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与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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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到庭职责

6.5.1 诉辩律师负有对其事务进行安排,以避免可以预见的担当冲突的职责。

6.5.2 在接受出庭指示后,诉辩律师有责任确保他在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到庭,并且此后在其被适当指示的期间到庭,直至审判或者听证结束,除非(仅限于民事案件)与进行指示的事务律师已经进行了其他安排。如果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而使他不可能出庭,他必须确保有人在指定的时间之前或者之时到场解释其不能到庭的原因,并在必要情况下申请延期。

6.5.3 如果诉辩律师接受了在高等刑事法院或者内院出庭的指示,包括提出简单事项动议的指示,他有确保在指定的时间到庭的职责,即使他也接受了在外院出庭的指示。如何这些担当看起来有可能冲突,他应当确保有人代替他在外院出庭,在必要情况,申请休庭,直至他可以在那里出庭。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了冲突,他发现自己必须在高等法院或者内院出庭,而自己仍然耽误在外院时,他应当告知法官他需要到高等法院或者内院(视情况而定),并请求延期以便他能这么做。

6.5.4 诉讼律师可以——但是不是有义务——接受在诉讼律师在外院参加证据或者其他重大听证的同一天,参加动议卷程序的指示。如果在内院参加证据或者其他听证的诉讼律师因为他已经接受指示在同一天到外院处理动议卷上的重要事务,而预计有困难,他或者他的办事员应当尽可能早地告知法院书记官,以便有关法官可以留意该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人们已经接受的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证据听证可以合理推迟,直至诉讼律师在其他法院的业务已经完成。

6.5.5 与资浅诉讼律师一起出庭的资深诉讼律师,只有在他确信资浅诉讼律师将会到庭,并且能够适当处理任何可能发生的事项的情况下,才能不到庭。

6.5.6 出于前述1.2.3提及的原因,只有代理人能够在法院“代理”委托人。此外,在任何时候诉辩律师都可能有必要接受在没有代理人情况下不能适当办理的指示(参见上述4.5和4.6)。诉辩律师并不负责确保对其进行指示的代理人到庭,有权——但是不是义务——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继续办理案件,如果法院允许他这么做的话。然而,他必须确信:(a)该代理人缺席并不意味着已经撤回对他的指示;以及(b)与其对委托人和法院的职责相一致,他能够在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适当办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