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捐赠是个危险信号
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经常被强迫“自愿”捐款。说是“自愿”,做起来就是不论你收入多少、不论你这时如何急需钱,也不论你有多少困难,一律从工资中扣除若干作为捐赠。计划经济过多地干预个人决策,这样做也无可厚非。没想到这种做法现在还有生命力。最近山东某地方政府就强迫下属员工与企业为扶贫捐赠。说起来成绩显赫,很快就得到捐款3000万元。但我总觉得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这个信号之所以危险,首先在于它表明这个政府的观念根本没有转变。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最关键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即从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实现这种转变的中心是政府领导观念的转变。计划经济的特色是由政府集中决策,并以命令的方式贯彻下去。这时政府就是中心。为了实现集中统一的计划,就不考虑个人的选择自由。这时的政府有意无意地认为自己是英明的、伟大的,作出决策是为了人民和社会,所以习惯于把自己的思想强加给别人。而且,坚信自己动机正确,就不考虑手段的合法性。这种观念深深地扎根于官员的脑海中,即使到了市场经济时代也仍然没有改变。山东某地方政府的强迫捐赠正产生于这种观念。其实强迫捐赠还是小事一件,比这更严重的是政府对企业决策和经济生活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干预。如强迫民营企业超现实地做大,或者总想以行政手段干预价格的决定。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让市场主导资源的配置。这时需要的不是全能的大政府,而是有限的小政府。政府应该做自己该做的事,如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调节收入分配、稳定宏观经济,而不做自己不该做的事,如干预企业与个人决策。我们进行了近三十年的市场化改革,但仍没有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其原因正在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所以,温总理一再强调,当前改革的中心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如果都像山东某地方政府那样,从善良的愿望出发,今天强迫公众做这件好事,明天又强迫公众做另一件好事,哪能谈得上政府职能的转变呢?我把政府强迫捐赠这件事“小题大做”正在于它表明了政府职能没有得到转变。用这种方法在短期内获得捐款,用于改善低收入者生活,也许是一件好事,但它却是政府拒绝转变职能的信号。这样下去,何时才能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
这个信号之所以危险的另一个原因是它以政府的公权粗暴地侵犯个人的私权。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个人选择的自由,即每个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如何使用属于自己的资源。这也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自由。任何人,包括政府在内,都无权干预个人的这种自由。与拥有国家机器的政府相比,个人是弱者。在政府的公权与个人的私权之间,更主要的矛盾是政府强大的公权侵犯个人弱小的私权。因此,保护个人合法的私权是法律的基础。我们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又经历了近三十年计划经济的国家,长期以来私权被忽视,屡屡受到侵犯。因此,落实对私权的保护也是建成市场经济的前提。
山东某地方政府强迫捐赠是对个人私权的粗暴践踏。捐赠与不捐赠完全属于个人的私权,是完全由自己决定的事。我们可以从道德上批评有钱人不捐赠是“缺乏爱心”或者“不承担社会责任”。但不捐赠并不犯法,我们无权强迫别人捐赠。政府可以倡导人们捐赠,可以从制度上引导更多的人捐赠,也可以用各种方式(如评选并奖励捐赠英雄)鼓励人们捐赠,但用强迫命令的办法让人们捐赠却是违法的。我们的社会,捐赠还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捐赠的人数和数额都不多。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引导,而不是强迫。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收入增加、道德水平的提高,捐赠会越来越普及。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不能急于求成。用强迫的方法可以一时见效,但引起人们对捐赠的反感,反而不利于捐赠这种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在今天的现实中,我们的法制尚不健全,尤其是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严重,个人的私权经常受到侵犯。且不说那种动机本来就不好的侵犯私权,如强迫搬迁或者惩罚批评个别地方政府领导者的人,即使是动机完全好,如捐赠这样的事,也不能侵犯个人的私权。法治社会是依法行事,而不是依动机行事。认为自己动机好,就可以强迫命令,完全是非法的。如果政府个别人带头违法,法治社会如何建成?
强迫捐赠这件事也许并不算大,何况这笔钱都用在了扶贫上,而且被强迫者尽管有怨言也接受了,至今还没听说有什么人提出诉讼。但这也正是值得我们深思之处:个人的私权被侵犯了,居然无动于衷。只因为捐赠是好事,只因为是政府操作的,就无人敢反对。在公众这种维权意识下,个人的私权如何得到保护?看来真正实现私权保护,既要政府守法不做侵犯私权之事,又要公民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私权。山东某地居然没有人反对强迫捐赠的做法,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剧。但愿以后别再发生这类好心侵犯私权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