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研究:法律修辞与法治话语(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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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看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应有品格

黄 涛[1]

摘 要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为了凝聚民族的价值共识提出的战略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不仅体现在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设计和组织建设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当前理论界流行的法治理论进行反思和总结。当代中国以个体权利保障为核心的传统法治理论不能充分吸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需要,当前的法治理论亟待建构一种将共同体价值和个体价值相互融合起来的新的权利观念,以更好地回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要求。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治建设 价值个体主义 共同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有着鲜明的时代背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八大报告是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部分提出这一“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的。这24个字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的理解,这24个字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性质和特征。

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之后,理论界开展了丰富的研究,尤其是关注核心价值观在具体的政治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体现,积极探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当前的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成为当前理论和实践工作的重点和要点。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对于理论研究者而言,这无疑是思考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指导性原则。一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当代中国已经发展形成的法治理论之中,就会给当前的法学法治理论研究带来全新的视野,这就是使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从对于个体权利和形式法治的强调转向对于权利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法治的实体价值的强调。这一法治观念的转变不仅能使我们清晰地看到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同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根本差异,而且也能使我们清晰地看到当前中国法治理论应该具有的内在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