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如果诉辩律师意识到先前的判例对法院有约束力,或者与法律争点有关的制定法规定,他负有提请法院注意该判例或者规定的职责,无论这是否支持他的观点,无论其对手是否已经提及。
6.1.2 在没有反驳者的情况下,诉辩律师应当就与本案重要争议点有关的典据告知法院,即使这样的典据可能有悖于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