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资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2012年1月18日浙江金华亿万富姐吴某因集资诈骗罪二审维持原判死刑。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浙江高院终审判决死缓。2014年7月11日,法院裁定吴某从死缓减至无期徒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案例
浙江亿万富姐吴某,早年靠做生意积累起创业资本。2006年一年之内,吴某就注册成立了12家实业公司。当年,吴某被媒体曝光资产总额达38亿元。但是,出身清贫的她怎么会有这么多资金来进行商业运转呢?2006年12月,吴某被人扣押。公安机关发现这里面有蹊跷,于是展开调查。2007年,吴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法院查明,吴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用集资诈骗款虚假注册成立众多公司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吴某在已经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依然肆意挥霍财产,故意打造“亿万身家”的富姐形象,并进行“盈利”的虚假宣传,继续向社会大量集资,填补资金黑洞。吴某集资诈骗的受害人,也大都是掮客介绍的放高利贷的人员,吴某明知这些人的资金也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来。
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故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看完这个案例,可能你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个人(或单位)向社会公众集资犯法吗?
法律对向社会公众集资活动具有严格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集资人资格、严格行政审批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和集资程序、保障履约能力等方面。如果没有经过法定审批程序,没有取得集资资格,那么其集资行为就有可能触犯法律,构成所谓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企业家一定要引起注意。
我们先来了解这两个罪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同时,司法解释进行了排除性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由此可见,此罪的关键,在于面向“公众”。如果只是特定对象,那么行为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而不属于犯罪。
要注意,对“变相吸收存款”也要进行处罚。变相,是指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投资、购物券、代金券、会员卡等形式,但本质上仍然是吸收公众存款,符合定罪标准的仍定此罪。
定罪标准
可以概括为“四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范围大、造成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符合“四大”之一的(“一大”即可),应定此罪,承担刑事责任:
1.数额大:个人吸收存款达20万元,单位达100万元;
2.范围大:个人吸收对象达30人,单位达150人;
3.损失大:个人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单位达50万元;
4.影响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标准
1.构成此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元罚金;
2.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
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判处拘役或徒刑。
(二)集资诈骗罪
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简单来说就是以集资名义骗钱。
要注意三点:
1.有“非法集资”行为,即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2.用“诈骗”方法,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资金。
3.有“占有”目的,即行为人集资目的是将所集财产据为己有。
对于有以下情形的,推定行为人具有“占有”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2)肆意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3)携款逃匿;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
(6)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8)其他。
另外,最高院曾发布《会议纪要》表示,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定罪标准
满足“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指个人集资额达10万元,单位达50万元。
量刑标准
1.构成此罪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罚金;
2.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这里要提醒大家一点,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判死刑(如开篇吴某)。《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后,将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降为无期徒刑。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2015年11月1日以后尚未作出判决的,就不会再被判死刑。
至于何为“数额巨大”、何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法是没有规定的,需参照司法解释。当今社会经济高度发达,这些数额标准明显偏低。一旦行为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往往会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面临着十分严重的刑罚。所以,企业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守住法律的红线。
年律师说法
风险防范第2计
1.集资分为债权式集资和股权式集资。债权式集资就是以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方式筹集资金;股权式集资是以吸收股东入股的形式筹集资金。企业家打算面向社会募集资金时,要详询律师和金融监管部门,确保主体资格和募集行为的合法性,并严格遵照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运作。
2.不在公告中做出一定期限内必能返本付息等承诺,这样的承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个标志。
3.如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尽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资金来自“特定人”,而不是“社会大众”;资金性质是“借款”,而不是“集资”。可以提供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来证明行为性质是民间借贷;也要熟悉“债权人”,能说出“债权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从而证明资金确系来自亲朋好友或者企业员工,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4.在对募集而来的资金改变投资渠道和用途时,要按照与募款相对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对变更原因、改变情况等进行公示,告知募款相对人,并注意保留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欺瞒的故意。
5.要尽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之所以不能返还集资款,是因为投资失误导致资金亏损,但是自己是打算归还集资款的。要有积极的补救措施,如筹款还钱的行为。
6.切勿动用集资款来进行个人消费。万不得已时,也要以“借贷”的形式“借钱”,而不是直接从集资款中“拿钱”,并且一要注意分寸,二要及时归还。
7.如果涉嫌“集资诈骗罪”,要尽量提供证据证明集资额被用在生产经营和投资上,从而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