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赦免考
郭林虎[1]
摘要:唐太宗不斥绝赦免,但反对数赦(频繁大赦)。贞观时期之诸种赦免,别赦(特赦)尤具政治价值。赦免之柄,运用多精妙,殊有力于贞观盛世之出现。太宗之政治艺术与政治品格,蕴含于别赦中。
关键词:贞观 赦免 别赦 政治艺术 政治品格
赦免制度,由来已久。《尚书·舜典》载“眚灾肆赦”,《周礼·秋官·司刺》有三赦之制,有汉四百年,赦免制度臻于完备,赦免实践蔚为大观,为后世师法焉。赦免,法外之权宜,为统治者不可或缺。赦免之效,或大有裨益于国家,或致巨损于天下,一益一损,皆决于人主之贤不肖。唐太宗绥靖隋季之大难,开启贞观之盛世,个中原因方方面面,然赦免之柄,运用多适宜精妙,殊有力于致治也。
异于管仲、诸葛亮者[2],太宗并不斥绝赦免,然反对“数赦”,数赦即频繁大赦(诸如汉之一岁再赦)。《旧唐书·太宗上》载:
贞观二年秋七月戊申,太宗谓侍臣曰:“天下愚人,好犯宪章,凡赦宥之恩,唯及不轨之辈。古语曰:‘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好人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又蜀先主尝谓诸葛亮曰:‘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理乱之道备矣,曾不语赦也。’夫小人者,大人之贼,故朕有天下已来,不甚放赦。今四海安静,礼义兴行,非常之恩,施不可数,将恐愚人常冀侥幸,唯欲犯法,不能改过。”
太宗御宇二十三载(627-649),时有赦宥,赦免情形如下:
贞观朝之赦免史料,初载于新旧唐书之太宗本纪、刑法志及唐初文武大臣之列传中。《册府元龟》、《文献通考》亦有所述及。不过,新、旧唐书间与后世典籍所记有所出入。例如,关于贞观四年冬十月之赦免,《旧唐书》载:“贞观四年冬十月壬辰,幸陇州,曲赦陇、岐二州,给复一年。”《新唐书》载:“十月壬辰,赦陇、岐二州,免今岁租赋,降咸阳、始平、武功死罪以下。”而《册府元龟》载:“是月,曲赦武功。”再如,关于曲赦宜君,《新唐书》载:“二十二年三月,赦宜君,给复县人自玉华宫苑中迁者三年。”《旧唐书》无此记载。又如,关于赦降长安、万年两县,《新唐书》曰:“二十二年十二月辛未,降长安、万年徒罪以下。闰月癸巳,虑囚。”《旧唐书》并无此记载。如此龃龉之处,学者宜明辨之。
贞观盛世,大赦有六:武德九年践祚大赦;贞观二年因旱蝗大赦;贞观四年因克捷大赦(李靖大败突厥);贞观九年大赦(原因不详);贞观十七年建储大赦(立李治为储);贞观二十三年大赦(原因不详)。汉兴以来,大赦之事由,二十有三[3]:践祚,改元,立后,建储,后临朝,大丧,帝冠,郊祀,祀明堂,临雍,封禅,立庙,巡狩,徙宫,定都,从军,克捷,年丰,祥瑞,灾异,劭农,饮酎,遇乱。贞观六赦,大赦事由盖寡,唯有四类:践祚,灾异,克捷,建储。亦非岁岁皆有大赦,贞观初年大赦间隔较短,中后期间隔较长。且绝无一岁再赦、三赦者。“不甚放赦”之实践与唐太宗反对数赦之思想相一致。沈氏家本曾言:“有汉一代之赦事也,大抵盛时赦少,乱时赦多。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只四赦。灵帝在位二十二年,凡二十赦,盖几于无岁不赦。”[4]太宗在位亦二十三年,大赦唯有六,足见,盛世大赦寡是一历史规律。汉文,汉之明君;太宗,唐之英主。享国二十三载,固为巧合,然而,一四赦,一六赦,贞观之治固踵迹文景之治矣。[5]
曲赦、赦降,圈点之处,实属不多。别赦,犹今日之特赦。沈氏家本只举一事。《太宗纪》:“七年九月,纵囚来归,皆赦之。”[6]其实,贞观一朝,别赦事例甚多,多见于唐初文武大臣之列传,著者仅网罗其中二十三事。在唐太宗所用赦免诸形式中,对当时政治最具正面影响以及对后世赦免实践最具有借鉴价值者正是这些别赦事例。
一、赦免魏征、王珪、戴胄、秦叔宝、程知节等,广择天下之贤才
人君南面之术,前人之述备矣。孔子曰:“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7]荀子曰:“主道知人,臣道知事。”[8]一言以蔽之,知人,君临之关键;善任,统驭之枢机。
明主深谙此道,劳于求人,佚于得贤。[9]汇天下之贤以取四海,聚天下之英以守社稷。舜之有天下也,众贤济济朝堂之上:伯禹总揆,后稷司农,契敷五教,皋陶司法,垂任共工,伯夷作秩宗,夔典音乐。当时是也,大舜清静无为,天下垂拱而治。武王有乱臣十人,拨乱反正,解生民于倒悬。成王信用周公,吐哺归心,刑错不用,天下晏然。《诗经》曰:“济济多士,文王以宁。”此语道尽盛世之所以为盛世也。
闇主背离此道,事自专而不任贤。恃才傲物,奋其私智,乾纲独运,亲躬万机,疏斥众贤,君臣猜忌,如此治国,国运日否,社稷日危,必然之势也。何哉?国家,重器也,非一人可独举,一人可独运也。天纵聪明之君不可独任,而况于劣弱之庸主?昔者秦始皇以衡石程书,魏明帝自按行尚书事,齐明帝躬亲细务,隋文帝卫士传餐。此数君者,励精为治,神不可谓不劳矣,形不可谓不苦矣,然皆无补于当时,俱贻笑于后世,所务非君人之大道也。
远鉴古代圣君海纳百川之懿行,近惩隋朝二世而亡之覆辙,太宗对近侍曰:“朕则不然。择天下贤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关由宰相,审熟便安,然后奏闻。有功则赏,有罪则刑,谁敢不竭心力以修职业,何忧天下之不治乎!”[10]
贞观之治,乃明君贤臣之杰作。“参谋帷幄,剖断如流”者,杜如晦也;“孜孜奉国,知无不为”者,房玄龄也;“才兼文武,出将入相”者,李靖也;“敷奏详明,出纳惟允”者,温彦博也;“处繁治剧,众务毕举”者,戴胄也;“激浊扬清,嫉恶好善”者,王珪也;“耻君不及尧舜,以谏诤为己任”者,魏征也。此数公者,皆为古今政治之巨擘,明智贞谅之名臣,“人之有技,若己有之,人之彦圣,其心好之”[11],俱以命世之才,遭逢明主,齐心协力,以臻盛世。
太宗政治团队,肇始于晋阳首义[12],初具于秦王幕府,终成于登基继统。团队之汇成,寔由两途。或乡风慕义,乐为臣辅。义军渡河,无忌谒见于长春宫;义军入关,玄龄杖策谒见于军门,此为其一也。或赦罪宥过,楚才晋用。尉迟敬德,本刘武周将,柏壁之战,太宗遣将劝谕,举地以降。秦叔宝、程知节二将,先从李密,后侍世充,弃暗投明,委以心腹。戴胄,初仕王世充伪朝,以郑州长史镇武牢,太宗克武牢而得之,引为秦府士曹参军。王珪,隐太子之心膂,礼遇甚厚,玄武兵变后,太宗捐弃前嫌,召拜谏议大夫,以为股肱。此为其二也。由是观之,太宗之文武股肱多源于赦宥,蒙赦之臣,或曾效忠于唐朝之仇雠,或曾许隐太子以驱驰。其中,赦免魏征,乃最具政治价值者。
魏征,隐太子之谋臣,曾为太子洗马,甚得亲礼。眼见秦王势力日隆,皇储日危。劝谏太子,早除秦王,无使滋蔓,建成不能用。隐太子、巢剌王既诛,太宗召而诮之曰:“汝离间我兄弟,何也?”魏征全无惧色,答曰:“皇太子若从征言,必无今日之祸。”太宗非但没有加罪,反而擢拜谏议大夫。史上宫廷政变,中外朝野,牵连甚广,失势一派,窜伏四方。得势一派,国柄既握,首恶既诛,思靖天下,赦宥同党,许其自新,以达分化瓦解之效。政变之后,大赦相随,此历朝之通例也。建成、元吉,既伏其诛,太宗下诏赦天下,意谓凶逆之罪,止于二凶,其余党羽,一概不问。虽有赦令,依然有侥幸者告捕以求赏,隐太子党散在民间者汹汹不安。于是,太宗使魏征安抚河北,许以便宜从事。河北,乃建成、元吉之势力范围。魏征至磁州,纵释前太子千牛李志安、齐王护军李思行。魏征,昔日隐太子亲信也,今日皇上近臣也。以被赦之人,面对拟赦之众,宣谕赦令之信用,岂能无明验大效乎?以此观之,太宗既善以赦得人,又明于用人矣。
魏征,学识渊博,通晓政务。太宗为政之错谬,征每每犯言直谏,毫无屈挠之色,太宗亦多深然欣纳之矣。前后谏诤之事,盖二百有余;应对讨论政术之语,凡数十万言。《诗经》曰:“衮职有阙,维仲山甫补之。”其是之谓乎?
贞观盛世,凌烟阁二十四功臣与焉。论功,唯有房玄龄与魏征相颉颃,无人能出其右者。“贞观以前,从我定天下,间关草昧,玄龄之功也。贞观之后,纳忠谏,正朕违,为国家长利,征而已。虽古名臣,亦何以加!”[13]太宗此语,诚为的论。观古之明君,非无愆谬者也,盖善多恶少、功繁过寡者也。明君理政,三镜须臾不离。铜镜以正衣冠,史鉴以知盛衰,人镜以明得失。三镜并用,谏阻愆谬,劝善致功,圣心备焉。所谓人镜者,争臣也。无道天子,有争臣尚不失天下,有道明主,又有争臣谋猷匡弼,天下必大治,箫韶九成,凤皇来仪,其谁曰不然?魏征,太宗之人镜也。倘无魏征之忠谏,太宗之圣明会逊色。然魏征拔起于东宫囚徒,蒙赦效命于明君之侧,如若太宗不赦魏征离间骨肉之罪,魏征或瘐毙,或老死乡野,焉有贞观之大治!三王以下,别赦实例,举不胜举,堪称盛事者唯二:齐桓赦免管仲[14]与太宗赦免魏征。赦免争臣股肱,可以开创一个伟大时代。赦免之为术,至重至要哉!
二、赦免李靖、侯君集、薛万均,善用人才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戎者,兵之别名。兵者,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慎也。故兵不动则已,动则必胜。五事七计[15],将为枢纽。谚曰,“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将帅宜慎举也。将帅遴选,孙武倡五德,智信仁勇严。五德之说,实为理想,古今将帅五德全备者鲜矣。有将帅虽能严于律己,但不能严于律众。有将帅贪财好色,不能廉洁冲淡。上行下效,士卒更甚焉。沙场疆域,形势万变,刀光剑影,命在旦夕。死亡之恐惧恰激贪财之本能,生命之留恋适发将士好色之私欲。大捷之后,获胜之师,鲜有不烧杀劫掠奸淫者。《诗经》有言,“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自古及今,恪守军法,始终如一,如此之师,世不多见。
败军之将,有辱使命,绳之以法,天经地义。大捷之帅,或涉贪残淫虐,或约束部伍不如法,班师凯旋之日,罚耶?赏耶?若墨守有罪必罚,则付有司推验其罪。人有大功而不必赏,人有微罪而必罚。彼将帅也,身陷囹圄,怏怏不乐,萌蘖潜滋,叛逆暗长。旁观士人,为之心寒。嗣后敌国构衅,狼烟再起,谁又愿马革裹尸,肝脑涂地,以靖难戡乱?是故君主罪罚白璧微瑕之将帅,亦惩罚自身,是楚杀得臣而文公喜之举也,为明君圣主所不取。岑文本云:“古之人君,出师命将,克敌则获重赏,不克则受严刑。是以赏其有功也,虽贪残淫纵,必蒙青紫之宠;当其有罪也,虽勤躬洁己,不免鈇钺之诛。”[16]自汉以来,录将帅功劳,赦免其罪过,已成相沿不辍之故事。此中含有胜利者是不受谴责之意蕴。汉武帝赦免李广利,汉元帝赦免陈汤,晋武帝赦免王浚,隋文帝赦免韩擒虎。太宗借鉴史上之成规,赦免了李靖、侯君集、薛万均。《资治通鉴》载:
贞观四年(630)五月丁亥,御史大夫萧瑀劾奏李靖破颉利牙帐,御军无法,突厥珍物,虏掠俱尽,请付法司推科。上特敕勿劾。及靖入见,上大加责让,靖顿首谢。久之,上乃曰:“隋史万岁破达头可汗,有功不赏,以罪致戮。朕则不然,录公之功,赦公之罪。”加靖左光禄大夫,赐绢千匹,加真食邑通前五百户。未几,上谓靖曰:“前有人谗公,今朕意已寤,公勿以为怀。”复赐绢二千匹。
贞观十四年十二月丁酉,君集之破高昌也,私取其珍宝;将士知之,竞为盗窃,君集不能禁,为有司所劾,诏下君集等狱。中书侍郎岑文本上疏,以为:“高昌昏迷,陛下命君集等讨而克之,不逾旬日,并付大理。虽君集等自挂网罗,恐海内之人疑陛下唯录其过而遗其功也。臣闻命将出师,主于克敌,苟能克敌,虽贪可赏;若其败绩,虽廉可诛。是以汉之李广利、陈汤,晋之王浚,隋之韩擒虎,皆负罪谴,人主以其有功,咸受封赏。由是观之,将帅之臣,廉慎者寡,贪求者众。是以黄石公《军势》曰:‘使智,使勇,使贪,使愚,故智者乐立其功,勇者好行其志,贪者急趋其利,愚者不计其死。’伏愿录其微劳,忘其大过,使君集等虽重升朝列,复备驱驰,虽非清贞之臣,犹得贪愚之将,斯则陛下虽屈法而德弥显,君集蒙宥而过更彰矣。”上乃释之。又有告薛万均私通高昌妇女者,万均不服,内出高昌妇女付大理,与万均对辩,魏征谏曰:“臣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今遣大将军与亡国妇女对辩帷箔之私,实则所得者轻,虚则所失者重。昔秦穆饮盗马之士,楚庄赦绝缨之罪,况陛下道高尧、舜,而曾二君之不逮乎!”上遽释之。
故明君用人之妙法有二。用人不可求全责备,用人所长舍人所短,此为其一;记人之功,忘人之过,此为其二。太宗之赦免李靖、侯君集、薛万均,用人之道存焉。
三、赦免死囚三百九十人,立信为治国之本
太宗纵囚本事,《资治通鉴》记曰:
贞观六年(632)十二月辛未,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贞观七年(633)九月,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
后人论此,有誉有谤。或谓此属仁德爱民之类。白居易赞曰:“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17]宋太宗赵光义叹曰:“朕不及,朕不及,卿言警朕矣!”[18]或竞谓之为沽名钓誉之举。欧阳修讥责纵囚,臆测太宗“立异以为高,逆情以干誉”[19]。沈家本附和欧阳修,以为:“此其纵之还也,乃出于一念之仁而非以其罪之可恕。其来归而悉原之也,乃出于非常之特恩,亦非以其真有可原,欧阳永叔所谓违道以干誉也。”[20]
纵囚之史例,史册有之。以纵囚享誉者,汉有王长、虞延[21],晋有范广、曹摅,刘宋有王志、谢方明,北齐有张华原,北周有萧撝,隋朝有王枷,唐初有唐临。此十人,皆悲天悯人之君子,纵囚之先行者也。今太宗又纵囚,实步先人之后尘,何以立异?
何谓逆情?欧阳永叔以为,宁以义死,视死如归,是君子之所难;大辟囚,罪大恶极,居然依约自归就死,是小人之所易也,与人情相逆。帝舜谓禹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22]人只一心,一分为二:发于形气之私者谓之人心,衣轻暖,嗜佳肴之类也;发于义理之正者谓之道心,依乎仁,赴于义之类也。人心、道心杂于方寸之间,人皆有之。以道心节制人心者为君子,不受道心节制者即为小人。君子小人之辨,徒一墙之隔,一念之差。彼时彼事为君子,此时此事为小人。死囚,小人之尤甚者,于其身也,人心(私欲)膨胀,故为大恶大罪,然道心尚存,不过幽昧而已。及其幽于缧绁,大受棰楚,静言思之,辄有追悔之念。明君贤吏,发慈悲之心,展诚信之怀,纵之还家,令其暂叙天伦,欢聚鸳帷。万念俱灰之死囚面临至诚,身受恩德,感恩之心油然生,迁善之意顿然长。人待我以诚信,我岂可报之以无信。以德报德,依约而归,亦在情理之中。开皇二十年,王伽纵囚,隋文所颁诏书,开释甚明。[23]《诗经》曰,“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此之谓也。
语曰:“人过留名,雁过留声。”干誉,求取名誉也。此语最早出自伯益。伯益云:“罔违道以干百姓之誉,罔咈百姓以从己之欲。”[24]伯益心中之干誉,有违道与合道之别,主张违道之干誉不可为,合道之干誉尚可取。孟春之月,天子亲载耒耜,躬耕帝藉;季春之月,后妃斋戒,亲东乡躬桑,此劝课农桑,合道之干誉也。大业六年正月,隋炀帝盛陈百戏于端门街,声闻数十里,以缯帛缠丰都之树,无偿款待西域客商,此奢靡炫富,违道之干誉也。
纵囚一事,合道之干誉也。太宗之纵囚,事发贞观初年。当是时也,良弼名臣,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太宗能虚以待下,欣然嘉纳。纵赦死囚,此为时年大事,必经君臣熟议,谋定而后动也。若有亏于道义,危害社稷,魏征之流,必定直言谏止,何得以行之哉!或问曰:胡为纵囚赦囚?答曰:以布大信于天下也。
信者,为政之根本。子贡问政,孔子答以足食、足兵、民信之。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25]故明君贤臣,经国理政,以信为国宝。昔者晋文公伐原,守七日之约,既得原,又得卫。[26]商鞅徙木以立信,变法令以强秦国。历代明君贤臣,欲伸信义于天下者一也,术相异也。太宗每云:“吾以诚信御天下,欲使臣民皆无欺诈。”[27]纵囚赦囚,贞观君臣之所以布大信也。意死囚必来以冀免而纵之,意君王必免而复来。上下相默契,死囚按时归,于是朝廷大信布焉,太宗千古盛誉存焉。纵赦死囚以立信,贞观君臣偶一为之,后世亦不可复制。后世天子,极力腾踔,终不能望太宗项背,奕世大臣,跂而望焉,亦不能与魏征等齐肩。出于立信而纵囚,此乃卓绝千古之政治设计也。
四、赦免刘恭、候卫诸职官、三卫诸职官、段志冲、刘洎等,展纳污藏疾之胸襟
昔者仲弓问政于孔子,答曰:“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28]赦小过,为政之要目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智者千虑,犹有一失,芸芸众生,岂能无失?臣民出于过误,冒犯天威,触碰刑律,历世皆有。庸主睚眦必报,严刑峻法,臣民苟免而不心服,乘衅而反叛,侯成之执吕布是也。[29]明主则不然。能忍庸主所不能忍,能涵庸主所不能涵,泛降而宽恤,赦以冀自新,臣民心悦而诚服,伺机报效恩德,岐下野人救缪公是也。[30]是故所谓明主,能忍辱含垢者也。
《资治通鉴》载:
贞观三年(629)三月,己酉,上录系囚。有刘恭者,颈有“胜”文,自云“当胜天下”,坐是系狱。上曰:“若天将兴之,非朕所能除;若无天命,‘胜’文何为!”乃释之。
贞观十六年(642)癸卯,上幸骊山温汤;甲辰,猎于骊山。上登山,见围有断处,顾谓左右曰:“吾见其不整而不刑,则堕军法;刑之,则是吾登高临下以求人之过也。”乃托以道险,引辔入谷以避之。乙巳,还宫。[31]
贞观二十年(646)二月,上尝幸未央宫,辟仗已过,忽于草中见一人带横刀,诘之,曰:“闻辟仗至,惧不敢出,辟仗者不见,遂伏不敢动。”上遽引还,顾谓太子:“兹事行之,则数人当死,汝于后速纵遣之。”[32]又尝乘腰舆,有三卫[33]误拂御衣,其人惧,色变。上曰:“此间无御史,吾不汝罪也。”
贞观二十一年(647)八月己丑,齐州人段志冲上封事,请上致政于皇太子;太子闻之,忧形于色,发言流涕。长孙无忌等请诛志冲。上手诏曰:“五岳陵霄,四海亘地,纳污藏疾,无损高深。志冲欲以匹夫解位天子,朕若有罪,是其直也;若其无罪,是其狂也。譬如尺雾障天,不亏于大;寸云点日,何损于明!”[34]
《旧唐书·列传第二十四·刘洎》载:
洎性疏峻敢言。太宗工王羲之书,尤善飞白,尝宴三品已上于玄武门,帝操笔作飞白字赐群臣,或乘酒争取于帝手,洎登御座引手得之。皆奏曰:“洎登御床,罪当死,请付法。”帝笑而言曰:“昔闻婕妤辞辇,今见常侍登床。”寻摄黄门侍郎,加上护军。
以是知太宗能含垢矣。《左传》云:“川泽纳污,山薮藏疾,瑾瑜匿瑕,国君含垢,天之道也。”[35]其是之谓乎?
五、赦免颉利可汗,修文德以怀敌附远
自古末世君主辄不得善终矣。汤帅兵伐夏,桀走鸣条,遂放而死。武王率诸侯伐殷,纣衣宝玉衣,赴火而死,武王遂斩纣首。申侯、犬戎共攻幽王,救兵不至,幽王被戮于骊山下。项刘连袂灭秦,子婴被项羽所杀,宗庙社稷不得血食。此数君主,皆兵败城破与国俱殒者也。外禅易代之际,禅让之君主能身完者亦鲜矣。宋武帝刘裕遣褚淡之以棉被闷杀晋恭帝,文宣帝高洋鸩杀东魏孝静帝,陈武帝霸先派人杀死梁敬帝,宇文护杀死西魏恭帝,隋文帝令人杀害北周静帝。宋顺帝(时年13)曾收泪云:“愿后身世世勿复生天王家。”[36]
东突厥颉利可汗,唐朝之劲敌也。荼毒唐朝边民也甚,令高祖太宗父子蒙羞也巨。贞观四年三月,颉利成为阶下囚。太宗没有怒杀之,以纾积愤。《旧唐书列传第一百四十四·突厥上》载:
贞观四年(630)春,三月,行军副总管张宝相率众奄至沙钵罗营,生擒颉利送于京师。太宗谓曰:“凡有功于我者,必不能忘,有恶于我者,终亦不记。论尔之罪状,诚为不小,但自渭水曾面为盟,从此以来,未有深犯,所以录此,不相责耳!”仍诏还其家口,馆于太仆,禀食之。颉利郁郁不得志,与其家人或相对悲歌而泣。帝见羸惫,授虢州刺史,以彼土多麞鹿,纵其畋猎,庶不失物性。颉利辞不愿往,遂授右卫大将军,赐以田宅……八年卒,诏其国人葬之,从其俗礼,焚尸于灞水之东,赠归义王,谥曰荒。
史佚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37]长期以来,自汉家天子公卿至士农工商,夷夏之防,沁入骨髓。自五胡乱华以来,华夏戎狄,融合加速。隋季至唐初,融合之势,仍在持续。如若墨守贵中华、贱夷狄之古训,欲华夏夷狄和谐相处于唐帝国,则如缘木求鱼也。加之太宗周身,流淌着鲜卑血液。于是太宗体悟大势,顺势而为,视中华与夷狄等,爱之如一。颉利可汗,屡与太宗盟,口血未干而背之,侵辱至尊,亵渎圣躬,此不能为寻常君主所能忍[38],然太宗海阔胸襟,不记人恶,非但不加诛戮,反而予以优遇。右卫大将军,员一人,正三品,掌统领宫廷警卫之法令,以督其属之队杖,而总诸曹之职务。曩昔沙场搏杀之敌酋,今日持戟侍卫于御前,此等风景古今罕俦。唯北魏太武帝时曾有类似一幕。[39]令闻远播,蛮夷戎狄,心悦诚服,唐天子既能礼遇仇敌,岂能不爱抚我等?于是四夷酋首,款塞宾服,皆依太宗如父母,尊称为“天可汗”。孔子曰:“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其是之谓乎!
六、赦免长孙无忌、监门校尉,用法贵公平
《旧唐书·戴胄传》载:
贞观元年(627),迁大理少卿。时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尝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以监门不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入,罚铜二十斤。上从之,胄驳曰:“校尉不觉与无忌带入,同为误耳。臣子之于尊极,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衷。”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阿之?”更令定议。德彝执议如初,太宗将从其议,胄又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于法当轻。若论其误,则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上嘉之,竟免校尉之死。
长孙无忌误带刀入东上阁,监门校尉不觉,俱为过误。所犯之罪,刑律并无专条。类推适用“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条,长孙无忌、监门校尉依此条皆应处死。
二案犯之身份地位,实有云壤之别。监门校尉,名不见经传、势微位卑之辈也。长孙无忌者,今上之布衣交,股肱腹心,皇后之兄,佐命元勋,当值吏部尚书也。唐之八议,周之八辟也,应议之状:亲、故、贤、能,功、勤、宾、贵。监门校尉曾不有一应议之状,不在应议之列。长孙无忌应议之状则有六(亲、故、能、功、勤、贵),赦免事由亦足矣。赦免长孙无忌,太宗之圣衷也。尚书右仆射封德彝承风希旨,议以监门不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入,罚铜二十斤。
戴胄强烈反对封德彝之议。罚铜之议,不符合“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条,此为其一;长孙无忌、监门校尉所犯,据法当死,且监门校尉所犯因无忌而起,于法当轻,然而一生一死,殊为不公,此为其二。戴胄并不反对赦免长孙无忌,其意在吁请皇帝赦免监门校尉以达司法公平之目的。在戴胄固请之下,唐太宗幡然醒悟,最终赦免了监门校尉。如若赦免长孙无忌而杀监门校尉,同罪而异罚,司法公正将尽失,亦将失信于天下。戴胄者,忠清公直,唐之“张释之”,真良臣也。
唐太宗尝曰:“为政莫若至公。”[40]“王者至公无私,故能服天下之心。”[41]玩味本案,太宗两从封德彝偏倚之议,若无戴胄谏诤,几失公正矣。为政至公,乃政治之高境界。唐太宗,史上之英主,尚难事事达到,而况庸主乎!
七、赦免党仁弘,贪官不得轻纵
俚谚曰:“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君子、小人皆爱财。君子能以义自节,取之有道;小人则罔顾礼义,贪昧以求。苟有利可图,小人无所不用其极。威柄落小人之手,将之租售,亦不吝焉。是以有官以来,贪墨未曾绝迹也。朝廷设官分职,以养民也,非以便利小人营私敛财。官吏贪墨,必掊克黎庶,蓄积民怨,蠹耗国家信誉。如此,非唯不佐天子养民,反而贼害百姓。贪墨之害,甚于饥寒之盗贼。社稷,千里之堤也,盗贼如蚁穴,贪墨者恰如掘堤者也。
唐虞以降,严惩贪墨,不贷赃吏,此吏治之大经。《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42]汤制官刑,儆戒百官:三风十愆,但有一于身,皆丧国亡家。巫风、乱风、淫风,是谓三风,淫风有四,“殉于货”者,即为其一。[43]汉时贪墨被劾,或死狱中,或道自杀。以赃抵罪者禁锢终身,后增至三世。唐时赃吏多于朝堂决杀,其特宥者乃长流岭南,大赦天下时枉法受财不在赦例。然而,唐太宗以极其复杂之心情赦免了大贪官——党仁弘。《资治通鉴》载:
贞观十六年(642)十一月,高祖之入关也,隋武勇郎将冯翊党仁弘将兵二千余人,归高祖于蒲阪,从平京城,寻除陕州总管,大军东讨,仁弘转饷不绝,历南宁、戎、广州都督。仁弘有才略,所至着声迹,上甚器之。然性贪,罢广州,为人所讼,赃百余万,罪当死。上谓侍臣曰:“吾昨见大理五奏诛仁弘,哀其白首就戮,方晡食,遂命撤案;然为之求生理,终不可得。今欲曲法就公等乞之。”十二月,壬午朔,上复召五品已上集太极殿前,谓曰:“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今朕私党仁弘而欲赦之,是乱其法,上负于天。欲席槁于南郊,日一进蔬食,以谢罪于天三日。”房玄龄等皆曰:“生杀之柄,人主所得专也,何至自贬责如此!”上不许,群臣顿首固请于庭,自旦至日昃,上乃降手诏,自称:“朕有三罪:知人不明,一也;以私乱法,二也;善善未赏,恶恶未诛,三也。以公等固谏,且依来请。”于是黜仁弘为庶人,徙钦州。
书云:“流宥五刑”,谓君恩不忍杀,罪重不可赦,故流之也。舜放四凶,首开其例。党仁弘,功臣兼才臣也,在八议之辟,太宗宥之以流岭表,合于经义与法制传统。然观太宗所为,极其烦琐。先是坚称席槁南郊,日进蔬食,以谢罪于天,大臣固谏阻,无奈又降罪己诏,方徙仁弘于钦州。太宗在位,别赦也众,唯独仁弘之赦,颇显繁缛,此为何故?重典治贪墨,古之惯例。今赦巨贪党仁弘,与惯例相违。贞观四年大赦诏书,官人枉法受财不在赦例,十二年后,党仁弘贪污百万,却要赦免,遂示天下以不信。故太宗心有纠结。太宗之所以自贬责如此,意在宣示:贪墨之吏不得轻纵也。
八、赦免败将李道宗,令其待罪立功;赦免敌将高突勃,鼓励事君者
战争胜败之数,虽曰人事,岂非天命哉?人算虽精,天时亦常常左右之也。楚汉睢水之役,楚兵围汉王三匝,大风从西北起,折木发屋,扬沙石,昼晦,楚军大乱,汉王得与数十骑遁去。赤壁之战,“东风不与周郎便,铜雀春深锁二乔”。揆着史实,不胜枚举。天意自古高难问,竭尽心膂之将帅,未得天眷,丧师失地,若依律问斩,是诚苛酷之举也。世之常胜将军,虽得上天眷顾,但失于人算以致倾覆,若人主忘人之前功,纠以绳墨,科以重典,是亦不妥。赦免败将,令其待罪立功,此乃人主将之法也。秦穆公使孟明率师东伐,再为晋师所败,穆公复用孟明,孟明增修其政,率师伐晋,晋人不敢出,遂霸西戎。贞观十九年(645)九月,征讨高丽之役中,唐太宗赦免了败将江夏王李道宗,明言师法秦穆公。《资治通鉴》载:
贞观十九年(645)九月,江夏王道宗督众筑土山于城东南隅,浸逼其城,城中亦增高其城以拒之。士卒分番交战,日六、七合,冲车炮石,坏其楼堞,城中随立木栅以塞其缺。道宗伤足,上亲为之针。筑山昼夜不息,凡六旬,用功五十万,山顶去城数丈,下临城中,道宗使果毅傅伏爱将兵屯山顶以备敌。山颓,压城,城崩;会伏爱私离所部,高丽数百人从城缺出战,遂夺据土山,堑而守之。上怒,斩伏爱以徇,命诸将攻之,三日不能克。道宗徒跣诣旗下请罪,上曰:“汝罪当死,但朕以汉武杀王恢,不如秦穆用孟明,且有破盖牟、辽东之功,故特赦汝耳。”
两国(派)交兵,忠勇才智之决斗耳。忠勇之士多者胜,才智之士寡者败,此古今不易之理。己方之惨烈损失,彼方忠勇才智所致也,故获胜方将士欲寝其皮食其肉,此庸人之情也。明主之见则异于庸人。彼方之忠智之士,冒矢石,忘身于外者,重挫敌方,非出于私怨,徒各为其主也,斯士也可谓事君以忠。杀之则有害贤之名,不祥。赦免之,既可得斯人之死力,也可鼓励事君者,有一箭双雕之效焉。故而赦免敌方之忠勇之士,为古之惯例也。循此例,太宗赦免了高丽战将高突勃。《资治通鉴》载:
贞观十九年(645)六月,契苾何力疮重,上自为傅药,推求得刺何力者高突勃,付何力使自杀之。何力奏称:“彼为其主冒白刃刺臣,乃忠勇之士也,与之初不相识,非有怨雠。”遂舍之。
九、赦免隋之同情者,稳定人心之嘉谋
王朝交替、革故鼎新之际,社会撕裂为二,新朝之拥趸者与前朝之同情者。前朝之同情者,缅怀过去,诋毁新朝,甚而与前朝残余势力暗通款曲,希冀死灰之复燃。建政之初,百废待兴,千端万绪,处理前朝之同情者,即为一急务。或曰:“计将安出?”加苛酷之法,严厉镇压,则人心危惧不安,斯示新朝刻薄寡恩,加剧对抗,此下下策也。除前朝之弊政,移陋俗,成美俗,气象万千,前朝同情者当惊之。然后推仁恩覃及四海,降德音泽被前朝同情者,斯辈易弃旧从新,归顺新朝。此上上策也。赦免前朝之同情者,百世明王之定例也。贞观四年,太宗赦免了隋之同情者。《资治通鉴》载:
太宗贞观四年(630)春,正月,李靖帅骁骑三千自马邑进屯恶阳岭,夜袭定襄,破之。突厥颉利可汗不意靖猝至,大惊曰:“唐不倾国而来,靖何敢孤军至此!”其众一日数惊,乃徙牙于碛口。靖复遣谍离其心腹,颉利所亲康苏密以隋萧后及炀帝之孙政道来降。乙亥,至京师。先是,有降胡言“中国人或潜通书启于萧后者”。至是,中书舍人杨文瓘请鞫之,上曰:“天下未定,突厥方强,愚民无知,或有斯事。今天下已安,既往之罪,何须问也!”
十、赦免李安俨、尉迟敬德,赦免充满风险
纵观贞观朝之别赦,令人称道,然绝非尽善尽美。赦免李安俨、尉迟敬德,有伤太宗之明矣。
左屯中郎将李安俨,顿丘人也。初侍隐太子李建成,宣武门兵变,建成败,李安俨为之力战,太宗以为忠心可嘉,赦免其罪,令其统领宿卫。皇储李承干厚赂之,亦深自托于太子,谋反作乱。事发后,李安俨伏诛,其父时年九十余,太宗怜之,赐给奴婢奉养。李安俨复作乱,明太宗囊日赦免不当矣。尉迟敬德,居官犯法,太宗数赦宥之,然敬德不思自新,朝堂之上,重伤皇亲功臣。太宗不赦秦府功臣高甑生,[44]而数赦敬德,有偏袒阿纵之嫌,亦宜矣。《资治通鉴》载:
贞观六年(632)九月,己酉,(上)幸庆善宫,上生时故宅也,因与贵臣宴,赋诗。起居郎清平吕才被之管弦,命曰《功成庆善乐》,使童子八佾为《九功之舞》,大宴会,与《破陈舞》偕奏于庭。同州刺史尉迟敬德预宴,有班在其上者,敬德怒曰:“汝何功,坐我上!”任城王道宗次其下,谕解之。敬德拳殴道宗,目几眇。上不怿而罢,谓敬德曰:“朕见汉高祖诛灭功臣,意常尤之,故欲与卿等共保富贵,令子孙不绝。然卿居官数犯法,乃知韩、彭菹醢,非高祖之罪也。国家纲纪,唯赏与罚,非分之恩,不可数得,勉自修饬,无贻后悔!”敬德由是始惧而自戢。
由此看来,赦免之收益巨大,而风险也潜藏其中,二者若硬币之正反面。赦免之风险,凸显为被赦免者之不思悔改,伺机再犯。例如,赵襄子二赦豫让,豫让两刺赵襄子。[45]赦免虽有风险,人主却不能畏葸不前,因噎废食,因风险中孕育着不可估量之收益。果断赦免,管控风险,方为正道。
贞观之治,彪炳史册,致治之道,唐太宗自谓有五事[46],赦免与有大力焉。五事者,形与声也;赦免者,影与响也。缘影可窥形,因响可寻声。唐太宗之政治艺术,毕现于诸别赦中。赦免之为术,犹若医之手术刀。去除肿瘤,舒解病患,其大益于国家也,谓之善赦;割伤己指,重罹病患,其大害于社稷也,谓之恶赦。或益或害,或善或恶,存乎赦免者一心(政治品格)。善赦者之心,志量恢弘,知人自知,审时定势,快刀乱麻。自贞观朝之诸别赦观之,唐太宗有一善赦者之心。《旧唐书·太宗上》云:“太宗幼聪睿,玄鉴深远,临机果断,不拘小节,时人莫能测也。”信夫!
[1] 中共北京市政法委员会党校法学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
[2] 中国历史上法家思想家以及有法家倾向的政治家主张信赏必罚,反对各种形式的赦免。有罪而赦,管子所最不取。其言曰:“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管子·法法篇》)“明必死之路者,严刑罚也,开必得之门者,信庆赏也。”(《牧民篇》)“有过不赦,有善不遗。”(《法法篇》)此管仲最重要之信条。诸葛亮治蜀十年,赦不妄下。有人责备其惜赦,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悉矣,曾不语赦也。若刘景升、季玉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治!’”
[3]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上册),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658-692页。
[4]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上册),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709页。
[5] 《贞观政要·论君道第一》:贞观二年,太宗问黄门侍郎王珪曰:“近代君臣治国,多劣于前古,何也?”对曰:“古之帝王为政,皆志尚清静,以百姓之心为心。近代则唯损百姓以适其欲,所任用大臣,复非经术之士。汉家宰相,无不精通一经,朝廷若有疑事,皆引经决定,由是人识礼教,理致太平。近代重武轻儒,或参以法律,儒行既亏,淳风大坏。”太宗深然其言。自此百官中有学业优长兼识政体者,多进其阶品,累加迁擢焉。
[6]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上册),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785页。
[7] (清)简朝亮:《孝经集注述疏(谏诤章第十五)》,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
[8] (清)王先谦:《荀子集解(大略篇)》第19卷,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1222页。
[9] 语出(汉)刘向《新序·杂事四》。有司请事于齐桓公,桓公曰:“以告仲父。”有司又请,桓公曰:“以告仲父。”若是者三。在侧者曰:“一则告仲父,二则告仲父,易哉为君。”桓公曰:“吾未得仲父则难,已得仲父,曷为其不易也。”故王者劳于求人,佚于得贤。
[10] (宋)司马光等:《资治通鉴》第193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080页。
[11] 李学勤等:《尚书正义(秦誓第三十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1页。
[12]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本纪第二·太宗上)》第2卷,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2页。
[13] (宋)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列传第二十二·魏征)》(第97卷),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876页。
[14] 徐元诰:《国语集解(齐语第六·桓公自莒反于齐)》,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16-217页。
[15] (汉)曹操等注:《孙子(计篇)》,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16]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列传第十九·侯君集)》第69卷,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512页。
[17] (唐)白居易:《白居易集笺校(新乐府·七德舞)》,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40页。
[18]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宋纪十八)》第18卷,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433页。
[19] (清)吴楚材、吴调侯:《古文观止(纵囚论)》第9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494页。
[20]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上册,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95页。
[21] (唐)令狐德芬等:《周书(列传第三十四·萧撝)》第42卷,中华书局1971年版,第752页。
[22] 李学勤等:《尚书正义(大禹谟第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23] (宋)司马光等:《资治通鉴》第179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5587页。
[24] 李学勤等:《尚书正义(大禹谟)》,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
[25] (清)刘宝楠:《论语正义(颜渊第十二)》第15卷,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91页。
[26] (晋)杜预:《春秋左传集解(僖公二十五年)》,凤凰传媒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187页。
[27] (宋)司马光等:《资治通鉴》第192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027页。
[28] (清)刘宝楠:《论语正义(子路第十三)》第16卷,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16页。
[29]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刘焉袁术吕布列传第六十五)》第75卷,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451页。
[30] (汉)司马迁:《史记(秦本纪第五)》第5卷,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88-189页。
[31] 此次赦免对象是候卫诸职官。据《旧唐书·志第二十四·职官三》载,左右金吾(龙朔二年改为左右金吾卫):“大将军各一员,正三品。将军各二员,从三品。左右金吾卫之职,掌宫中及京城昼夜巡警之法,以执御非违。凡翊府及同轨等五十府皆属之。凡车驾出入,则率其属以清游队,建白泽朱雀等旗队先驱,如卤簿之法。从巡狩畋猎,则执其左右营卫之禁。凡翊卫、翊府、同轨、宝图等五十府彍骑卫士应番上者,各领所职焉。”
[32] 此次赦免对象亦为候卫诸职官。见本页脚注①。
[33] (宋)司马光等:《资治通鉴》第198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235页。胡三省注曰:亲卫、勋卫、翊卫,谓之三卫。据此,本次赦免对象为三卫诸职官。
[34] 唐太宗所书手诏名为《答长孙无忌请诛段志冲手诏》。在该诏书末尾,太宗作出圣裁:“今卿等皆欲致以极刑,意所不忍。可更详议,任流远方。”
[35] (晋)杜预:《春秋左传集解(宣公十五年)》,凤凰传媒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316页。
[36] (宋)司马光等:《资治通鉴》第135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4224页。
[37] (晋)杜预:《春秋左传集解(成公四年)》,凤凰传媒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343页。史佚,周文王太史。
[38] (宋)司马光等:《资治通鉴》第193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074-6075页。
[39] (宋)司马光等:《资治通鉴》第121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3800页。
[40] (宋)司马光等:《资治通鉴》第192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048页。
[41] (宋)司马光等:《资治通鉴》第192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023页。
[42] (晋)杜预:《春秋左传集解(昭公十四年)》,凤凰传媒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676页。
[43] 李学勤等:《尚书正义(伊训第四)》,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尚书正义》曰:“殉”者心徇其事,是贪求之意,故为求也。志在得之,不顾礼仪。“昧求”谓贪昧以求之。
[44] (宋)司马光等:《资治通鉴》第194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116页。
[45] (汉)司马迁:《史记(刺客列传)》第86卷,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19-2521页。
[46] (宋)司马光等:《资治通鉴》第198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2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