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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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农业和农村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农业经济的快速增长,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农产品供应和食品安全水平,而且为整体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年均增长率在9%以上。农业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1027.5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35226亿元,同时粮食年产量也从3亿吨增长到突破5亿吨,实现了从供不应求向供求大体平衡的转变。截至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了34万亿元人民币,同时人均GDP超过了25000元。[1]这举世瞩目的成就离不开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大力支持。然而相较于国民经济整体的增长速度,农业的增长似乎还是要“逊色”不少。整个改革期间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率不到5%,第一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1979年的31.3%减少到2009年的10.3%。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在1954年发表的《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一文中提出,封闭经济是由两个不同性质的经济部门所组成的。一个是维持生计部门(subsistence sector),即农业部门;另一个是资本部门(capitalist sector),即工业部门。两者的区别之处在于是否使用再生性资本(reproducible capital)。由于缺乏资本,因此维持生计部门的人均产出要低于资本部门。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本,更多的工人从维持生计部门进入资本部门,并且随着他们从一个部门进入另一个部门,他们的人均产出也增加了。经济发展的过程是资本部门对维持生计部门扩张的过程,当资本部门将维持生计部门中的剩余劳动力吸收之后,两个部门的收入水平会逐渐统一,形成一个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2]

进入20世纪以来,第二、第三产业的飞速发展,吸收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我国农业的就业人员数量持续减少。至2009年,全国第一产业就业人员为29708万人,占总就业人口的38.1%。与此同时,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数量皆持续增加,为21684万人和26603万人,分别占总就业人口数的27.8%和34.1%。[3]这一切得益于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巨大成就。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的人口总量是如此巨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仍然有近三亿人在从事农业。黄宗智教授认为我国的农业一直以来都具有“内卷”的特点。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不仅决定了我国农户生产的基本规模,而且造就了其劳动密集化的特征。通过“生产的家庭化”,使未得到就业或低度就业的妇女、老人和孩子从事低于平均每日劳动报酬的劳动,以此来提高家庭收入,这种增长模式是我国近代以来农业发展中的主要形式,属于“没有发展的增长”。中国农业的这种内卷抵制了农业资本化,造成了低农业生产率的维持和农村的普遍低收入。尽管通过内卷可以以增加劳动投入的方式而在一定范围内提高收入,但这种提高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不同于通过增加单位劳动的资本投入而产生的提高。黄宗智教授对农业发展的实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我国过去的农业发展模式是通过增加耕地或单位面积劳动投入来实现农业总产出的提高,这种发展模式并不能在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真正的农业发展必须通过提高劳动力产出来实现。[4]

近年来在实现农业和农村的“真正”发展的过程中,公司型农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山东省烟台市委副书记齐秀生在《龙头企业在农村发展中的带动作用》一文中指出,至2004年该市“培育了各类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近8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就有40多个,还有一批超过十亿元的企业和上市公司。这些龙头企业已经把全市100万亩果品、30万亩蔬菜纳入配套范畴。仅种植业,全市就建起108个生产基地。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全市累计引进培育农业新品种300多个,推广应用新技术360多项。过去农民搞了许多年的结构调整也没调得动,现在由龙头企业带动,只用两、三年的时间就见到成效,有的甚至当年就实现了农业结构的区域性优化”。[5]而反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制度缺陷,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以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各个方面,不仅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带头作用,反而陷入越来越边缘化的困境。2007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一号文件,提出了要“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在法律上重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其能够以一个真正的经济组织的形式存在及运行。通过发挥其经济功能,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农民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以期为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可供参考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