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男女双方在婚前的借款是否因结婚而抵消?
王艳经人介绍,于去年6月与张军相识,而后两人开始交往,并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0月,张军以“母亲突发疾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女友王艳借钱。王艳想到是为未来的婆婆治病,心急如焚,迅速赶到银行,向张军提供的卡号转账2万元,以解燃眉之急。此后,两人关系更加亲密,并于今年3月登记结婚。但在结婚3个月后,两人因性格、学识、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而出现感情裂缝,最终以感情破裂而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均无异议,但当王艳要求张军归还婚前借给其母看病的2万元钱时,两人发生争议。一方说婚前借款因结婚而抵消,另一方说婚前个人财产永远属个人所有。为此,双方争得不可开交。请问:张军在婚前向王艳的借款是否因双方登记结婚而消灭?
律师解答
张军在婚前向王艳的借款不会因双方的登记结婚而抵销。理由有两点:
第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的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否定了此前婚姻法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离婚后王艳依然享有婚前对张军的个人债权。
第二,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的情形。”该法第105条也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对外该共同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所以夫妻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也就是说,王艳的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张军应该归还这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