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评论(第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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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试点到现在已有16个年头了,人们期盼的社区矫正立法还是未能出台。今年又被列入国务院、全国人大2018年的立法计划。本期内容希望为推动社区矫正立法有所裨益。

编者认为,社区矫正立法目前需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的性质。明确性质是社区矫正立法的基础。对于目前管理的四种罪犯,虽然多数观点认同刑罚执行,但有观点仍坚持认为对缓刑的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在认同刑罚执行的观点中,一些人并没有认识到刑罚的本质属性是它的惩罚性,社区矫正是需要将带有惩罚性的判决裁定在社区加以实现的过程。明确刑罚执行的性质并不仅仅是一个表述,还需要充分将其体现在社区矫正立法的内容之中,例如,“惩罚”二字的表述是不能省略的;

二是社区矫正的执法机构。社区矫正立法绝不能回避对社区矫正组织构建的规定。如果说社区矫正是一项社区刑罚执行工作,那么,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应该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而不应挂靠在法律服务性质的机构,照此推理,由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法管理机构是不妥的,因为它不利于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需要在县(区)级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应与司法所剥离。县级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可根据需要下设分支机构,管理范围有必要打破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界限;

三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人民警察身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7修订版)》第十二条在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第二款中明确了“执行刑罚”,照此推理,社区刑罚执行的执法人员应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是当前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人民警察与监狱人民警察一样,应当同属于我国法治队伍的组成部分,社区矫正人民警察的设置并不排斥也不影响社会力量对教育矫正罪犯、适应性帮扶以及监督辅助方面的参与。社区矫正人民警察的设置有利于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准入门槛和执法人员的待遇,实现刑事执法人员责权利的统一;

四是社区矫正的强制措施。社区矫正管理的罪犯虽然与监狱和看守所相比,罪犯的风险度相对较低,但是,由于对这些罪犯是在开放的环境中进行惩罚监管,执法人员没有必要的强制措施,不利于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保持良好的社区监管秩序。另外,随着中央政法委和前司法部张军部长今年提出要适当扩大假释、扩大社区服刑人员比例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不久的将来,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度会有所增加,为了社区的安全和有效的管理,必须赋予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必要的采用强制措施的权力,由社区矫正人民警察来行使。由于社区矫正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执法,因此,那种倾向于依靠公安机关配合的做法往往会产生远水不解近渴的问题。

除了以上4个重要问题外,社区矫正立法还涉及到如何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如何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等等诸多问题。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还涉及到如何运用现代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问题。

人民检察院负有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的职责,本期有多篇来自检察机关的文章,通过检察监督,他们从多层次、多角度发现在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的措施,对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价值。

期待社区矫正法尽快出台,而且是一部良法。期待社区矫正工作在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各级党政部门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司法部及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正确领导下,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克服困难、蓬勃发展。

希望社区矫正这一伟大的事业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对在社区矫正岗位努力工作、辛勤耕耘、艰苦付出的广大工作者也应给予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最后,衷心期待我国的社区刑罚执行工作在国际范围内有一个较高的起点,有更加光明的前景。

编者记于201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