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下土地经营权的体系定位
陈振涛[1]
摘要:“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是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思路,旨在赋予土地使用权担保权能,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实质是突破土地社会保障的一元化功能,彰显土地的财产属性,让土地使用权真正回归私权本质,适应农地改革发展的新常态。基于政策目标要求与权利功能定位,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依据权利行使的用益物权发生逻辑,其法技术路径是创设一种新的权利塑造方式,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一种以经营土地为内容的权利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其权能可构造为直接占有、生产经营、收益及受双重限制的处分权能四项权能。
关键词: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权利用益物权 权能
“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是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思路,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对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前,农村土地制度进入了“顶层设计与试点改革”并举的新常态,国家政策赋予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就土地经营权予以流转,同时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思路,实行“三权分置”的核心要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而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关键在于其法权定位及权能构造。“三权分置”决策在改革试点后转化为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实为重中之重,根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安排,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在现行法律规范层面上,“土地经营权”属于非法律概念,具有模糊性和随意性。《意见》将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搅在一起、混为一谈,不论是对于法律人还是外行人而言,“土地经营权”一词皆无明确或稳定的内涵。其时而表征为依流转合同取得,仅能对抗承包农户,即便再流转也须得到承包农户同意的土地经营“债权”;时而效力增强,表征为可设定抵押的土地经营“物权”。如何界定其内涵、外延、性质、功能,不仅在物权法理论层域会引起热烈讨论,立法部门之立法亦必须解决此类前置性理论前提。此点不仅决定了改革的目标能否实现,还决定了改革路径的法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