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书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一)本书研究可能的创新点
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有关第三人行为的研究并不少见,但由第三人行为转向第三人侵权行为研究的却不多。相比较现有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本书可能的创新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研究视角的转换。当前,学界对于《侵权责任法》第28条第三人行为的理解与适用,多局限于免责事由的研究视角,集中于探讨第三人行为的适用范围、适用效力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然而,从上文分析可知,第三人行为引发的侵权问题复杂多样,不仅仅包括责任免除问题,还包括大量第三人行为不能免责时,被告和第三人如何分担责任的问题。既有免责事由的研究路径显然只能解决前者,无法有效应对后者。为此,笔者引入侵权形态对应理论,将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免除问题和责任分担问题放置在同一平台,一举攻克了第三人行为引发的全部侵权难题。
第二,理论体系的创新。从第三人行为到第三人侵权行为,仅仅是构建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体系的第一步。面对第三人行为引发的各种复杂多样的侵权问题,本书通过总结各种类型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抽象出三种具体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和侵权责任形态类型,并使其都归入第三人侵权行为这一广义理论体系之中,实现了理论体系的创新。由此,本书所欲构建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就有了充实的理论基础,具体由三组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类型构成,分别是:纯粹关联型第三人侵权行为与第三人责任;危险竞合型第三人侵权行为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消极竞合型第三人侵权行为与补充责任。其中,第一组解决的是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免除问题;而第二组和第三组解决的是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分担问题。
第三,注重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一一对应。对于第三人行为引发的责任分担问题,学界并非没有研究。实际上,对于第三人和被告承担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问题,相关著作早已汗牛充栋。[1]然而,既有研究大多只关注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些侵权责任形态类型本身,包括责任的内外效力、与其他责任形态类型的区分等,对于这些责任形态类型背后所隐藏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缺乏应有的关注。实际上,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一一对应,两者不可偏废其一。如上文所述,侵权行为是“种子”,侵权责任则是种子所生之“花朵”。光了解“花朵”是不够的,必须要对埋在地下的“种子”进行研究。同样,对于补充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我们也不能仅仅局限于侵权责任形态类型本身,必须要深入挖掘它们背后所对应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2]本书就是要扭转当前学界过于关注侵权责任而忽视侵权行为的片面研究思路,强调要同时注重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依据不真正连带责任提出危险竞合型第三人侵权行为,依据补充责任提出了消极竞合型第三人侵权行为。
第四,提出了行为范式和责任结构之间的逻辑关联关系,为侵权形态对应理论提供了支撑依据。对于第三人行为引发的侵权问题,其相应的责任效果较为清楚,主要包括第三人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三种,但对应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是不清楚的。为此,我们需要依据侵权形态对应理论,通过这三种已知的侵权责任形态类型,找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类型。而在此之前,我们首先要揭开侵权形态对应理论这一现象之谜。对此,本书明确提出了侵权行为的“行为范式”和侵权责任的“责任结构”之间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逻辑关联关系,进而可以依据已知的侵权责任倒推出对应的侵权行为。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责任结构可分为对外和对内两个层面,分别分配风险责任和最终责任;而侵权行为的行为范式则由可责难性和原因力构成。基于本书研究,对于风险责任的分配,即责任的对外层面,主要由可责难性标准决定;而对于最终责任的分配,即责任的对内层面,主要由原因力标准决定。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就可以通过分析和抽象出第三人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补充责任各自的责任结构,反推出对应的行为范式,从而最终提出对应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
第五,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配置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进行新的证成,并提出依据不同情形进行缓和的观点。本书依据侵权责任分配依据,重新论证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配置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与此同时,还提出应当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形,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进行缓和。如以第三人动物致害侵权为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对于完全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动物致害侵权的情形,动物保有人和第三人需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这里面,动物保有人基于其控制动物这一危险源而具有客观可责难性,因而需要对外承担风险责任。但考虑到动物保有人控制动物而具有的危险源有大有小,其客观可责难性也有高有低,完全绝对地让动物保有人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似有不妥。因此,本书主张依据动物保有人的客观可责难性大小,对其承担的风险责任进行适当缓和,限制其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如此一来,动物保有人和第三人就可以从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向承担“相应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缓和。[3]当然,这一缓和必须要建立在平衡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之上。
第六,提出了第三人行为介入情形下因果关系中断的测试规则。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形下,因果关系中断与否的判断十分复杂。为此,本书在充分比较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英美法系的可预见规则以及其他众多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综合考量测试规则,主张从被告、第三人和受害人三方当事人的主观和客观要素入手进行判断。同时,本书还对一些具体的典型的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案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
(二)研究尚待完善之处
坦言本书的不足绝非自谦。恰恰相反,“承认研究中所存在的不足才是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因为正是现在的不足才构成了进一步研究的动力”[4]。笔者认为,本书研究可能存在以下不足或有待完善之处:
第一,外文资料的占有和消化问题。第三人行为引发的侵权问题是各国侵权法理论和实践都会遇到之难题,因而,比较各国处理之异同实乃必要。本书写作,笔者尽力收集各国民法典三十余部,域外侵权法教材和相关论文若干。然而,囿于笔者才学、精力有限,外文资料的援引还远远不够。一方面,本书所用外文资料多局限于英语、日语资料,对于德语、法语等比较法资料几乎全部假手于人,只能大量借助中文译作等获取二手资讯;[5]另一方面,由于能力所限,在资料消化和理解方面也存在不足,存在不能完全反应占有外文资料之原貌的情形。
第二,在类型化分析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入。本书自第三章至第五章具体分析了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三种子类型,其中每一章有专门的部分进行具体的类型化分析,以便同时验证和检讨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与既有法律规定的妥当性。虽然这些具体的类型化工作所占篇幅已经非常重了,但奈何侵权行为的类型变幻无穷,复杂多样,无法对各种具体的行为类型一一进行详细的论述,造成很多具体问题未能阐述清楚。对此,笔者只能在今后的研究当中,以小论文的方式来进一步拓展和详细论证。
第三,法经济学的分析较为薄弱。本书侧重于解释学研究,主要运用的是法律解释的分析方法,试图通过构建一个全新的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将侵权法中涉及第三人行为的全部条文纳入其中。但法经济学是现代侵权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方法,对于侵权法具体制度的分析有着非常独特的启示意义。[6]研究侵权法中的第三人行为制度,涉及被告、受害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本该有更多的法经济学的理论支撑。但囿于笔者能力有限,没有提供更为坚实和深入的法经济学的分析。
[1] 在知网上,用关键词搜索补充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分别有1434条、556条,而用主题搜索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分别有1609条和645条。
[2] 必须指出的是,杨立新教授是最先明确提出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一一对应的学者,并构建了具体的对应理论体系。笔者正是站在这一理论背景下才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3] 此外,在第三人根本无法确定或找到的情形下,让动物保有人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相当于是让其承担了全部的最终责任。显然,这对于动物保有人过于严苛,有必要进行缓和。后文将会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言。
[4] 黄忠:《无效法律行为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5] 比较庆幸的是,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于侵权法比较研究方面的翻译作品越来越多,有关德国、日本、美国、瑞士等国都有了非常优秀的侵权法方面的译著,这为国内学者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6] 经济学分析方法广泛运用于法律制度的解析当中,笔者也收集了部分关于侵权法经济分析的作品。参见[美]威廉·M.兰德斯、[美]理查德·A.波斯纳:《侵权法的经济结构》,王强、杨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盖多·卡拉布雷西:《事故的成本:法律与经济的分析》,毕竞悦、陈敏、宋小维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德]汉斯-贝恩德·舍费尔、[德]克劳斯·奥特:《民法的经济分析》,江青云、杜涛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简资修:《经济推理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黄文平、王则柯:《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