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负面清单基本制度研究
第一节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起源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享有的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利,是一个国家自主独立存在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社会中国家间进行交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是一个国家保持独立性和完整性最基本的权利,是国际法的基石,也是国家在国际社会存在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际法确认各国自由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等国内管辖事务的权力,保障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禁止其他国家以任何方式加以侵犯和干涉[1]。国家主权原则包含四个方面:政治独立、领土完整、经济自主和自卫权。其中,经济自主是指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经济政策和发展本国经济,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排他的永久主权,经济自主代表了国家经济主权的本质。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理论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延伸和扩展,是国家经济交往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发展中国家努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形成的一个国家间经济交往基本原则。20世纪中叶以前,许多发展中国家遭到过发达国家的殖民统治与掠夺,被殖民国家政治与经济受到极大破坏,境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的经济命脉都为殖民主义国家资产者及其公司所垄断或操纵[2]。二战后,虽然发展中国家政治获得独立,但其经济主权与政治主权都是严重残缺不全的[3]。20世纪70年代开始,发展中国家坚持自己发展权,通过在联合国和国际组织中的不懈奋斗,签订了一系列尊重国家经济发展权利的国际公约:如1962年12月通过《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1974年5月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1974年12月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使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应有的经济权利与内容。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概念和内容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4]。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国家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国家决定其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占有、使用和处置其境内全部财富和自然资源,管理其境内各种经济活动和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自主权和独立权,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是要求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彼此尊重这些权利[5]。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主权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享有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对本国领土境内一切经济活动享有的管理权。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是一个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最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明确规定,各国必须根据主权平等原则,互相尊重,以促进各民族及各国自由对天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以行使此项权利。1974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重申,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第二,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主权国家有权管理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是主权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维护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强调,东道国在管辖范围内拥有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境内外国跨国公司的活动。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2条第2款规定,在本国管辖权范围以内,世界各国有权对跨国公司经营活动加以管理和监督;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以保证上项活动遵守本国的法律、规章及条例,维护本国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1974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规定,国际社会应制定国际跨国公司行动准则,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境内的各种活动加以管束。
第三,实施征收和国有化措施权利。国家基于主权原则和属地管辖权优越原则可以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产进行征收和国有化,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体现。但是,国有化和征收直接剥夺外国国家或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是需要正当理由和程序的[6]。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承认各国有对把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实行国有化措施或者加以征用,但指明东道国应当按照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规定给予适当的赔偿。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再次申明:“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但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主权国家对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世界各国可以独立自主地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有权独立自主缔结或参加国际经济条约。任何国家在国际经贸领域都是平等的,对国际经贸问题进行讨论、磋商和做出决定时,享有完全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三、负面清单管理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外经济交往和经济管理的重要原则。一个国家完全有权依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决定国内经济活动规则和程序,管理境内一切经济活动。
任何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外资市场准入的领域、范围和行业,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延伸,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具体体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负面清单制定完全从属于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自行决定本国负面清单中所列举措施的种类、数量、程度和内容。任何国家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经济安全、保护自然资源或幼稚产业等原则,在任何行业设定不符措施,列入负面清单列表,拒绝外国资本进入;同时也可以在一个特定行业中依据本地化要求、股比限制、投资总额限制和高管人员要求和限制等约束条件设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限制外国资本进入比例。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还包括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内容。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一方面促进国家间经贸合作,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国家间竞争,目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重心向经济安全倾斜。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对东道国外国投资管理势必造成较大挑战,而且会对东道国产业和经济安全构成某种程度的威胁,因此完善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该包括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负面清单保障条款。负面清单保障条款可以在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同时,避免外国资本对我国相关产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以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事实上,很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如美国在BITs或FTA中都设置了例外条款来保障国家安全,这些条款包括国家核心安全例外条款、政府采购例外条款和金融服务例外条款等。国家安全审查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重要配套制度,旨在当外资准入时和准入后对外资进行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危险的审查,目的是避免外资进入对国家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有关法律还在建设当中,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配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