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高水平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内容之三:其他措施
建设自由贸易港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
(一)税收制度
自由贸易港需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以离岸贸易为例,新加坡的税收在其全球贸易商计划下,企业所得税可以在17%的税率下减免到15%、10%甚至5%,这促使了贸易企业将其决策中心和运营中心放在新加坡。同样地,对离岸业务采取适当的税收减免有利于相关业务向我国自由贸易港汇集。在实行的时候,可以先从石油贸易企业等行业试点开始,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广开来。在实行的时候也可以配合企业资质认定机制。
税收制度设计,无论是所得税、增值税还是关税,都需要尽量防止过度避税。对企业交易需要遵循实质性活动原则,控制没有实质交易基础的避税行为。
(二)吸引外资与总部经济
自由贸易港应该集聚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各类跨国公司全球或者区域总部,促使形成高效的价值链。目前的2017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在2017年国发39号文逐步落实后,需要做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三)人才吸引与外籍劳工管理
自由贸易港应该探索如何有效吸引人才,探索外籍劳工入境居留管理,探索商务人员自由方便出入境管理的新举措。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可以成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抓手。建设自由贸易港有利于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人才向中国汇集,在我国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攀升的过程中打造全球价值链核心节点。建设自由贸易港也可以成为我们突破前期改革难点的重要推动力。
自由贸易港的建设需要有顶层设计。目前,我国各类开发区、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建设都缺乏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例如,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层面依据仅仅只有《海关法》第三十四条的授权“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依靠全国人大常委会暂停实施某些法律的特别授权。因此,有意见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一部类似美国《对外贸易区法》或者新加坡《自由贸易区法》的法律。当然,法律的设立是一个冗长的过程,目前阶段我们可边研究边实践,但从长远看,我们确实需要一部类似的法律。
在以往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过程中,各地遇到的一个最大困难是地方设计的试验措施与部门监管制度的冲突。不同部门的监管制度也有不协调的地方,一个部门推出的开放举措,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因为与另一部门监管制度的不相容从而难以落地。因此,在目前没有法律层面规范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建立国家层面跨部门的协调机制进行顶层设计,提高工作效率,而这一点与发挥地方的创造力并不矛盾。
(1)崔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研究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