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蒙古的复仇与法律[1]
王炳军[2]
摘 要 12世纪到13世纪初的蒙古处于部族到国家的过渡阶段,社会组织结构急剧变化,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结构已经瓦解,以征战和掠夺财富为目的而构建的以千百户制和怯薛制为主体框架的封建组织逐步形成。随着铁木真军事、宗教和政治上的成功,进行社会控制的手段也由“自愿—合作”型的盟誓转变为“命令—服从”型的札撒。古代蒙古的复仇在统一过程中作为发动战争的借口,它不是帝国形成的动力或目的,也不是法律的起源。
关键词 古代蒙古 复仇 盟誓 札撒
复仇是所有民族在前法制社会都曾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个人或共同体得以生存的必要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复仇逐步社会化,并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出现政治组织和法律以后,复仇逐步被禁止。具体到复仇与法律的关系,日本学者穗积陈重认为复仇是法律的起源,复仇被法律限制、取代的过程就是私力公权化的过程,也就是法律形成的过程。苏力认为复仇是一种高度分散执行的社会制裁或控制机制。他在论文中先是十分谨慎地认为“可能通过考察复仇来重新理解法律的起缘”,后来就十分坚定地推导出复仇产生国家和法律的过程:逐步扩大的群体为了确保对外实施复仇和对内防止引发复仇,就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动员和协调,于是推动“公权力的萌芽”,并最终形成“中央集权的公权力为中心的治理制度”。[3]两位学者主要选择法律已经产生的社会史料讨论法律起源,穗积陈重使用的曾我兄弟、日野阿新丸、赤穗义士等复仇案例发生在日本战国时期,尽管法制松弛但早已产生,苏力文中也明确指出赵氏孤儿的故事发生在已经有了某种公权力的晋国之内,而非发生在权力高度分散的初民社会[4]。用法律产生后的社会史料论证法律起源于复仇,似乎过于勉强。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两位学者选择的都是儒家思想主导下的社会,而儒家思想对于复仇持纵容的态度。穗积陈重选择的日本战国时期,是中国唐代文明主导的社会;而赵氏孤儿事件虽然发生在战国,记录该历史事件的史家是汉代的司马迁,但创作元曲剧本的是元代的纪君祥,在先秦史料本身缺失的情况下,史家的记录难免洋溢着浓浓的儒家气息,更不要说身为儒者的元代剧作家的想象和构思会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儒家思想。与之相对,古代蒙古社会对于复仇与法律关系的研究有其独特的价值。13世纪初期的古代蒙古是没有儒家思想影响,也没有统一的国家公权力和法律的社会,其复仇又是怎样的状态呢?它的法律是如何形成的?复仇与法律又有怎样的关系呢?本文拟通过《元朝秘史》《史集》《世界征服者史》等史料及相关学者论著对上述问题进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对已有的研究结论进行检验和反思。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古代蒙古社会的复仇与法律的关系,时间上主要聚焦于12世纪和13世纪初蒙古高原从部族走向统一国家的历史阶段。从社会形态和结构来看,蒙古诸部虽然在地理和文化上有一定差异,但在社会形态和结构上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