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集群治理自我选择机制研究:基于治理经济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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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言

1.1 研究的现实与理论背景

1. 产业集群治理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

有关产业集群或集聚的研究主要关注产业集群的正外部性和正面效应(Marshall,1890;韦伯,1909;Krugman,1991;Porter,1990,1998,2003;Markusen,1996)。少量研究关注了对集群衰退等负面问题,虽然有些集群衰退是外因造成的,但是同集群面临的外部威胁相比,其内在的僵化同样会使它极其脆弱(Porter,1998),一些产业集群由于内部原因而暴露出的负外部性和负面效应(薛求知,刘婷,2005),如专利被盗用(广东佛山陶瓷专利纠纷案,符正平,常路,2008),以及技术停滞(如台湾台中工具机产业集群),设备投资不足(特温特的“机械制造集群”,Gilsing,2000),柠檬市场与销量迅速下滑(浙江永康保温杯集群,仇保兴,1999)等,使得产业集群的组织和治理问题日益成为新的研究热点。同时,西方经济地理学向制度、文化与关系的转向(苗长虹,2004)也反映了研究热点的这种变化趋势。从理论和实践上都需要研究产业集群治理机制的内在规律,使集群企业行为从非合作转向合作,减少负外部性、扩大正外部性,使集群避免衰退、顺利实现升级。

对于集群衰退和集群治理问题的关注至少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有些文献涉及了集群实施各种集体行为和走出衰退的条件(Cohen and Zysman,1987;Best,1990;Eisenschitz and North,1986;Scott,1993)。但是,对集群治理问题的集中研究却是2000年才开始的。几位研究产业集群治理的开拓者Gilsing(2000),Brown(2000),Enright(2000),Lagen(2004)分别对集群治理的内涵、特征、类型进行了探讨。2004年之后,国内对产业集群治理的研究也开始大量出现,而且在理论上深入了很多。

2. 关于集群治理的内涵与主体的研究

现有文献对于集群治理的内涵可分为集体行动论和协调论。

对于集体行动论,Scott(1993)在研究产业区的弹性生产时就指出,前人的研究没有考虑集体干预最想得到的就是获取非经济的社会目标。Porter(1998)也指出,集群的运行方式表明“一个企业的集体行动的新的议程”。企业的集体行动其实就是集群治理的关键问题。对于集群治理的内涵,Gilsing(2000)认为集群治理是集群行为者为了集群升级而进行的有目的的集体行动。

对于协调论,Enright(2000)认为集群治理特别是指产业的结构以及企业间如何互动,协作机制是指企业间关系的组织方式,以及公共部门如何寻求对集群发展的影响;Langen(2004)将集群治理定义为“集群内使用的各种各样协调机制的混合以及这些机制之间的关系”。李宁、杨蕙馨(2005)进一步认为,集群内部协调的目标在于追求集群剩余;李凯、李世杰(2007)提出,集群剩余的存在和分配是集群治理的基础和焦点。

关于集群治理的主体构成,一般有共同治理和企业治理两种看法,而且共同治理是主流。Gilsing(2000)认为集群行为者包括企业、行业协会、大学以及政府组织共同作用的过程;Brown(2000)则认为集群治理的主体或者是私人部门(如美国),或者是(政府)经济发展机构(如苏格兰),比较理想的集群治理结构是由企业代表、政府部门、协会组织、相关产业代表、业内著名人士等组成的集群委员会主持的民主管理和决策模式;李世杰,李凯(2009)认为集群所有成员(包括企业、机构和个人)都是集群治理的主体。但是Enright(2000)认为,一个集群的治理结构是指依据关系的性质和权力的分配而形成的集群中的企业间关系,企业是治理的主体。

3. 关于集群治理的模式及其分类的研究

对集群治理模式的研究始于对现实的归纳和分类。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有不同的分类,而且具体治理模式的内涵差异很大。

如果按照治理主体不同进行划分,有企业主导型(大企业或风险投资企业,刘冰,高闯,2006;赵晶,关鑫,2008)、行业协会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黄喜中,杨建梅,2006;杨树旺等,2008);或企业家治理、地方政府治理和地方网络治理(陈文华,2007);或私人部门治理和经济发展机构治理(Brown,2000)。

如果按照治理所依据的制度不同进行划分,有基于权威的层级治理、基于价格机制的市场治理和基于法律和社会契约的网络治理(郑建伟,万君康,陈剑锋,2004;张聪群,2008),或治理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李凯,李世杰,2007);或政府规制、经济层级、社区规范和协会自治(魏江,周泯非,2009);或自治型、领导型和管理组织型治理(杨慧,2007);或自组织治理模式和权威治理模式(刘芹,2009)。

还有的学者考虑到价值链治理,按照治理主体在集群之内和之外,划分为内部治理(网络治理)和外部治理(全球价值链治理)(朱华友,丁四保,2006)。

4. 集群治理分析的主要理论依据

集群治理的理论探讨和案例研究比较常用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契约理论和新经济社会学。

契约理论是回到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起点,使用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工具,借助威廉姆森(1979,1985,1996,2005)交易费用经济学的治理机制基本框架(Grandori,Soda,2006;喻卫斌,2005;马中东,2005;唐晓华,王丹,2005;王珺,2008;赵晶,关鑫,2008),以及基于不完全契约的关系契约模型(Baker,Gibbons,Murphy,1999,2002)展开(赵海山,2007)。

另一个主要的理论依据是借助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等创建的新经济社会学,从关系网络角度,基于嵌入、社会资本等核心概念展开产业集群网络治理的研究(Raja,2003,朱华晟,2003,陈艳莹,原毅军,2006)。有的分析是综合使用这两个理论来源(Jones,Hesterly,Borgatti,1997;孟韬,2006;李凯,李世杰,2007)。

5. 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以上研究建立了集群治理研究的基础,这些研究抓住了各种模式的特征,体现出了很强的分析能力,但是仍有很大的推进空间。

(1)集群特征与治理模式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匹配规律有待系统揭示。现有集群治理模式的研究对于集群的外部环境差异性缺少关注,集群在什么外部和内部情形下会采用什么样的治理机制,会形成什么治理模式,这些机制如何发挥作用,特别是,在中国的特定背景下集群治理规律会有什么不同?这些问题在理论上还有待系统研究。在这一方面,中国产业集群的案例研究能提供有力的支持,很多学者都已经注意到了中国产业集群自身的特性和问题(王缉慈,2005;朱华晟,2003;吴勤堂,2005;王珺,2005;刘世锦,2008;汪斌,廖园园,陈海达,2008;符正平,常路,2008),特别是近来出现了大量研究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文献(罗仲伟,2001;陈剩勇,马斌,2004;郁建兴,2004;黄少卿,余晖,2005;郑江淮,江静,2007;张冉,2007;徐林清,张捷,2009),能为集群治理提供丰富的事实基础和分析思路。

(2)制度的内生性问题需要研究。在治理模式的研究中,几乎大多数文献都认为集群治理是各种集群行为者的共同治理。但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谁来治理和治理什么?集群行为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政府能承担什么角色?简单地认为集群治理是共同治理,很可能会掩盖企业在集群中的主体地位。集群中最重要的主体就是企业,治理制度来源于企业的需要,企业要去克服其他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具体选择哪种机制,要看相对成本的大小,这是一个集群企业的制度选择问题。政府和法律的作用只是提供一个环境,扩大企业的选择集,但是由于信息和实施成本的差异,政府和法律在大部分治理问题上无能为力,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无法克服不可观察和不可证实信息和相关的实施问题。

(3)现有理论存在三方面的局限性。一是契约理论隐含假定存在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契约理论富有解释力,但是源自发达经济的法律社会的现实,自然会忽视发展中经济和转型经济的背景。其实,即使在发达经济中,法律和契约的作用也是很有限的(Macaulay,1963),仅仅是提供一个威胁点或参照点(Hart and Moore,2008)。二是两个理论之间在方法论和逻辑性上存在根本性的分歧(Richter,2001),混合使用会产生逻辑的非一致性。三是从集群的内涵来看,集体行动难题是问题的关键,这两个理论都没有针对集体行动问题,而这一点恰恰是集群治理问题的核心。对于这个问题,上述理论均没有提供有力的支持。

6. 有望推进集群治理研究的新理论

上述基本理论问题亟待解决,产业集群治理的研究需要引进新的理论视角,提供内在一致性的逻辑框架,克服目前存在的缺乏一般性理论基础问题。本研究试图引入迪克西特的经济治理理论框架,来弥合理论分歧,扩展理论的适用范围,实现预期的目的。

迪克西特(Dixit,2003a,2003b,2004,2009)的经济治理理论——法律缺失与经济学(Lawlessness and Economics,LLE)突出了法制不健全条件下的经济治理,并强调各种治理模式都是当事人自我选择的结果,既没有放弃经济学的基本逻辑,又拓展了主流经济学的视野,很好地包容了上述两大理论依据,同时吸收了Olson(1965),Ostrom(1990)和Greif(2006)关于集体行动的分析思想,也引入了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的最新成果,阐述了第一、二、三方治理的概念体系。这是集群治理很有希望的理论来源,也是本项目主要依据的理论。

迪克西特认为,商业交往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很少能够通过正式法律系统而得到抑制,即使在西方社会,也是只有在私人调解失败后才求助于法庭,私立的秩序承担了大部分的经济治理功能。因此它的理论起点是法律完全消失,这实际上是放松了契约理论的成熟法律体系的假设,同时又把法律内生化,可以研究从法律缺失到健全过程中的治理现象,并为研究政府的作用和私立的治理制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良好的视角,这一视角对于中国尤其适用。另外,LLE关注个体交易治理的微观层面的问题,是一般性的经济治理理论,而且构建了一套基于博弈论工具的分析框架,对于产业集群治理的研究来说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建模基础。

郑江淮,江静(2007);魏江,周泯非(2009)等人已经尝试从迪克西特、格雷夫的理论中寻求产业集群治理的思想来源,但这方面的研究才开始,迪克西特的治理思想也正在形成,需要跟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