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枕边书:女性智慧生存维权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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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夫妻双方长年在外地打工,离婚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网友“来自农村”(女)是湖南望城人,家住农村。由于家庭条件不好,她和丈夫只好长年在外打工。丈夫在广东东莞,她在福建莆田。两人平时各忙各的,只有每年年底回家过春节时,才能见上一面,在一起待上十几天,然后又各奔东西。近年来,由于聚少离多,夫妻之间的感情逐渐淡漠,去年年底丈夫连春节也没回来,说是单位工作忙,走不开。至今,夫妻二人已经快两年没有见面了。经人劝说,“来自农村”定下了“长痛不如短痛”的决心,准备与丈夫离婚。如果诉讼离婚,她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法院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对此进行了细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网友“来自农村”起诉时,她与她丈夫离开老家的时间都超过了一年,那么,此案应该由其丈夫现在所在地的广东东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她起诉时,只有丈夫离开老家的时间超过了一年,而她因每年春节都回家,没有超过一年,那么,仍可以由她的户口所在地湖南望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到那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