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1949—1978年的民族经济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进入了全新的时期,各民族人民不仅政治上平等,经济上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这一阶段,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研究围绕社会历史调查、民族经济政策等内容展开。
一、1949—1956年的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中的经济研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其中第六章“民族政策”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成为开展民族工作的行动指南。针对当时民族经济发展的状况,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帮助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措施,如恢复和发展生产、发展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积极开展民族贸易等。
1951年8月,国家贸易部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会上强调应该把民族贸易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会议确定了民族贸易工作的指导方针,即“依据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通过物资交流,以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生产发展和生活改善”。另外,针对民族地区工业化程度落后于内地的现实,195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五年计划的若干原则性意见》,提出加快民族地区工业化步伐。
从1950年到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先后派出有学者和专业人员参加的4个民族访问团和2个民族工作视察组,到西北、西南、中南、东北和内蒙古等地区检查民族工作,调查各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状况、社会制度和风俗习惯。与此同时,中南军政委员会、川西行署、贵州省人民政府等也组织民族访问团,对本地区的少数民族进行访问和社会调查。中央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部于1952年9月建立,翁独健、宗群、林耀华、傅乐焕、冯家升、翦伯赞、潘光旦等一批专家学者在内任职,并于1953年下半年增加了国内少数民族情况教研室,由吴文藻任主任。这是新中国第一个专门的民族学研究机构,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民族学的建立,同时也成为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的重要力量。1950年开始,中央政府陆续组织了全国范围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语言文字调查,数以千计的专家学者参加了实地调查和识别论证。
1956年前后,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同汉族地区一样,处于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高潮之中,及时、迅速地完成对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调查成为当时民族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1956年春,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彭真指导,成立了由时任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格平、时任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刘春和时任中央民族学院副院长费孝通组成的调查领导小组,在全国人大民委成立了调查办公室。1956年8月5日,全国人大民委组织的9个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开始深入云南(由费孝通负责)、四川(由夏康农负责)、西北(由冯家升负责)、贵州(由吴泽霖负责)、广东(包括海南岛,由岑家梧负责)、广西(由黄现璠负责)、西藏(由李有义负责)、内蒙古(由秋浦负责)和东北(由翁独健负责)等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调查。参加这次调查的有来自中科院、文化部、中央民族学院、北京大学等单位的研究人员数百人。同时,黄现璠参与筹建的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成立,这是当时全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计划在4~7年内基本弄清各主要少数民族的情况,搜集和积累中国民族问题研究所必需的资料,即有关原始社会形态、奴隶社会形态、封建社会形态和上述各种社会的过渡形态的具体资料。调查最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持,由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中央民族学院协同工作,各组调查了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壮族、苗族、布依族、瑶族、傣族、彝族、黎族、景颇族、怒族、傈僳族、独龙族、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等20个少数民族,整理出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末期的第一手资料,约1500万字。
在这些社会历史调查中包括对各民族经济生活、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结构、手工业等的调查,是民族经济研究的重要内容,为民族经济史研究提供了大量真实有效的资料,也是国家制定民族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1956—1966年的民族经济研究
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后,全国掀起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高潮,民族地区也掀起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在政策失误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下,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的困难,但是民族地区的铁路、公路、水利建设仍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严重后果表明,1958年开始实行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政策是行不通的,于是中央在1960年开始对各项政策进行大调整。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也给予了很大的重视,一些专门研究民族学的机构相继在民族地区成立,这个时期属于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研究的快速发展时期。1958年,全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由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主持,将调查组由原来的9个增加到16个,将东北调查组拆分,新设了甘肃、青海、宁夏、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福建8个调查组。不派调查组的省,由各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调查和提供所需的资料。同年8月,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部分师生,以及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经济研究所、文化部等有关单位的干部,分赴16个省、区的调查地点工作。“值得指出的是这次调查的重点还是各个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情况。调查的结果,不仅编写了三套丛书(少数民族简史、简志和民族自治地方概况)的初稿,而且还整理了许多关于各个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方面的专题调查报告,搜集了数千万字的有重要研究价值的历史资料。这不仅为发展中国经济学和民族各门学科提供了极为丰富的资料,也为发展中国的民族经济学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6)
这一时期《中国民族》(曾用刊名:《民族团结》,1957年)和《民族研究》(1958年)两个刊物的创办,为民族学科研究提供了平台。下面就以这两个刊物为主,梳理这一时期的民族经济研究。
(一)《中国民族》中关于民族经济的研究
《中国民族》是主要报道中国55个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的唯一一份中央级新闻性、综合性月刊。1956—1966年,涉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与少数民族经济的文章共计26篇,其中涉及少数民族地区农业、工业、林业、畜牧业、水利、民族贸易的文章10余篇,包括《鄂伦春人的衣食住行》(1957年)、李宗海的《少数民族地区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高少澄和施大铨的《谈谈少数民族地区的畜产品》(1958年)、杨平旦的《让高原山区开遍工业之花——记互助土族自治县地方工业发展规划》与《少数民族手工业在党的扶持下获得新发展》(1958年)、林沫的《草原上的“富泉”——内蒙古自治区一个国营牧场》(1958年)、谷岳的《少数民族在林业生产战线上》(1958年)、徐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水利建设》、孙君一的《把青海省牧业生产迅速推向新高潮》(1959年)、赵天德的《云南边疆水利建设见闻》(1959年)、张英的《西藏财贸战线上的巨大胜利》(1960年)、李振华的《公社化以后呼伦贝尔盟的畜牧业》(1962年)、杨德藩的《牧业区必须坚持“以牧为主”的生产方针》(1962年)、谢鹤筹的《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工作》(1963年)、喻杰的《提高认识做好民族贸易工作》(1963年)等。这些文章大都是新闻报道类,进行深入研究的较少。
此外,期刊中涉及民族经济史的研究,主要是运用历史学的方法,叙述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经济交往的历史。其中王穗琼的《历史上黎汉人民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关系》(1963年)主要梳理了黎族形成发展的历史。黎族经济社会的发展受到汉族经济文化的影响越来越显著,两族劳动人民在共同的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中结成了亲密的友谊;长期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促进了这种友好关系的不断发展。马金的《略论历史上汉藏民族间的茶马贸易》(1963年)中认为,汉藏民族间的友好关系,有着悠久的历史,远在唐代,两族关系就很密切:唐朝“与吐蕃代为舅甥,……有同一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汉族与藏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紧密联系。文中的中心思想是茶马互市虽是为了加强统治和剥削汉藏民族,但是符合两族经济生活的互相依存。阿萨拉图在《明代蒙古地区和中原间的贸易关系》(1964年)中认为,蒙古族历史上经营游牧的畜牧业经济,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农业和手工业不甚发达,因此历来就与城市手工业和农业发达的中原地区保持着密切联系,以满足其物质生活上的需要。明代,蒙古族的统治集团虽然企图和明朝封建中央分庭抗礼,但他们也需要和明朝廷建立经济联系,双方一直保持着亦战亦和的经济关系。白钢在《元代西北少数民族与汉族的经济、文化交流》(1964年)中认为:“少数民族与汉族经济联系和文化交流是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要方面,这是不以统治阶级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元代,以蒙古贵族为首的联合色目豪贾、汉族地主及其他民族上层人士的封建专制政权,为着他们共同的阶级利益,通过一系列经济措施,密切了彼此的经济关系。
(二)《民族研究》中关于民族经济的论文
这一时期《民族研究》中有关民族经济的论文主要集中在1959年、1960年两年,其研究主体、研究方法、研究范围与《中国民族》中的文章相比更具学术意义。
较有代表性的有李宗海、杨恩波等学者以及西藏社会历史调查组、广东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京族分组和青海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等团体的研究。李宗海相继发表了《对我国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任务的几点意见》(1959年第1期)、《关于游牧经济的定居问题》(1959年第7期)和《党和国家是怎样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的》(1959年第12期),指出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一贯是非常关怀和重视的,并且给予了各方面的大力帮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还不等于彻底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要彻底地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还必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杨恩波在《沧县少数民族生产大跃进的成就》(1959年第12期)中主要阐述了河北省沧县以回族为主体,满族、蒙古族杂居的聚居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对比,彰显了党的民族政策的优越性。
此外,针对某个少数民族经济进行专题研究的论文也比较多,特别是对特定生产方式的研究。如广东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京族分组的《京族的渔业生产》(1959年第7期)一文,阐述了京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渔业经济的发展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京族渔业生产的特点是除本身固有的经济特点以外,就是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且生产工具、技术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京族地区进行了渔民民主改革(简称“渔改”)和土地改革,渔改中划分了渔工、独立劳动者、一般渔民等阶层,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发展生产。西南师范学院历史系四川少数民族史考察组的《从茂汶雁门乡的调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羌族的社会经济结构》(1959年第4期)一文,在阿坝藏族自治州茂汶羌族自治县内对羌族社会历史进行了调查,并整理出《雁门乡考察报告》,主要说明雁门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社会经济情况。华西在《布依族的东源及其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1960年第3期)一文中,叙述了封建化以前的布依族社会,并分析了布依族封建初期的领主经济、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转化、地主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从中得出,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交换和市场的繁荣。苗原在《古代与近代时期的苗族社会经济》(1960年第5期)中,主要阐述了古代苗族社会的经济发展,“苗族古代社会的发展过程,曾经过没有阶级、没有剥削的原始社会,再逐步进入到有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阶级社会”,指出根据现有的史料和一些苗族古代传说,大致可以看出发展的粗浅轮廓。梁山在《与施修霖、陈吉元两同志商榷关于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经济结构问题》(1960年第6期)一文中,讨论了民主改革以前,大、小凉山地区彝族的社会经济结构问题。有的研究认为是奴隶制或基本上是奴隶制,如《教学与研究》1956年第8-9合期发表的胡庆钧的文章、《民族研究》1958年第1期发表的夏康农等同志的文章;有的认为是封建制或基本上是封建制,如《光明日报》1957年4月5日上张英达的文章、《云南大学学报》1958年第1期上江应梁的文章;还有的认为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阶段,如《民族研究》1958年第9期上施修霖、陈吉元的文章。梁山和陈可畏的两篇文章是赞成奴隶制、不同意封建制或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意见的。
(三)其他刊物中关于民族经济的研究
除了《中国民族》和《民族研究》两个刊物对少数民族地区与少数民族经济有专题研究以外,《教学与研究》《财经科学》《中国金融》《经济研究》以及《内蒙古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刊物也刊载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与少数民族经济研究的文章,但20世纪50—60年代刊载文章相对较少,在此列举较有代表性的部分文章。《教学与研究》刊载有张向千的《西康省大凉山彝族的社会经济制度——调查报告》(1954年第4期),从社会经济基础、阶级结构、政治制度、习惯法等几方面加以论述,指出“大凉山彝族社会尚处于极为落后的奴隶制与农奴制阶段”。《财经科学》刊载的冯肇伯的《彝族奴隶社会的商品交换——试论凉山彝族社会(解放前)的商品交换与生产方式的辩证关系》(1958年第2期)指出,凉山彝族自治州还保留着人类历史发展的第一个剥削形式——奴隶占有制度。由于这个社会刚刚在最先进的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和帮助下,开始了从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飞跃,因而它原来的社会经济现象,不仅是社会发展史上的生动事例,同时又是研究我国当前少数民族问题的客观依据。该文尝试从社会经济现象的一个方面——商品交换,对凉山彝族社会进行探讨。《财经科学》还刊载了杨晓航的《云南怒江区商业的过去和现在》(1958年第1期)一文,指出怒江河谷的少数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长期受到先进民族特别是汉族统治阶级“大民族主义”的压迫和歧视,历史上遗留下来了贫困和落后的局面,生产不发达,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低下。这些特点和条件,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有共同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少数民族在政治上虽已获得解放,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经济生活上,则较内地民族落后。换言之,边疆少数民族和内地民族之间的矛盾,已经不是对抗性的民族隔膜,而是经济生活发展的不平衡。此外,《中国金融》也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刊载了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发展,如凌慰民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农贷工作不能违反民族政策》(1953年第5期)、张捷宣的《少数民族地区信用合作社在蓬勃发展中》(1953年第5期)等文章。孙尚清的《畜牧业经济的特点》(《经济研究》1958年第9期)一文,根据内蒙古畜牧业发展的情况,分析了畜牧业经济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内蒙古大学是少数民族地区成立较早的高校之一,随之创立了《内蒙古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初期刊载了有关清朝时期内蒙古地区经济发展以及民族经济关系等方面的文章,主要有以下几篇:
阮芳纪、王永福、金启猔、何志在《从清初到五四运动前夕呼和浩特地区农业的发展和土地问题中的阶级关系和民族关系》(1960年)一文中,分阶段介绍和分析了该地区农业的发展以及阶级关系和民族关系的变化。
何志在《从清初到抗日战争前夕的呼和浩特商业》(1961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内蒙古呼和浩特地区一向是内地以汉族为主的各族人民和居住在蒙古草原的各族人民接触往还、发展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地带。呼和浩特经历了几度的荒废和繁兴,终于发展成一座内蒙古西部持续保存下来的最古老的城市。明中叶以来,呼和浩特附近逐渐发展起来了较以前稳固得多的农业地区,同时还保持着占相当比重的牧业经济。清初以来,呼和浩特又是通往蒙古地区(喀尔喀)和新疆北部(卫拉特)蒙古各部的重要通路。发展商业的经济条件和地理条件都是很有利的。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中,结成了十分密切的经济联系。内地以汉族为主的各族人民和边疆各族人民,经常通过互市和其他各种联系,互通有无、交换各自的产品,在经济上互相支援。清代,汉、满、蒙、回各族更加紧密地生活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内,为各族人民之间发展经济交流,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明代,蒙、汉贸易的中心还不在呼和浩特,而在长城各口;可是到了清初,随着这些条件的逐步出现,呼和浩特便发展成内地以汉族为主的各族人民和边疆蒙古族人民之间的一个重要的商业贸易中心。
金啓孮在《清朝前期卫拉特蒙古和中原的互市》(1964年第2期)一文中指出,我国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史籍,过多地描写了卫拉特蒙古和中原王朝战争的一面,比较忽视卫拉特蒙古和中原长期的和平交往以及紧密的经济联系。晚近一些外国有关这方面的著作,更别有用心地肆意歪曲,蓄意挑拨我国的民族关系,甚至妄图为他们在我国边疆地区制造分裂活动服务。因此,在研究卫拉特蒙古史时,对这些形形色色的反动观点,都必须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通过具体史实一一加以驳斥和澄清,决不许以清朝统治者和卫拉特封建主之间的关系代替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决不能把历史上割据祖国一隅的卫拉特汗部看成是与中原毫不相干的“独立国家”。
周清澍在《试论清代内蒙古农业的发展》(1964年第7期)一文中指出,清王朝统一全国以后,由于全国出现了一个中央集权的大统一的政治局面,内蒙古地区近三百年的封建割据状态结束了。清代这种政治形势的出现,为我国各民族的交往和经济、文化交流创造了极其有利的客观前提。经过清代二百多年的发展,在经济上,内蒙古地区已经从一个以游牧业为主的地区变成了一个既有牧业、猎业,又有农业、商业和手工业的多种经济并存的地区;在民族关系上,内蒙古地区形成了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回族、满族、达斡尔族、朝鲜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等多民族聚居的地区。这是内蒙古经济和民族关系史上极为重要的时期,而其中农业发展的影响特别显著。该文试图就鸦片战争以前内蒙古农业发展的原因、规模和意义提出个人见解。
三、1966—1976年的民族经济研究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基于“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判断,否定了之前制定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撤销了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否认民族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停滞不前,一些之前行之有效的民族经济政策或被取消或被停止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同全国一样,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都蒙受重大挫折。”(7)一大批从事民族研究的专家学者受到迫害,或被关进“牛棚”或下放劳动。民族研究停滞,几乎没有学术价值高的研究成果,有关民族经济的研究就更少。
四、1977—1979年的民族经济研究
1977年8月4—8日,邓小平主持召开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决定恢复高考制度,民族学高层次人才培养得到恢复,民族学专家学者陆续回到课堂。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回顾和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认为“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决定把全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全国进行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也不断明晰起来。在谈到对少数民族的帮助时,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在西北、西南和其他一些地区,那里的生产和群众生活还很困难,国家应当从各方面给予帮助,特别要从物质上给予有力的支持。”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对西北、西南以及一些地区革命老根据地、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要从财政、物质、技术上给予重点扶持。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上的伟大转折,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的社会科学也迎来了思想大解放的春天。
(一)民族经济研究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1978年底,偌大的中国民族研究和教学队伍中竟无一名专门研究少数民族经济的学者,也没有出现一个少数民族经济学科方面的研究论文或著作。在这个百业待兴的伟大转折时期,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如果仍然停留在民族学对乡村民族经济生活的微观描述和少数专题性研究,显然已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我国的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也同样面临着如何发展以及如何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等难题。因此,考察社会现象中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也就成为研究者们面临的新课题。这项任务是我国传统的民族学所难以胜任的。少数民族经济的特殊性往往是由民族特点所决定的,这些特点包括社会历史、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民族心理素质、宗教信仰等因素,因此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又是一般经济学研究难以替代的。一些在民族院校从事经济学教学的学者首先注意到了少数民族经济的特殊性问题,认为应当建立一门介于民族学和经济学之间的新学科,以深入开展少数民族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目光转向少数民族经济,终于使少数民族经济从其他学科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和研究领域。
(二)以“少数民族经济史”研究为切入点
197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重新规划,在之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写和出版了“中国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和“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五种丛书。研究少数民族经济史的学者越来越多,很多刊物在“文化大革命”之后复刊或创刊。除了《中国民族》和《民族研究》等传统的研究少数民族的刊物以外,《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黑龙江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以及《思想战线》等刊物都刊发了少数民族经济史的论文。
刘达成在《试论独龙族的家族公社》(《民族研究》1979年第2期)一文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独龙族是我国尚保存着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族公社特征的少数民族之一,尽管在总的发展趋势上已走向日益解体的道路,但在社会组织、土地形态和婚姻制度等方面,仍具有父系家族公社的明显特征。从生产力发展看,1956年以前,独龙族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特点是: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占主要地位,但采集和渔猎仍占较大比重;生产工具十分简陋,还没有从锄耕过渡到犁耕;社会分工不明显,只有男女之间的自然分工;交换仍处于原始的以物易物阶段。从生产关系看,1956年之前,独龙族处于家族公社正在解体并向农村公社过渡的时期。反映这一发展阶段的土地制度有家族公有、几户伙有、个体私有三种。
王承权在《纳西族同周围兄弟民族的友好交往》(《思想战线》1978年第6期)一文中,重点介绍了纳西族聚居区——丽江特殊的交通地理位置,其是周围汉、藏、彝、白各族人民经济贸易的重要集散地,纳西族同这几个民族的友好关系源远流长。论文按时间序列研究了纳西族与周边各民族的友好交往,其中经济交往是主要内容。如对清代纳西族与周边民族和地区的经济交往的描述:“乾隆年间,仅筒茶一项,中央皇朝每年颁发茶引三千张,由丽江运销中甸、维西藏区即达九万六千筒左右。而西藏也不断派人到丽江采买铜和铜锅,据乾隆时期的三次记载,便约购铜四万斤。乾隆二年,丽江新开老姆等几口盐井,除供本地自食外,每年将余盐十多万斤运销剑川、浪穹等白族地区。商业贸易的发展,促使外商不断移居丽江开店设铺,丽江城日益兴盛起来,附近的白沙、束河等地也逐渐形成了商业集镇。清代中叶,丽江城已经有了官营纺织机房,原有的金、银、铜等器作坊,也在过去基础上扩大了规模。”(8)
胡起望、莫俊卿在《广西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对祖国经济文化发展的贡献》(《广西民族大学学报》1978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广西壮族自治区除了壮族、汉族以外,还有瑶族、苗族、侗族、仫佬族、毛难族(今称“毛南族”——编者注)、京族、回族、彝族、仡佬族等少数民族。长期以来,壮、汉等各族人民并肩战斗,开发了广西大片的山区和平原,发展了农业、畜牧业、商业、手工业等。以纺织技术为例,到了宋代,广西纺织产品已有白线、芋麻布、油、纯子、吉贝布等多种。随着纺织工艺的发展,广西瑶、苗等族人民的印染工艺也有了相当的发展。瑶、苗等族人民,很早就种植寥兰,懂得制作兰靛以染布匹。在染布过程中,还发明了“点蜡幔”“瑶斑布”的“蜡染”印花法,制作了有精美花纹的蓝印花布。广西各族人民发展经济文化、抵御外来侵略、打击反动统治,共同为祖国历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岑家梧在《金代女真和汉族及其他民族的经济文化联系》(《民族研究》1979年第2期)一文中,从女真和汉族的交错杂居及汉族对女真社会经济文化的影响、宋金间的经济联系、女真和其他民族的经济文化联系等三个方面分析经济关系。认为在历史上长期以来,汉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都走在少数民族的前面,因而在金代汉族和女真交错杂居、长期接触以后,也毫无例外地继续发挥它的先进主体作用,给女真和其他民族以巨大的影响。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郑州大学历史系秦佩珩撰写的《必须加强边疆各族经济史的研究》(《求是学刊》1979年第3期)一文。文中认为全面系统地整理我国少数民族的历史,特别是经济史,是十分必要的。这对认识我国各兄弟民族的历史和他们在祖国历史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对繁荣边疆经济以及文化学术、增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非常必要的。无视或轻视对各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的研究,既不符合我国历史实际,也不符合各族人民的利益和团结。全面系统研究我国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是摆在史学、经济学工作者面前的一项既光荣又艰巨的任务。文中还指出:“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的历史或经济史,也应遵循客观规律。在研究边疆各族社会经济史的时候,必须重视资料的研究,从大量可靠的资料中,如实认识历史事实及其发展过程,还原历史的本来面貌。”
(三)“民族经济学”新学科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末,以施正一教授为代表的在民族院校工作的学者,从全党工作重心转移的历史机遇中,认识到经济发展是民族工作的“重心”,凭借长期积累的经济学和民族学学养和远见,认识到民族经济学研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提出并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学科——民族经济学。1979年9月,在中央民族学院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的学术研讨会上,施正一教授首次提出了建立民族经济学新学科,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建议,并于1979年10月在《民族经济学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四个现代化》一文中明确提出建立“民族经济学”新学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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