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研究:法律修辞与法治话语(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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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蒙古复仇与法律的关系

古代蒙古的法律称为札撒,其法律渊源可以分为铁木真的命令和传统习惯约孙。铁木真统一蒙古诸部、建立国家过程中先后颁布的各种命令是法律中的创制部分,是顺应历史潮流对社会发展新需求的法律回应,也是法律中的变革和主导力量。约孙是古代蒙古社会的传统习惯,因被铁木真认可并作为法律规则予以实施时,就成为札撒的组成部分。它是对传统社会规范的继承。无论是札撒中的命令部分还是约孙部分,能够成为法律,都以铁木真依靠军事、宗教力量取得政治上的成功为前提,公权力是札撒产生的基础。古代蒙古复仇与法律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复仇在公权力产生,也就是铁木真政权产生过程中的作用;一是复仇作为古代蒙古社会的传统习惯,转化为札撒。

复仇是私人或团体之间利益冲突的私力解决方式,在铁木真统一和征服过程中,起到发动战争的借口和鼓动军事行动的口号的作用。铁木真与蔑儿乞、泰亦赤兀、塔塔儿之间的冲突是为了报夺妻、夺取部众或杀父之仇。随着铁木真力量的壮大,从致力于争夺统治权之时开始,复仇仅仅是掠夺财富为目的进行征伐的借口。德国思想家恩格斯曾经就野蛮人掠夺财富的心理有过经典的描述:“邻人的财富刺激了那些视财富的获得为人生主要目标的人的贪欲。他们是野蛮人,在他们看来,抢劫要比生产来得容易些,甚至于光荣些。战争以前本来仅为了报仇或拓展受限制着的土地才被使用的,到了现在,遂专为从事抢劫而使用,且成为正当职业。”[50]用以表述铁木真的征服是再恰当不过的。复仇不是铁木真游牧帝国成立的动力,征服和掠夺才是他想要的。这不仅是铁木真的梦想,更是整个草原的需求。复仇仅仅是进行征服和掠夺所使用的口号或旗帜。蒙古帝国大汗贵由给罗马教皇的信或许能够说明一定问题。针对教皇对蒙古人质疑屠杀那么多的人,特别是基督徒,波兰人、摩拉维亚人和匈牙利人,贵由的回答:“因为他们不服从天神的旨意及成吉思汗、合罕的命令,而设谋杀害了我们的使者,因此天神命令我们消灭他们,并把他们交到我们手里。”要知道杀使者的仅仅是花剌子模的一个诸侯而已,与波兰人、匈牙利人又有什么关系呢?这充分暴露了铁木真所缔造的蒙古帝国的掠夺本性,而复仇仅仅是掩盖其侵略的“遮羞布”。也就是说,复仇不是帝国形成的动力,在帝国形成中的影响微乎其微。

复仇本来是一种个人或共同体制裁伤害行为的私刑,但它不可避免地受到古代蒙古传统习俗的制约而社会化,其社会化具体表现为复仇相关主体范围的缩小和复仇方式的逐步理性化。古代蒙古复仇经历了血族复仇到仅限于直系血亲的血亲复仇,到决斗为主的复仇方式。立国前的英雄时代,杀人不为罪,复仇光荣;立国后的蒙古,复仇者依附主权的黄金家族,并得到主权者信任后,主权者会将其仇人交其处理。与其说是主权者对复仇的限制,不如说是帮助同盟者复仇。我们所说立国后的复仇限制是相对于血族复仇而言。复仇应该是依靠习惯来处理,决斗依然存在,得到法律认可。当蒙古人四处征服并疯狂屠城时,怎么可能禁止复仇呢?甚至在元代,深受中原文化影响的蒙古统治者依然从法律上认可复仇。在铁木真的大札撒中明确规定决斗,显然这是解决纠纷尤其是复仇问题的重要方式。据蒙古学专家考证,大札撒第三条规定了禁止介入他人争斗,所以复仇是作为古代蒙古的传统习俗被铁木真采用,并吸收到法律中的。

蒙古立国后没有“禁止复仇”。大断事官的职责中,属于审判权范围的只有盗窃、诈伪和家族财产分配。[51]铁木真给予失吉秃忽秃:“如有盗贼诈伪的事,你惩戒着,可杀的杀可罚的罚。百姓每分家财的事,你科断者,凡断了的事,写在青册上,已后不许诸人更改。”法律的任务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分类,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进行承认并通过司法和行政进行有效保障。[52]法律对各种利益的保护是有先后和轻重缓急的。对于铁木真为代表的主权者来说,怯薛制度、千百户制度是决定黄金家族安全、征服其他部族、夺取战利品的关键。其次,盗窃、诈伪、财产分配是关系政治组织利益的重要事项,影响其统治秩序。相比之下,复仇这一私人关系无疑就是“细故”而已。并没有迫切需要提到规范之列,依然由传统社会规范进行调整。苏联东方学家巴托尔德在《七河史》中指出,铁木真的札撒是“蒙古公法”。[53]这提醒我们,大札撒只是构建蒙古帝国主要框架和基本关系的粗略的根本法而已。关于复仇有关的私斗的规定,也就是将传统习俗纳入到法律范围很可能是在窝阔台到蒙哥时期的事情。

古代蒙古复仇与法律关系的演变过程是从法律对复仇的放纵、法律限制一定程度地认可。作为社会规范的复仇,与法律始终并存。札撒对决斗的肯定以及元朝法律对复仇予以适度认可,只是法律对传统习俗的借鉴和吸收。尽管古代蒙古的法律与复仇有着并行、吸收和替代的过程,但复仇与法律始终是两套不同的解决同类冲突的规范。复仇是属于法律来源的社会规范的内容,它不是法律的主导部分,更不是法律的精华所在。法律是起源于社会,能够主导社会发展力量的理念支配下的规则。习惯法起源于习惯,但引领时代发展的法律总是起源于社会发展潮流适应的思想和理念。从古代蒙古法律与复仇的关系来看,我们的法律并非起源于法律,而是主权者在政权形成过程中发布的一系列涉及军事、经济和政治的命令。


[1][日]穗积陈重:《复仇与法律》,曾玉婷、魏磊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2]王炳军,男,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3]苏力:《复仇与法律》,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4]苏力:《复仇与法律》,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5]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168页。

[6]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4页。

[7]周良宵、顾菊英:《元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8]元代史料丛刊编委会:《元代史料丛刊初编·元代史书》(二卷),黄山书社2012年版,第273页。

[9]萧启庆:《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上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6页。

[10]杜文忠:《审判与早期法的历史演进》,载《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

[11][伊朗]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0页。

[12][波斯]拉施德:《史集》(第一卷),余大钧、周建奇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70页。

[13]萧启庆:《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上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页。

[14]冯承钧著:《成吉思汗传》,漓江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

[15][苏]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刘荣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17页。

[16][伊朗]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3页。

[17][苏]符拉基米尔佐夫:《成吉思汗传》,余元盦译注,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6页。

[18][波斯]拉施特:《史集》(第一卷),余大钧、周建奇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68页。

[19][瑞典]多桑:《多桑蒙古史》,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2006年版,第35页。

[20]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92页。

[21]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82页。

[22]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70页。

[23]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121页。

[24][苏]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刘荣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86页。

[25]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46页。

[26]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153页。

[27]耿昇:《柏朗嘉宾蒙古行纪·鲁布鲁克东行纪》,何高济译,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19页。

[28]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36页。

[29][俄]巴托尔德:《蒙古入侵时期的突厥斯坦》(上),张锡彤、张广达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543页。

[30][苏]符拉基米尔佐夫:《成吉思汗传》,余元盦译注,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6页。

[31][苏]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刘荣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30页。

[32]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41页。

[33]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98页。

[34][苏]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刘荣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30页。

[35]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45页。

[36]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81页。

[37]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115页。

[38]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75页。

[39]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研究所编:《〈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5页。

[40][苏]符拉基米尔佐夫:《成吉思汗传》,余元盦译注,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5页。

[41]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32页。

[42]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70页。

[43]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131页。

[44]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90页。

[45]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136页。

[46][伊朗]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8页。

[47]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123页。

[48][伊朗]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3页。

[49][伊朗]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4页。

[5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家庭、私有制与国家之起源〉》(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51]佚名:《元朝秘史》,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139页。

[5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1页。

[53][俄]巴托尔德:《七河史》,赵俪生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