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法律实施机制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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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承包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得很清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本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二是如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须事先经本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同时,要对承包者进行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尽管法律规定得很清楚,但还是有人在问:为什么只有农民才可以承包土地,我(非农民)就不可以承包?《物权法》在关于所有权问题的第5章第59条中讲得很清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是本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它是凭着这个身份依法取得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也正因为农民具有这个身份,法律才规定它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组织发包的土地。因此,农民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获取的用益物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利。这与在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依法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合同取得土地的租赁权是完全不同的。在农村土地承包中,谁有权承包、承包的期限、承包的程序、承包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这与通常的订立租赁合同的方式也是完全不同的。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集中体现在农民家庭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但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