使其能够主动表达心中所想,这也是对其顺利进行心理辅导的关键。所以针对以上情况,对其应用了一般性心理支持疗法给予心理安慰和精神支持。
2014年7月中、下旬进行了第二、三次心理咨询,首先与陈某一起分析了他的心理测验结果,共同讨论了心理特点方面的不良倾向性,情绪不稳定性和人际关系不协调等方面的心理问题,陈某表示认同;然后培养其积极的生活态度,鼓励其丢掉思想包袱以减轻不安全感,帮助其使用合理的应激方法,增强自信以减轻不安全感,重要的是引导其确定合理改造目标,不要操之过急,要一步步地实现。
2014年8月进行第四次心理咨询。陈某表示虽经努力仍培养不出对劳动岗位的兴趣,劳动中仍提不起精神,无法完成劳动指标,对前途无信心。考虑到陈某的焦虑、忧郁情绪和注意力分散及人际矛盾等心理问题是在于种种变动、环境变化后产生,所以对陈某进行狱内服刑环境的适应和人际交往的指导,劝导其采取现实的态度面对和适应环境的变化,树立改造信心,改变消极心理状态。同时,又与所在监区进行磋商,“解铃还须系铃人”,从有利于调动服刑人员改造积极性出发,建议在适当时候重新调整劳动岗位。
(五)矫治效果
对陈某共进行了4次咨询与矫治。在陈某主动配合和积极探索实践下,心理咨询与矫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改变其了错误的认知,不良情绪有所缓解,过激行为已经停止,并对自己曾犯下的错误产生了极大的悔意;另外,其躯体化等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能够正常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近期目标基本实现。
之后通过一个多月的观察与了解,陈某忧郁情绪逐渐消失,自控能力增强,人际关系改善,最明显的是其劳动产值有了飞跃性的提高,从原来的“不会做”到现在的完成生产任务,都显示了陈某的进步。
现在,陈某心态稳定,积极劳动,认真学习,遵规守纪,努力改造,连续两个月获得了嘉奖。
(六)总结与评析
1.该案例说明,服刑人员在入监教育期间出现入监不适应,情绪方面表现为高度的紧张、焦虑、悲伤或恐惧,也出现敌对、愤怒、失望等情感;行为方面表现为社会功能下降;躯体方面出现躯体不适,如食欲不振、心悸、头痛、失眠等。对该服刑人员通过实施矫治,教会其基本的心理调适方法,提高了其适应环境的能力,帮助转变角色。
2.从心理咨询与矫治结果来看,这次矫治基本上是成功的,但此类服刑人员反复性很强,对其辅导还将持续下去,直到他们完全建立信心为止。
3.这个案例中,心理矫治的核心目标就是提高他的自信心,通过提高自信心来获得成功的愉快,也就是通过对不利环境的认识,学会适应新的环境,来增强对自我的良好感觉。
4.在该案例中,首先不是告诉应该怎么做,而是启发自己进行分析,作出合理的选择,从而使被矫治者的潜能得到了发掘。正如罗杰斯所说:“人追求自我价值实现的共同趋向,咨询和治疗的目标在于:引导人能认识自我实现的正确方向。”
5.该案例也揭示:自卑与自信是人性格中的两面,相互排斥也相互依赖。当一个人在与别人比较中收获自信时,要学会与理想的自己比较获得自谦;而当在与人比较,收获自卑时,也要学会与自己的过去比较来获得自信。因此,无论如何,从困难上走过去了,前面会是广阔的天空。
(七)启示
在处置过程中,首先应以毋庸置疑的口气和坚决的态度让服刑人员明白,其拘禁性心理反应的潜意识中的目的和动机,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好处,法律也决不会允许任何人依赖“疾病”而逃避惩罚。同时,要开展积极的心理学干预,以尽快消除不良反应,避免和预防问题向严重方向发展。
对拘禁性情绪反应,完全可以在监所内就地处置。向服刑人员讲明政策,运用心理学方法使其领悟到,自己出现拘禁性反应的潜意识目的,并进行现实原则的疏导。必要时可以对症投以少量抗焦虑药物,以帮助其在较短时间恢复。
对于拘禁性精神障碍,应根据病情轻重,转至监狱医院进行医学干预和系统的心理学干预。不宜轻易移至监外治疗。理由如前。
对拘禁诱发的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等心理障碍,首先应给予积极的医学干预,并酌情评定其相应的法律能力。当然,对其受审能力或服刑能力等法律能力的评定,一定要慎重,以免放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