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法律实施机制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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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

罗晓静 李壮壮[1]

摘要:要解决“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首先要探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理基础。农村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保护的绝对性的特点,应明确为物权的一种。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以及继承等流转方式流转。在现行农地流转的法律规定下,存在对农地转让限制过严,入股缺乏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不能得到有效运用,土地经营权抵押处置难、并且面临法律制度障碍。现行法律还禁止农地使用权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给农地的流转带来种种限制。因此应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宿;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去除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施加的不当限制;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配套制度;土地经营权应规定于民法典的物权编用益物权章,并出台特别法对其进行较详细的法律规制,使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法可依,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流转 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原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农地制度弊端逐渐凸显。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政策提出在农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对农地产权再分离,实现农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其中,土地经营权是实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关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以及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对原有的法律制度的突破。学术界对于农地“三权分置”理论还未形成通说,因此具有巨大的研究价值。在厘清农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和性质,以及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发现土地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对于未来完善我国有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以及解决实践中农地流转问题都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