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
民主一词起源于希腊,本意是指多数人掌握政权的政治统治形式。在现代社会,民主是一个具有丰富含义的概念,我们大致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上来理解。广义的民主,泛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实行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策的社会活动机制。它既适用于国家形态的领域,也适用于非国家形态的领域。狭义的民主指的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形态或国家制度。列宁曾经说过,“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14],其所指的就是狭义的民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国体是指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即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在阶级和国家存在的社会中具有阶级性。任何民主制度都是巩固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维护其经济利益的,总是一定阶级用来实现其统治地位的形式和手段,世界上没有超阶级的民主。此外,民主也是一个历史范畴,民主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不存在永恒不变的绝对民主。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本国具体的社会制度决定的,并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历史上先后存在的各种民主制度,形成了人类发展过程中民主的不同历史形态。自从国家产生以来,人类历史上已经出现了四种不同本质的民主制,即古希腊的奴隶主民主制、欧洲中世纪某些城市共和国的民主制、资本主义民主制和社会主义民主制。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民主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与此前出现的资本主义民主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就民主的主体和性质而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资本主义民主和其他类型的剥削阶级民主,都是供社会上极少数人享受的民主,绝大多数劳动人民被排斥在民主之外。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范围空前扩大,不仅包括社会主义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而且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第二,从民主的内容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内容更为广泛的民主。资本主义民主尽管比之前出现的其他类型的剥削阶级民主有很大的进步,但其仍然是狭隘的、有限的民主,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还很有限;而社会主义民主比资产阶级民主广泛、深刻得多,人民享有更为广泛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
第三,从民主的实践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更为真实的民主。资本主义民主,通常只是在法律上规定了公民的一些民主权利和自由,但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实现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而社会主义民主不但用宪法和法律确认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人民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而且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也为民主的实现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从而使社会主义民主成为历史上最真实的民主。
第四,从民主的具体制度设计来看,社会主义民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以及民主集中制等制度和原则为基本特征。资本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显著差别,它以资本主义议会制、多党制或两党制、三权分立等制度和原则为基本特征。
总之,与资本主义民主相比,社会主义民主是一次巨大的历史进步。社会主义民主比资本主义民主更为广泛、更为真实、更为优越。但是,社会主义民主本身也有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而且,尽管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有本质区别,但在其发展完善过程中,也需要批判地继承和借鉴资本主义民主中的积极成分。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产生的前提。工人阶级只有在领导全体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之后,才有可能通过国家制定和实施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因此,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物和结果。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法治与民主有紧密的联系,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治。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从而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特别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作为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民主的巩固和发展,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加强和发展。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有权威,有力量,归根结底源于社会主义民主所提供的强大动力。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集中人民群众的经验和智慧,使立法机关创制出来的法律能够符合人民利益和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主义民主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从而使得法律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社会主义民主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增强守法意识,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可靠的群众基础。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确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掌握政权的国家制度。但是人民掌握政权的事实必须借助于宪法和法律加以确认,使其固定化和合法化。同时,人民还需要运用宪法和法律来组织自己的政权,建立起合适的政权组织形式。社会主义法治能够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认社会主义民主。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制度必须通过法治来体现。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以法治的形态表现出来的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治将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生活、民主形式和程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用法律和制度形式加以具体地确定,使之定型化和规范化,转变为一种国家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治实质上是法治化了的社会主义民主。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中,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通过人民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和自由实现的。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对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使人民能够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力。此外,社会主义法治也能够规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运行,保障民主政治的平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只有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够有序运行,保持政治稳定。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离开了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治会转变成专制,民主就会落空。离开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会演变为无政府主义,引发社会动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