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专利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的所有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在我国,发明创造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企业专利管理人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知识。
一、企业专利权须依申请并由国家授予
专利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其主要是对技术方案或工业设计的保护。专利权需要企业通过申请行为而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企业拥有专利权的凭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专利证书上主要记载以下信息:发明创造的名称、发明人(设计人)、专利号、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上述信息中需要企业了解的是: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申请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权人,是指专利权的所有人。专利权人与发明人(设计人)没有必然关系,即专利权人与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授权公告日,是指专利权进行登记和公告的日期。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企业在专利管理工作中应当了解的概念。
企业还应了解的是,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但对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此处提及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提及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但对新颖性的审查标准也有例外情况,我国现行《专利法》就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这主要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交流,防止他人不恰当地公开技术方案而导致无法获得专利保护。有上述第(一)或第(二)种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有上述第(三)种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企业需要了解的是,上述“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在实际适用时都有着严格的标准。《专利法实施细则》专门对其中的几个概念进行了明确,例如:“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三、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专利权失效。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设置专利权保护期限主要是基于对平衡公共利益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考量,不能无限期地给予技术垄断保护。专利权到期,权利自动终止。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期限未到,提前终止。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权无效,是指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注意,专利无效针对的是已授权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于尚未授权的专利,不能宣告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企业进行专利管理工作,需要对专利权的授权、终止、无效等内容和流程有所了解,便于对企业所拥有的专利进行梳理,也有利于与外部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和对接。
四、关于专利权保护的基本知识
专利权保护是企业专利管理工作中时常遇到的问题,在众多的专利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是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通常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企业一般会委托外部律师处理。但作为专利管理工作者,也应当对专利权保护及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有所了解。
专利权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这是基础。如果保护范围不清楚、不明确,则无法进行后续维权。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可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图片(照片)、简要说明等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起到关键作用,直接影响到保护范围的清楚与否和大小与否。所以,企业要特别重视专利申请过程中上述文件的撰写质量。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来说,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中没有“使用”行为,这一点与侵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有所不同。
那么,如何判定专利侵权?实务中,主要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既有相同侵权的情况,又有等同侵权的情况。举个例子:如果专利权利要求有A、B、C三个技术特征,若被控侵权产品(方法)只有A、B两个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若被控侵权产品(方法)有A、B、C三个技术特征或A、B、C、D四个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若被控侵权产品(方法)有A、B、E三个技术特征,则不能简单判定不构成侵权,而应考察技术特征E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C是否构成等同替换,进而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如下图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的判定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原告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而不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原告的专利产品进行比对。
因专利侵权引起纠纷的,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调解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