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代价的青春
未成年人具有无限发展的潜力,是未来社会向上发展的力量与希望,但由于身心发展的不健全,他们也属于社会着重保护的特殊对象。社会中的多数规则都以成年人为主体标准制定。权益的实现、义务的履行都以成年人作为参照对象,责任的承担也以具备相当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为最基本的主体。但是,人生总是浮沉在现实的社会之中,在社会这条船里,人人都是自己的舵手,义无反顾奔向征程,小心翼翼迎击巨浪,成年与否却并不是游走社会洪浪的唯一标准。在法律的海洋里,法律行为如海风一般吹起一朵法律后果的浪花,法律责任就像是其中令人生畏的巨浪——一旦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者不当行使法律权利,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于成长中的青少年来说,经验与阅历实在宝贵,勇敢无畏地面对困难、战胜挫折,便能从中收获无限的精神财富。然而,躁动不安的青春期更需要平心静气,若是违反法律规定,跨越法律的界限,未成年人也将付出相应的代价,受到相应的惩罚,使得原本青春焕发的时光蒙上悔恨的阴尘。
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鹏运左岸小区住户家10岁女孩李某在放学后回家乘电梯时,恰遇男童原原与其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走出电梯且电梯门关闭之后,将原原抱起,在电梯里对原原进行了殴打。随后又将原原从电梯抱回25楼家中,在客厅沙发上对原原实施殴打,后将原原抱至阳台栏杆上,致原原从阳台栏杆坠落。[15]由于李某年仅10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通过刑法手段予以处罚。但是,原原无辜生命的消逝应当得到合理的慰藉,虽然不能对李某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不等于没有人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责任,承担法律责任要以一定的罪过为前提。具备一定的罪过心理才表明行为人对于其行为造成的不利结果具有了承担责任的必要性。而罪过心理的产生需要一定的生理基础作为土壤。人也只有成长到一定的阶段才能积累足够的常识经验,才能具备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以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了这样的责任能力,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一般都要求责任主体达到责任能力年龄,而该责任能力年龄划分因法律责任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刑事法律角度下,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主体为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在我国,一般把年龄以及精神状态作为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达到一定的年龄且具有正常的辨认控制能力,就认为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即使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年满16周岁,也已经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讲,社会以及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并不是未成年人胡作非为的挡箭牌,触及法律的底线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正如2006年5月石羊塘某学校的一名学生阳某华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在打斗中致使其中一名同学胸部出血而亡。尽管阳某华当时只有17周岁,但最终仍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9年有期徒刑。法律是严肃而极具威慑力的,16周岁以上主体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依法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身为未成年人,阳某华也不得不在牢狱之中为自己冲动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① 图片来源于百度百科,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2月16日。
同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16]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对于法律明文列举的8种类型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法律所指的8种相对承担刑事责任类型,指的是上述8种犯罪行为,即只要实施上述8种犯罪类型的行为,已满14周岁的主体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李某虐打男童原原案件中,因女孩未满14周岁,无法对其科以刑事责任,但这并非就意味着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除了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等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领域,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包括对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虽然不称其为犯罪,但可以构成侵权,仍然应当按照法律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未成年人侵权的,如果本人有一定财产,未成年人就应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将使得父母等监护人承担代替责任,为未成年人的过错埋单。而监护人只有在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侵权责任。在李某虐杀原原案例中,如果李某有个人财产,则应当支付赔偿费用,剩下无力承担的部分,则由李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进行赔偿。
因此,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依然不能脱离民事侵权责任的范围。即使自身没有能力进行赔偿,已造成的无法挽回的损害也会牵连父母,不仅让自己戴上犯错的枷锁,也让身边的人受到波及,为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
未成年人的青春活力既无限美好又无拘无束,但行为必须受到规范。“事不三思终有悔,人能百忍自无忧。”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应当慢慢积累日常生活经验,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与后果,逐渐培养自己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善于分清善恶利弊,懂得行为与责任的相互联系,避免走上负有沉重代价的道路,避免给自己和家人招致不必要的祸患。正如诗人所言:青春,是与七个自己相遇,一个明媚、一个忧伤、一个华丽、一个冒险、一个倔强、一个柔软,最后那个正在成长。而这正在成长的自己,只有正确树立法律责任意识,时刻谨言慎行,才能经营好自己的青春时光,才能做好自己人生的舵手,让身后的浪花洗净污垢,闪闪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