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预算制度概况
(一)预算制度历史沿革
英国是预算制度之母,现代公共财政和预算制度都诞生在英国。英国的预算演变历史非常漫长,支持王权的贵族与支持议会的贵族对垒,引发了光荣革命。议会权力战胜了王权,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立宪意味着议会主权。19世纪中叶,英国在没有范本可参照的情况下,内生性地解决了税收审批权、公共债务控制、支出控制、收支两条线等一系列问题,最终确定了预算制度,建立起公共财政。这在当时,是极具建造性的成就,为当今世界预算制度框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预算职能机关
在预算法案制定过程中,动议权归政府,财政动议只能由政府向议会提出。批准权归议会,议会有权削减支出,要求内阁修改预算草案。但在实践中,因为议会多数党上台组阁,所以英国议会在修改预算方面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与“预算决定型”“预算影响型”国家的立法机构相比,英国议会可谓“无预算作用型”。[1]
1.财政部
英国财政部负责制定与执行财政政策,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上承担主要职能。财政部有权委派各部门的会计长(Accounting Officer),会计长负责该部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工作。各部门会计长向财政部报告工作,并与国家审计署保持工作联系,发挥内部监督审计职能。
财政部还在公共支出、金融服务、税收征管等方面发挥作用,货币政策和金融管理政策的制定也由财政部负责。因此,英国财政部可谓独揽财权于一身。
2.公共账目委员会
英国公共账目委员会是附属于议会下院的预算监督机构。其主要监督内容包括:政府各部门经费的用途;政府在对公共项目启动初期设定的控制措施和绩效目标,以及对项目是否达到绩效目标进行评估;审议并听证审计署的报告等。
公共账目委员会听证会由委员会委员、审计署审计人员、会计长等相关人员出席。听证会通常在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之后召开,是对报告的二次审议程序。通常,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由部门会计长担任。听证陈述人在会上要回答问题,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证据材料,若委员提出要求,听证陈述人还需提交补充说明。
3.国家审计署
英国国家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是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议会负责。英国审计制度可以追溯至1314年的国库审计员,1983年英国通过《国家审计法案》,将审计署从国库审计部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的审计机关,总审计长(the 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领导审计署,是下议院议员,有权向下院单独报告工作。审计署的工作围绕预算账目监督和绩效监督展开。
(三)预算原则
1998年,英国修改《财政法》,通过了《财政稳定发展法》,强调如下5项原则。(1)透明原则。公共预算必须透明和公开,议会审议通过之后,公开发布。(2)效率原则。公共预算应当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来考虑预算的社会经济效率。(3)公平原则。公共预算必须考虑代际之间的公平。(4)稳定原则。公共预算必须考虑对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5)负责原则。公共预算应当体现政府对财政管理、对社会负责的态度。
(四)预算责任原则
2011年,英国颁布《预算责任与国家审计法案》,以规制预算责任及财政报告,设立预算责任机构—预算责任署,规定审计官的职权。该法案在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了“预算责任原则”。
预算责任原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则,用于指导财政政策(含国家主权债务管理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与预算原则不同的是,预算责任原则更加具体。预算责任原则应当列明,财政部出台的财政政策及国家主权债务管理的目标,财政部如何实现预期目标以及预算报告准备工作的披露情况。而且预算责任原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