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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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约定解除的限制及其正义方向

约定解除的法理基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符合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精神,因此,立法上对约定解除的规定,是立法者在利益衡量和价值考量后对合同自由的优先选择。古典契约理论将契约自由奉为神圣而不加任何限制,在“契约即正义”的理念之下,契约自由本身意味着公平和正义,自由意志将导向公正。[10]但现代契约理论则认为,契约法以其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11]“约款内容的规制……与其说是自由问题,不如说是正义问题”。[12]以合同自由为法理基础的约定解除,应当受到合同正义的限制与匡正。自由本身具有相对性,不存在没有限制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酿化,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13]

把握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方向,使其不至于偏离正义的轨道,是民法基本原则的使命之一。民法基本原则围绕着民法的价值确立与制定,通过基本原则的运行,其负载的利益和价值得以实现。“它(民法基本原则)对法律诸价值的承载通过两个方向进行:第一,以其自身的模糊性负载法律的灵活、简短、安全价值;第二,通过其他法律的结构成分运行的干预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并实现其整合功能。”[14]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负载的正义价值,必将对约定解除权进行制约或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的限制是约定解除限制的理论基础。大陆民法学者徐国栋认为,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概言之,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15]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只是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利益,还应保护第三人或公众的信用利益。[16]诚实信用原则是从正面去引导权利的正当行使权利,兼顾各方之利益平衡,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则是从反面去否定不当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对导致各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权利之行使进行制约。权利之行使,必有一定的界限,超过正当的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现代民法关于权利之行使,从正面规定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复于反面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7]

后文笔者即将介绍的几个真实案例,都可以说明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在限制约定解除权和实现合同正义中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