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律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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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2016年10月15-16日,由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承办的第六届“中达环境法论坛”在北京召开。两岸环境法、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等学科80余位专家学者及研究生共聚一堂,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律绿化”主题展开了深入的学术探讨与交流。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指以人与自然及人与人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协调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系统工程。中共“十八大”报告不仅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从“四位一体”扩展为“五位一体”(即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扩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而且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突出地位”的高度,确立了“加快”“大力”“全面落实”和“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1]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科学地阐明了生态文明社会与“五型社会”(指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型社会、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与“五大建设”的关系。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途,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指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的必然选择。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整体性文明形态,对法治建设具有全面的、长期的影响;生态文明作为在工业文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文明形态,对法治建设具有改革性、渐进性影响;生态文明作为以环境生态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形态,对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根本性影响;积极推进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具有日渐增强的紧迫性影响。

生态文明是一种以环境资源生态保护为主要内容、以人与自然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要宗旨的整体性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源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运动。生态环境、生态安全及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建设生态文明的出发点,是应对日趋严峻的资源生态环境形势;建设生态文明的落脚点,是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们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当代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迫切需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根本措施,是建设美丽中国的主干线和大舞台;建设生态文明的着力点,是加强环境资源生态保护及其法制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在以生态文明为旗帜的“五型社会”建设中起着法治保障作用和制度性基础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指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制,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进一步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家公园、空间规划、海洋、应对气候变化、耕地质量保护、节水和地下水管理、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编纂等)、法律实施(包括法律的遵守、执法、司法和监督等)、法学研究和法律宣传教育等方面;它包括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实施,建立严格的司法、执法和监督程序,开展法律研究、宣传和教育,提供法律信息和服务等内容。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又称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编纂等)、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是指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从体系的内容和结构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是以环境资源法为基础、主干、主体的法律体系,生态文明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能源)、自然保护和生态建设。

法律绿化,又称法律生态化,是指用生态文明的理念和生态学的原理方法指导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健全,将生态文明观和生态文明建设贯穿到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修改和健全的全过程。我国法律体系的绿化,就是按照“十八大”报告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要求,不仅要对已有的环境资源法律部门进一步生态化,还要将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有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项立法之中,促进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的生态化,即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健全的全过程,逐步形成健全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

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是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秩序、依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的前提、基础和根本保障。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看,“全面落实”和“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有利于明确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的重要地位;从“五大建设”的内部关系看,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处于突出地位;从“五大建设”所处理的关系看,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具有特殊地位;从“五大建设”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看,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处于紧迫地位。“实现法律绿化,构建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社会和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对于保证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绿色政府,对于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保证建设中国特色的“五型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国家繁荣富强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长远的历史影响和深刻的理论意义。从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分析,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成就,为法律绿化奠定了法规基础;我国法律体系结构上的缺陷,说明了法律体系绿化的必要性;我国法律体系内容上的某些缺失,说明了法律体系绿化的迫切性。从环境资源生态法的特点和作用看,“环境资源生态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为法律绿化奠定了理论基础;环境资源生态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法律绿化提供了理论支撑。

我国法律绿化宜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从我国环境资源生态问题、环境资源生态立法的现状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十八大”有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大力、加快、全面落实和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地位、融入其他“四大建设”之中的战略部署,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环境(生态)法治的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以人与自然和谐为魂”的基本理念;以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为目标,以维护环境正义公平为宗旨,以环境安全为前提,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核心,以环境民主为手段,以追求环境效益和环境效率为激励机制,以健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环境“善治”机制为导向,以维护环境公益和规范政府行为为重点;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为促进和保障“五型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我国法律绿化的长远目的,是构建能够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保障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国家建设的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从法律上保障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包括环境大国、资源强国、美丽中国等内容的生态文明国家。法律绿化的阶段性目标,是通过制定新法和修改现有法律的结合,逐步使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即环境资源生态立法)的合法律性、正当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扭转环境资源生态恶化趋势,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应该通过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规划,逐步实现我国法律的绿化,实现现行环境资源法向生态法发展。宪法绿化是法律体系绿化的基础;环境资源法律自身的绿化是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关键;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绿化是法律绿化的支撑。由以防治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为重点的环境资源法向以生态文明为标志的环境资源生态法(简称生态法)的演变,是环境资源法律生态化的方向和路径选择。在全面加强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体系建设的进程中要突出重点,重点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构建生态法的法律框架。在立法的内容方面,重点是突出公众环境权,规范政府环境行为,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修复制度、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仅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也是当代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一个宏大的时代性主题。自2011年11月在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首届“中达环境法论坛”以来,迄今为止已经连续举办六届“中达环境法论坛”。2016年“中达环境法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承办,论坛主题是“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律绿化”。本论文集是2016年10月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的第六届(2016年)“中达环境法论坛”的部分论文的集结,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工作者在“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律绿化”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努力探索。为此,我欣然作序,特向大家推荐本书,顺祝环境法学界同人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研究方面再创辉煌。

蔡守秋

2017年8月于上海


[1] “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