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与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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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担任公职的诉辩律师和非执业诉辩律师

17.1 诉辩律师协会的每个会员,无论是否执业,必须牢记他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公众对诉辩律师协会和法律职业的信心。

17.2 检察官

尽管被任命为担任苏格兰检察总长的代表,检察官在处理他们与法院、辩护律师和其他人的关系上,要遵守执业诉辩律师的职业义务。

17.3 其他公职

在诉辩律师担任其他公职的情况下,如果其任命资格是基于他作为诉辩律师的身份,则在与其履行其职责有关的情况下,他应当遵守执业诉辩律师的所有职业义务。

17.4 领薪受雇的诉辩律师

领薪受雇的诉辩律师,在代表其雇主从事任何法律工作时,应当遵守与从事该工作有关的所有诉辩律师的职业义务。他不得在法院或者裁判庭以其雇主的名义用其诉辩律师身份出庭,尽管他在没有该身份的情况下有权出庭。在附录所具体规定的情况和事务中,他可以指示其他诉辩律师,但是其他情况下不得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