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进行指示的代理人有关的职责
4.1 诉辩律师独立于代理人的一个自然结果是代理人独立于诉辩律师。诉辩律师必须尊重代理人的独立性,特别是其对其选择的诉讼律师进行指示的自由,和在任何时候不经解释或者致歉而更换诉讼律师的自由。(代理人可能请求诉辩律师推荐其他诉辩律师担任其资浅律师或者其资深律师,或者在他不能够行事的情况下取代他。没有规则禁止这么做,但是最好是为代理人提供几个姓名,使其在与诉讼律师的办事员磋商后作出自己的选择。)
4.2 诉辩律师还必须尊重这样的事实: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不同于他自己的与委托人的关系,并可能比与自己的关系存续时间更长。除了其职业职责的要求外,他不应当做任何事情来干扰代理人/委托人关系或者破坏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
4.3 在诉辩律师有理由认为代理人在其对委托人、法院和职业负有采取适当行动的职责方面有职业不端行为(不同于职业过失,就此请参见5.1.3)时,如果他是在法院程序过程中知悉的该事项,则可能有必要立即采取措施,如果为该目的有必要休庭,则应当请求法院休庭。如果该事项并不要求立即采取行动,诉讼律师在作出任何正式投诉或者举报之前,应当与会长磋商。
4.4 如果诉辩律师就没有达到职业不端行为的事项批评代理人的行为而有被迫感,他应当避免在委托人面前这么做,并在任何情况下应当在批评代理人的行为之前,要求代理人解释他做了什么,以及这么做的原因。
4.5 诉辩律师应当仔细考虑在其进行指示的事务律师或者其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不在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参加磋商。该事务律师或者代表在场,将在诉讼律师和事务律师随后就诉讼律师给出了什么建议或者委托人向他作出了什么指示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保护诉讼律师和事务律师。在给出了难以取悦的建议而没有被接受的情况下,也许最好是将建议加以书面记录。
4.6 如果在事务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诉讼律师必须与委托人交谈,则应当就交流的内容尽可能早地告知事务律师。
4.7 没有规则禁止诉辩律师到代理人的办公室收集文件或者参与磋商。也没有规则禁止诉辩律师接受代理人的社交邀请,或者向代理人发出该邀请。然而在这么做的时候,诉辩律师应当牢记前面各段提及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