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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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

一、原始凭证及其种类

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并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会计凭证。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工作中应用的原始凭证很多,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银行结算凭证、各种报销单据等都属于原始凭证。但是,凡是不能证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文件就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如生产计划、购销合同、材料请购单等。

经济业务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记录经济业务的各种原始凭证也不尽相同,但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3)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5)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和有关人员签章。

(6)对外凭证要盖填对外的公章。

有些原始凭证除包括以上基本内容外,还要满足其他业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因此还需要列入一些补充内容。例如,限额领料单上注明计划或定额指标。

原始凭证按其取得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一)自制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单位业务经办人员,根据有关经济业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所填制的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按其填制手续不同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及汇总凭证三种。

1.一次凭证

一次凭证是指只反映一项经济业务,或者同时反映若干项同类性质的经济业务,其填制手续是一次完成的原始凭证,如收据(见表3-1)、增值税专用发票(见表3-2)等。

表3-1 收  据

表3-2 增值税专用发票

课堂讨论

根据所学内容,请举例说明如何根据有关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加以归类、整理而填制原始凭证。

2.累计凭证

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连续记载若干项同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其填制手续是随着经济业务发生而分次进行的。如“限额领料单”(见表3-3)。

表3-3 限额领料单

限额领料单按材料品种规格开设,一个月一张,月末汇总后根据其累计数记账。

3.汇总凭证

汇总凭证是指将一定时期内若干份记录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用以集中反映某项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一张汇总原始凭证,如“发料凭证汇总表”等。

(二)外来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外来原始凭证一般均属于一次凭证。例如,从供应单位取得的购货发票、上缴税金的收据、乘坐有关交通工具的票据等。如表3-4所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表3-4 发货票具体样式

二、原始凭证填制

(一)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内容

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记录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所包括的其体内容也各不相同。但每一种原始凭证都必须客观地、真实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完成情况,都必须明确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的经济责任。这些共同的要求,决定了每种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内容:①原始凭证的名称;②填制凭证的日期及编号;③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④经济业务的数量和金额;⑤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有关人员的签章。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尽管各种原始凭证的具体填制依据和方法不尽一致,但就原始凭证应反映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而言,其填制的要求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记录真实

凭证上记载的经济业务,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绝不允许有任何歪曲或弄虚作假。实物的数量、质量和金额,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确保凭证内容真实可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丢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号码、所载金额等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可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也可代作原始凭证。

2.手续完备

原始凭证的填制手续,必须符合内部牵制原则的要求。凡是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的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方的收款证明。一式几联的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单页凭证必须用钢笔填写;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开户行的汇款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各种借出款项的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回收据副本,不得退回原借款收据。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的某些特殊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3.内容齐全

凭证中的基本内容和补充内容都要详尽地填写齐全,不得漏填或省略不填,如果项目填写不全,则不能作为经济业务的合法证明,也不能作为有效的会计凭证。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人员的签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书写规范

原始凭证上的文字,要按规定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颁布的简化字。合计的小写金额前要冠以人民币符号“¥”(用外币计价、结算的凭证,金额前要加注外币符号,如“HK$”“US$”等),币值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要以“0”补位。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圆)、角、分、零、整(正)。大写金额最后为“元”的应加写“整”(或“正”)字断尾。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 409.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 007.14,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 5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元叁角贰分”。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 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其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对于支票等重要的原始凭证若填写错误,一律不得在凭证上更正,应按规定的手续注销留存,另行重新填写。

5.编制及时

每笔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后,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及时填制原始凭证,做到不拖延、不积压,并要按规定的程序将其送交会计部门。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为了保证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不符合填制要求的原始凭证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由会计部门对一切外来的和自制的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审核时应以国家颁布的现行财经法规、财会制度,以及本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则、预算和计划为依据,审核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贪污舞弊的行为;审核经济活动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标准,是否履行规定的手续,有无背离经济效益原则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2)审核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需的基本内容,所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有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已签字盖章;其次,要审核凭证中所列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数字和文字是否清晰等。

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一项十分细致而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并要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课堂讨论

20×3年6月10日,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在办理报销工作中,收到两张乙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均有更改痕迹:其中一张发票更改了用途,另一张发票更改了金额。两张发票均盖有乙公司的单位印章。张某全部予以报销。

请问: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均予以报销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