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研究:法律修辞与法治话语(第四卷)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四、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应有品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世纪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为了凝聚社会道德共识做出的选择,是马克思主义价值学说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是当代中国社会道德意识培养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党的十八大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凝练和概括,从理论层面彰显了国家、社会、公民的基本价值目标及其内在逻辑,从现实层面反映了我国国家建设、社会治理与公民培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及其时代诉求”。[1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明确地体现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理解和表达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而且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五大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决定》中所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为了凝聚时代的道德共识提出的一系列道德原则。这些道德价值不仅体现了人类追求的共同价值,而且体现了中华民族在自身的生存和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意识,而考虑到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然应该融入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去。《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强调要“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意见》中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建议和措施。2017年4月13日,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召开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电视电话会议,在这次会上,中共中央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奇葆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汲取中华民族传统治国智慧的当代选择,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客观需要。[15]

无论古今中外,只要我们稍微了解一点政治思想史,就会知道,价值共识同样是支撑一个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并且这一价值共识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特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于进入新世纪之后的中国人的内在价值需求的把握,这是在世界范围内意识形态较量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化的背景下,为了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和彰显社会主义价值原则做出的战略部署。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体的价值得到了极大的张扬。在市场活动中,个体的利益和诉求得到了尊重,利益的个别化和个别化利益的增长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的主要追求。然而,在此过程中,价值的个体主义也在兴起,这种价值的个体主义强调个体的自由,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观念上的巨大推动作用,但同时也打破了传统社会和社会主义本身倡导的一系列集体价值和道德关切,造成了个体自由与道德价值共识的对立,认为个体是一个能够对价值进行自由选择的个体。因此,在价值判断方面,个体享有自身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治理论适应了一定时期的历史与社会发展,但这一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能充分地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如果仅仅停留在传统法治理论的框架之内,就不能很好地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提出的要求。中国法学理论研究者应该反思之前的法治理论模式中预设的前提和理论框架,也就是说,要反思一种仅仅建立在个体权利基础上的,以约束公权力为核心内容,以强调遵守法律、法律至上为基本路径的法治观念。在这种法治理论的框架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联系无法得到充分地、内在的说明,这种以权利保障为核心价值追求的,以法律至上为主要实现路径的法治观念,无法内在地接纳更广泛的价值追求。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亟待一种理论和思维方式的革新,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现有的理论框架之中。考虑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质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相互协调的发展,对于现有的以个体权利为保障的基本价值的法治理论来说,就需要谋求一种新的权利观。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亟待确立一种能将个体权利保障和社会共同道德意识结合起来的新的权利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表达的个体与共同体相互适应、共同发展的观念,应该成为当代法治理论更新与发展的指导原则。新的权利观必需要考虑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具体要求,将社会层面的权利需求同个体责任的承担和对共同体命运的关切联系起来,新的权利观必需不能仅仅是在价值个体主义的立场上形成的,一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当代法治理论的价值观内部,我们就需要倡导一个不是以个体的利益、资格、主张、权限和自由为唯一关切的个体,而是要倡导一个权利共同体。在这个权利共同体中,个体不仅关切自己的利益得失,享有行动的自由,而且拥有高尚的情怀,尊重他人的行动自由,尊重他人的利益,这是一个在经济上富足,关心自己的完善人格,同时也关切他人的完善人格,热心公共生活的个体。培养出抱有这样的价值关切的个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只有培养出具有这样的价值关切的个体,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获得最终成功。因为只有这样的公民,才会真正地遵守法律,并且在对于自己的利益和自由选择的关切之外,关心他人乃至于整个共同体的命运。

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就为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研究者们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引。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必需反思以个体权利保障和约束公权力为价值核心的法治理论框架。法治绝非只是个体权利的保障而已,或者说,单纯个体权利的保障还不是社会主义原则的充分体现。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权利保障内在地联系在一起,是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在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中必需认真对待的问题。而这就要求,在法治的核心要素,也就是权利的内部融入一种共同生活的要素,从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法治观的内部提供通道。必需超越个体主义的权利观,如果仅仅在个体主义的权利观的基础上,就无法吸收和容纳体现共同体生活价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此同时,法治也绝非只是简单地遵守法律规则,仅仅从法律至上的角度来看待法治,无法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应有品格。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为我们反思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应有品格提供了指引。如果说个体权利是法治理论的核心的话,那么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说,这一关于法治理论的核心的认识尚不充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所要维护的不仅是个体的权利,而是生活在社会主义中国这一伟大的政治共同体中的个体的权利。我们不能仅仅抽象地关切那个具有自主选择能力的个体,而是要着力于培养一种关心他者、关心共同体自身的完善和发展的个体,关心那个将个体和共同体的发展和完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个体,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应有关切,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内在需要,更是它在根本上有别于西方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的应有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