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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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序

一本10年前的著作重版,是好事,也是坏事。

对作者也许是好事,意味着北大出版社认为该书还有些商业或其他价值;而如果这个判断不错,那就意味着这本书对今天的中国读者也还有点价值。但这个价值是什么?是书写得好吗?而所谓“写得好”,又是什么意思?

校订之后,我发现,也许重版的主要价值在于,本书各章(有关方法的第十二章除外)集中关注和讨论的中国司法制度的所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或以改变了的方式仍然存在;有的有所改善,有的则更尖锐了;并且不限于基层法院,甚至不限于中国的中西部或农村地区;当年研究问题的基本思路,以中国问题和经验为基础的分析和理论追求,至今或许仍然前沿,特别是面对概念法学和教义法学的泛滥;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本书中展现的对中国问题和中国学术的关注甚至变得更为急迫了。这本曾引发很多讨论和争议的书,因为不合时宜,才没过时,甚或更有针对性了。

对于一般所谓以学术安身立命的人,这好像是一个成功,一种安慰;

但由于任何文本——包括文学文本——的意义从来是社会需求构成的,对一个希望以学术研究来参与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人来说,这其实是一个失败,一个悲剧。

我渴望速朽。

毕竟10年了,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包括10年来的司法改革,中国基层的司法还是有了不少变化。10年间我也曾写过其他一些文字,触及了这些变化和问题。[1]概括说来,大致有:

1.中国基层司法,特别是在农村,变得更为重要了。由于包括立法和司法自身在内的多种社会原因,目前中国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和凸显期,人们诉诸司法解决纠纷更多了;人们对司法的期待高了,但失落感也更多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令纠纷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社会流动性的增加,人们交往的对象更多变化和更为多样,纠纷增加了;由于人际关系的变化,即使在农村,调解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也明显下降;即使农村的案件类型也变得不再那么简单了,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纠纷中有了更多城市生活的因素;即使在偏远的农村,离婚案也更多由女性提出;因车辆、机器、电器引发的各种人身伤害已经完全改变了侵权纠纷的类型;涉诉上访的问题变得很突出。

2.尽管规则治理仍然是整个司法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但在基层司法中,纠纷解决——“案结事了”——仍然是重点,仍然是基层法官的主要追求。

3.法院体制中基层法院的制度功能(不同于其社会功能)定位,法院内部的审判和行政管理体制,包括对防止司法不公的内在和外在监督、防范机制,还没有理顺。之前的问题基本没变。

4.1990年代以“谁主张谁举证”为起点展开的审判方式和司法改革,强调抗辩制,强调坐堂办案和程序,在城市地区收获很大,但与基层司法的现实需求和制度支持还有相当的差距。由于严重缺乏司法的诸多格式化条件(律师代理和公文化的证据材料等),基层司法,特别是人民法庭主要涉及民事案件的司法,其实一直主要是特定意义上的“能动司法”,且往往调解优先。

5.基层司法的法律专业人才总体上仍然严重匮乏。尽管在东部发达和比较发达的地区,即使是在农村,基层司法中已不时出现了有正规法学教育背景的律师的身影,但在绝大部分中西部基层社会,律师仍然罕见。统一司法考试提高了初任法官的标准,由此带来中西部和基层法官向东部沿海地区和高层级法院流动,大批老法官退休以及为了提高所谓的专业化水准而推行的强制性“离岗退养”,以及法学院毕业生由于待遇问题不愿到基层法院就业,中西部的基层法院甚至更缺乏法官了。人民法庭的总数在减少,基层法院中有法学院教育背景的法官严重匮乏,甚至难以为继。

6.1990年代以来强调专业化和职业化令法官总体的专业和职业能力有了很大提升,但法律界、司法界和法学界对基层法官需要的特殊和综合的知识和能力关注不够,甚至有所弱化,对具体社情重视不够,对法官在这种环境下有效司法的经验关注不够,总结提升不够。甚至出现了比较刻板的法条主义倾向。

7.社会变革带来了社会法律共识和道德共识的重新凝聚和形成,正式的法律知识、信条与比较稳定的习惯或社会的道德共识还有不少冲突。

社会和形势都变了,但一些核心问题基本没变。

这次新版,我没有对书的内容作任何实质性修改,即使有新的数据和材料可以对相关章节予以充实修改。例如第十一章关于民事一审的上诉率问题。我的研究历来以基本(另一种意义上的重大)问题为导向,细节上的与时俱进如果不影响分析的基本结论,则毫无意义。

我对文字做了些许调整;除了修订错别字外,我尽可能简化一些表达,去掉或尽力淡化原文中的翻译味;个别地方,因今天看来说理或注释不够,略微增加了些许文字。

作此说明,固然考虑到已有本书初版的读者不必再破费,但更想为历史留下一片化石——有关我们曾走过的20世纪末的中国社会、司法和法学。

苏力

2010年8月4日于北大法学院科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