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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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基层?

至少有几个因素影响了我选择基层法院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其中既有实践的,也有学术的。我把学术的因素留待第四节论述,这里主要考虑实践的因素。

首先我有这样一个判断,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不仅仅是中国知识分子)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普通人的生活。记得一位同学到苏南调查,回来后对我讲,一位乡镇企业家对他们说,大意是:你们这些知识分子,没有一个是替我们农民讲话的,只有费孝通先生替我们讲话。这位乡镇企业家的话可能有些过激,但确实有几分道理。我们这一代知识分子往往以为自己是在代表人民说话,但实际上往往是从我们的生活境遇出发思考问题,或美其名曰,启蒙。我们往往依据某个所谓的普适原则说话,往往并不真正理解基层社会的普通人究竟需要些什么。我在某地基层司法调查时,就曾看到发给或要求农民购买的由该省司法局编印的所谓的《农村普法读本》,其中汇编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不仅令我和其他调查者震惊,我更感到一种良心上的谴责。在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所谓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汹涌浪潮中,我们的法律究竟在为谁服务?在各种各样的关于“权利”的话语中,我们行使的“权力”是否在更多谋求法律界和法学界的各种巨大利益?我们能用这样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待我们的父老乡亲?如果说知识还有点什么用处的话,那么“为什么人的问题”就始终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至少对于我们这些法学工作者来说是如此。因为,正如卡多佐所言,“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任何法律都要在社会生活面前表明其存在的理由。[16]如果不了解普通人的喜怒哀乐,不从日常生活中考察他/她们的需求,只从法治的原则、概念出发,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和司法就不仅可能是伪劣的,而且是假冒的。

其次,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在世界各国,现代法律及相关制度都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很难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有效运作。[17]从中国目前法学研究现状来看,大量学者都更着重规范性的法律研究,都侧重于研究城市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包括司法制度改革也基本以现代都市生活为背景,例如抗辩制的研究,庭审方式的改革等。这当然不错,对于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都非常必要。但一个健全的法学研究总体格局必须保持研究的多样性,必须考虑为不同消费者提供他/她们各自喜欢的商品。而这方面的许多研究,包括许多司法研究都与中国的基层社会无关,或关系遥远。在一个根本找不到或雇不起律师的地方[18],你如何抗辩?如果当事人连什么是辩论都不明白,你如何让他/她们明白证据开示和互相质证?如果大量当事人因种种知识或能力或财力的原因而期待甚或要求法官为自己做主,而你恰恰是这个法官,你怎么可能安心于审判技术上以及职业伦理上的“坐山观虎斗”?

不错,中国最重大的案件审理也许都发生在中级以上的法院,但对中国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最要紧的案件审理却发生在基层法院。也许陆俊是否吹了黑哨引起了广大球迷的关心,也许毛阿敏偷税问题引起了不少歌迷或艺人的关注,也许陈希同审判引发了更多中国人甚至外国人对中国政府打击腐败的决心的猜测;但这并不是全部的中国司法,甚至不是中国司法的主要部分,甚至很难说这是当代中国司法最关键的部分。

第三,基层法院是中国法院的重头。我们可以看一看有关数字。手边可以获得的只有1986年的数据[19],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总数为3404个,其中基层法院3007个,而人民法庭15000~18000个(1994年数字)[20],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仅仅是总数的一个零头。就审判人员来看,总数不到15万人[21],而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大约占了全国审判人员的5/6。由于中国各级法院在一定层面上都是初审法院,因此,从现有可以得到的数据,我们无法判断基层法院审理调解结案数在全法院系统审理调解结案数中的精确比例;尽管如此,就与普通百姓生活联系最直接的民事一审案件来看,这个比例不会低于90%。无论从法官的人数来看,还是从处理案件的数量上看,基层法院实际都是中国司法的最主要部分。

但我们对这些真正影响普通百姓生产、生活的法院和法官并不了解。除了每年上报的审理、调解结案的数字,以及报刊时而曝光的一些司法腐败或不公的案件,基层法院和法官完全进入不了法学家的眼界。我们知道他/她们的生活环境吗?我们了解他/她们的喜怒哀乐吗?我们知道他/她们怎样处理离婚、赡养、继承案件吗?我们知道他/她们有什么司法技能和技巧吗?我们知道他/她们对中国司法制度的看法、想法和判断吗?他/她们都被忽略了,在目前的司法制度特别是法学知识体制中,他/她们变成了“无言的大多数”,变成了“不作数”的数字。他/她们的观点、看法和意见不仅要求统一到上级法院(这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他/她们常常被法学家认为是要予以教育和提高的。似乎司法知识、技能与司法实践无关,而只与官职、职称、学历、文凭或充斥着各种(包括政治的和外国的)权威说法的文章有关,似乎司法知识不来自司法的实践,而来自法学家的脑瓜。

第四,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错综复杂,往往在基层法院中有更直接、生动、鲜明的反映和体现。由于制度的分工,基层法院最大量地同初审案件打交道,它们不得不面对大量复杂的事实争议以及相应的法律争议。中级以上的(特别是高级和最高)法院一般很少直接处理具体的事实争议;即使处理,由于已经有了基层法院的努力,事实争议到了中级以上的法院往往已经比较格式化了(这种格式化的结果,在美国,往往是律师努力的结果,而在中国,由于基层社会律师很少,更多是初审法官努力的结果)。[22]原生状态的生活同法律的遭遇,主要是在基层法院。在这种遭遇中,法律无时无刻不在接受生活的检验,接受最普通、最广大的人民以他/她们的行动作出的选择。尽管大案、要案主要发生在城市,但是,如果放弃传统的道德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视角,对中国当代法治发展最具理论的和最具挑战性的一系列问题却是在农村最突出,最显著。对于这些问题,现有的教科书无法告知答案,现有的法律理论无法涵盖或容纳。你可以用一套既有概念或原则来谈论它们,甚至可以牺牲与这些问题相伴的普通人的权利来祭奠你神圣的法治“理想”,但是你无法用这套概念或原则将这些问题打发;相反,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将一次次揭开我们这些法学家穿的那身皇帝的新衣。事实上,只要看一看《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中展示的基层司法,就给我们的法学家提出了多少书本上没有的新问题?![23]如果不认真面对,不认真研究这些具体问题。仅仅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靠几位法学家或抄或编几本外国人的书,不可能指望法治的形成。法治是一种实践的,而不是玄思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