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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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化运动与传统体制的结果

(一)合作化运动的起因与演变历程

对于合作化运动,如果不了解背后的机制,是很难了解其真正动因的,因为有关1953年开始推行合作化运动的说法是:如果不进行合作化,就会造成农村里两极分化,地主可能会重新出现。如果这是主要的原因,那么在1949年或之前没收了地主的土地之后,直接就可以把这些无地的农民号召起来参加农业合作社,而且也不会遇到太多的阻力。因为对于那些无地的贫农来说,与之前受地主压迫相比,当然还是和其他农民共同参与合作社更好。在1952年将土地全部分给农民之后,第二年就开始号召农民进行合作化,主要是因为在刚一开始还未遇到城市里发展重工业所要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到1953年开始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之后有关农村的问题就陆续出现了,一方面政府要压低价格购买农产品,另一方面在扩大生产的时候农民又不愿意投入,这才是合作化运动的起因。

合作化运动也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在1953—1954年间,推行的是所谓的“互助组”。互助组的组织情况一般是这样:由几户农民在农忙的时候自愿组合,土地、耕畜仍然属于个别农户,生产出的产品也归各户所有,但在农忙的时候,三五家自愿地组织起来互助合作。自愿组织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说,有耕牛的人家就可以把耕牛借给别人。再如,收稻子的时候,大家相互帮忙,效率就会有所提高,在很短的时间内能够完成大量工作。互助组在中国农村有它的经济基础,可以说是历来就有,而不是社会主义开始以后才出现的。在农村里经常有所谓的“换工”,即在抢收时,几家共同合作,一次性收割完一家,再到另一家去割稻,换工合作。实际上,这也是互助组的一种形式。由于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互助组在1953年开始推广的时候,在农村里受到了农民的广泛欢迎,很快就在农村里掀起了组成互助组的各种运动。互助组的形式确实带来了某种规模经济,在抢收、抢种、耕地等方面都为农民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产量的增加。政府看到互助组受到农民的欢迎,而且有实际的成效,但是三五户的规模还是太小,所以从1954年开始推行初级合作社。

初级合作社由20—30户农户组成,在农村(特别是江南农村)里将近是一个自然村的规模,这种方式比互助组更往前了一步。在互助组里,土地和生产出的产品都是单家单户的;在初级合作社中,则把地集中起来,这样就不需要田埂,省出了不少土地。分配上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土地和带进来的农具、耕畜等分红;二是按劳分配,把每个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变换成工分,到年终时以扣除种子和肥料等之后的农业净产出按照工分的比例来分配。当时推行的效果也相当不错,政府鼓励和号召农民参加,很多农民也在政府的号召之下参加了这些合作社。当时的说法就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既然初级合作社收效显著,到1956—1957年政府又开始推行起高级合作社,户数在150—200户之间。在华北,村子一般比较大,200户左右还是一个自然村,但在江南村子一般较小,200户就需要把好几个自然村合在一起。原来在初级合作社的时候,土地和农具还是分开的,但高级合作社就不再把生产工具分开,实行完全的按劳分配,在当时来看对农民似乎并没有很大影响。虽然在1956年的时候,极个别的地方曾出现过农民晚上偷偷把耕畜杀了吃掉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并不普遍,原因是经过土改以后各家各户的土地和农具相差不大。1956年人大通过一个高级合作社的组织章程,规定高级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政府帮忙组织,而且规定农民一旦对高级合作社不满意就可以退社,退社时必须把原来的土地、农具和耕畜归还给他;除此之外,还规定如果农民在参加合作社期间合作社进行了某些积累,退社的时候也必须把他的那一部分积累折价归还给他。高级合作社在1956—1957年间依然收到了不错的效果,规模经济继续发挥作用,产量持续增加。既然产量还在增加,到了1958年的时候,政府便有理由认为150—200户的规模还不够,于是干脆更大一些,也就成了后来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于1958年8月出现,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里,就在全国铺天盖地地开展起来,到11月时全国99%的农户都参加了人民公社。平均而言,一个公社有5000家农户、10000个农民和60000亩地,规模非常庞大。发展起这样的规模与水利有关。农业生产需要用水,用水就需要有水利设施。可是单家单户修不了水利,即使到了高级社,一个社里也只有150—200户,要修建大型的水利设施还是显得不足。例如建小水库、修灌渠这类工程,最好是整个公社协调起来进行。5000家农户、10000个农民,这在当时大约就是一个公社的规模,所以整个公社就变成一个生产单位来进行生产。在人民公社时期,社会主义性质就变得更明显了。在高级社的时候,还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先是评功记分,再按照工分来进行分配。到了人民公社开始的时候,就实行所谓按需分配,吃公共食堂,节省下做饭的时间和做饭时需要的稻草,也是一种规模经济的体现。但是问题一下子就出现了。1958年11月人民公社在全国推广开,1959年开始就出现了农业危机,1959年的粮食产量比1958年下降了15%,1960年粮食产量继续下降15%,1961年维持在1960年的水平。这次农业危机持续了3年,导致了3000万人非正常死亡,还导致了3300万人延后生育或少生育,是人类历史上一次巨大的灾害。

公共食堂的“大锅饭”

1962年开始公社并没有解体,但是生产恢复到以生产队为单位。一个生产队一般平均有20—30个农户,即回复到初级社的规模,以南方的自然村为主。分配上按照工分制,即按劳分配。总体而言,生产队基本上是初级社的规模、高级社的分配方式。生产队的这种生产方式一直持续到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维持了16—17年的时间,1979年以后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在1959—1961年的危机以后,政府不再迷信规模经济,从退回到初级社规模这一点能够看出。随着城市的工业化发展和人口增长,对粮食等农产品的需求持续增加的问题还是要解决,政府应做的是加大农业投入。196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的现代品种矮秆水稻,是中国农业科学院的科学家自主研发出来的。1976年开始推广的杂交水稻,是湖南袁隆平研发出来的。矮秆水稻一般比常规水稻多出30%的产量,杂交水稻的产量在矮秆水稻的基础上再增加30%。国家从1962年就开始走上这条通过农业科研来提高粮食产量的道路,这些科研经费都需要由政府进行投入。而且有了这些现代的品种,就需要多用化肥,这些化肥也是不小的投入。另外,70年代喊出了“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的口号,现代化的农业投入在这一时期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1959—1961年农业危机的传统解释

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造成了大面积的饥荒和人口死亡,对整个国家和民族来说是一场极大的不幸,非常值得国内外的经济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尤其是作为中国的经济学家,更是有责任把这一卷入了3000万人生命的现象背后的真正原因搞清楚,因为只有弄清了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同样的现象再度发生。对于1959—1961年的大灾害,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解释。[3]

第一种解释认为是因为自然灾害。这种解释在理论上不排除其可能性,但在现实中不容易发生,因为要全国同时发生天灾,而且一连持续三年,可能性实在太小。实际上,农业里的天灾对整个国家来说不一定会造成减产。就水灾而言,受到水灾冲击的地方当年会减产,灾区旁边的省份因为水多了就有可能增产;受灾地区在受灾当年会减产,第二年很可能就会因为地下水位提高而增产。因为缺水一直是中国长期以来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发生水灾必然会把地下水补充充足,可供灌溉的水就增加了。因此总的来说,水灾对全国的产量影响应该不大,旱灾同理,所以,因自然灾害造成15%的减产并连续在全国各地同时发生是不太可能的。

三年困难时期,当时的国家主席刘少奇上山捡毛栗子、橡子、苦橘子等研究如何解决代食品问题(人民网资料)

第二种解释认为是人祸。所谓“三分天灾,七分人祸”,“人祸”主要指不当的管理。不当的管理有几个方面:在1958年年底推行公社化的时候,实行所谓的公共食堂,很多人吃饭不用钱,于是就把粮食给吃光了;1959年公社化以后,公社社长、书记等很多领导都不是农民,而是政府直接派下去的干部,没有农村工作经验,也没有农民的耕作知识,当时很多干部就提出了所谓“深耕密植”,误以为耕得越深越好,植得越密越好,不当的耕种方式造成了减产。

农民深挖“卫星田”

国外一位研究中国经济非常有名的经济学家提出了第三种解释,认为是因为人民公社规模太大导致激励下降。当时实行人民公社,是平均10000个劳动力种60000亩地,这个规模太大了。当时中国的劳动力数量非常多,如果实行的是按需分配,就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如果是一万个劳动力中一个劳动力干得比较积极,产量增加,这个劳动力分到的是全部产量增加的万分之一;如果消极怠工,产量会有所减少,但个人只减少了整个公社减产的万分之一。这样的激励机制造成大家都不好好干,因为增加的一个单位投入的成本是自己的,但是收益都被别人分了,结果造成普遍的积极性低下,产量也必然会减少很多。

这三种解释从逻辑上来讲都有可能。虽然我个人认为中国这样的一个大国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发生天灾的可能性极低,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不当的管理会造成减产,这也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如果是实行按需分配,尤其是吃公共食堂,那么积极性可能会下降,减产也是有可能的。所以,以上三种假说在逻辑上都讲得通,但是否能正确地对现实做出有效解释,还有赖于经验的检验。

一个简单的检验方式是,这三种原因在1962年以后基本都被消除了。如果1959—1961年的大滑坡是由天灾所造成的,那么1962年以后就应该很快就恢复到1958年以前的生产力水平。至于管理不当的原因,首先,公共食堂其实到1959年以后就不再实行,更不用说到1962年以后。干部的指挥方面,“深耕密植”的种植方式在推行不久就被放弃了,尤其1962年以后恢复到生产队,就生产队的规模而言,农村干部在初级社、高级社的时候就已经证明是有能力来管理的,一个生产队只有20—30家农户,因此很难再说是管理不当。关于激励机制的问题,在高级社的时候,一个社的规模大概在150—200户之间,当时推行的就是按劳分配,并没有出现生产力的滑坡。总体上来讲,由于共同接受的这三种假说所造成的影响应该在1962年以后就很快消失了,即使土地的情况和劳动力的健康状况还要一两年的时间才能恢复,那么到1962—1963年,至多到1964年,生产力也应该恢复到了1958—1959年的水平。这是一个常规的推断。

生产力水平的衡量依靠的是全要素生产率[4],如果1959—1962年的农业危机是由上述三个原因造成,在1962年后的几年时间里全要素生产率就应该很快恢复到原来的水平。然而,虽然我国在1962年以后引进了很多现代科技的成果,比如开始使用化肥、拖拉机,推广现代的良种(中国是最早推广矮秆水稻、小麦的国家,而且推广的面积是最大的),但是农业的全要素生产率水平却一直没有恢复,直到1984年全面推行了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展个体经营,生产率才恢复到1952年的水平(见图4.1)。这样一来,这三个假说提出的影响因素即使确实存在,也不会是主要的影响因素。

图4.1 1952—1988年全要素生产率指数(1952年为100)

若要避免类似危机的再度发生,就必须找到最主要的原因。我在芝加哥大学做博士论文时,研究的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开始,农业产出增加了很多,生产率也提高得相当迅速。但是1953年开始推行从个体生产变成集体生产时,农业生产率也增加得非常快。这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从1953年到1958年,是从个体转变为集体,农业生产率得到提高;从1978年到1984年,是从集体又恢复到个体,农业生产率依然提高了。下面我将通过分析这一现象和农业危机的联系,提出一种新的解释。

(三)退出权假说[5]

在解释这一假说之前,首先介绍一点博弈论的知识。举一个例子,芝加哥是美国黑帮活动非常猖獗的地方,黑帮如果要抢银行也存在着规模经济。一个人去抢显然不容易,如果两个人分工配合,一个进去抢,一个在外放风、开车就容易得多。假如有这样两个专门抢银行的人,由于他们手段高明,经常抢银行却从来没有被抓到过。警方虽然已经认定这两个人为嫌疑人,但因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就无法将他们逮捕并且在法庭上判刑。这两个人喜欢开快车,经常因为超速驾驶被警方拘捕,警方非常希望能想出办法让他们招供。因为在美国是这样的,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愿意成为污点证人指出其同伙所犯的罪行,并以此与司法机关交换条件,就有可能得到豁免。于是警方设计出了一种激励机制,促使罪犯自己招供。如果两人同时认抢银行罪,那么各判六个月;如果同时不认罪,那就只能以超速各判两个月。如果一个人认罪并指证另外一人,那么认罪的人即判无罪,不认罪的人就要加倍判刑。这就是所谓的“囚徒困境”,从每个人的角度来讲,认罪都是理性的,因为不管另外一人作何选择,选择认罪都能获得较轻的判刑;但是从集体来讲,两人都不认罪才会使共同的刑期最少,是最为理性的选择。但是,两个人在选择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到这样一个因素。假如两人以后仍会继续合伙,就还会有被一起抓到的可能,这样两个人之间就会形成一种新的约束。他们可以相互威胁,如果某次两人同时被抓,一个人认罪而另一个人被判重刑,那么被判刑的人就会在以后每次被抓时都选择认罪来让对方的罪责相应变重。这样的威胁是可信的,所以两人的最后选择很有可能就是都不认罪,从而获得集体的理性。

囚徒困境

这也就是说,如果“囚徒困境”的游戏只玩一次,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就会存有矛盾,矛盾无法化解是因为这两人都没有办法对对方施加可信的威胁。如果这是一次性的合作,以后就洗手不干,那他就一定会选择个人的理性,即选择认罪,因为这是一次性的交易,另外一人没有办法再对其施加威胁。这种情形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见,一般来说,路边小贩的东西最好不要买,因为那是一次性的交易;但如果是有固定场所的商店,一般就不必太担心,因为它还要长期经营下去,就要保证信誉。这种道理在日常生活中多有印证,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就引发于这样的逻辑关系。

我们知道,在农业生产中也存在着一些规模经济,表现在各个方面。第一,在抢收抢种的时候,时间非常重要,而多人合作往往比一个人单干效率更高,另外耕牛是比较贵重的劳动工具,如果可以几户合起来共用一头,就能节约很大的一部分投入,这是生产上的规模经济。第二,在安全方面,每个人都可能会有生病的时候,如果在有人生病的时候多努力一点,帮生病的人渡过难关,一旦轮到自己生病就会得到别人的帮忙。所以总的来说,农业生产存在着规模经济。

但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投入比较难以监督,因为农业生产不像在工厂中生产,所有人都是在同一个屋檐下劳动,每个人的分工和总的工序控制都比较严格。在农业生产中,工序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比如,锄草时稻子与草看起来差不多,需要很仔细地判断。再如,雨前施肥与雨后施肥的效果完全不同,要等雨下完了再施肥。因此,按劳分配,就必须按照劳动的质量来分配,但这一点在现实中根本无法操作,例如无法判断一个人在锄草时有没有把稻子一起拔掉。虽然理想状态下应该做到按劳分配,但是实际上很难真正地把抽象的劳动效果严格地转化为数字的工分。在这种状况之下,只能按照每个人工作了几天来粗略计算,最终的结果也基本就等于是平均分配。正如上面讲到过的,即使是规模相对较小的生产队,如果一队有20户大概50个人,个人增加的劳动投入等到平均分配下来,所得到的也不过是增加收益的1/50,积极性也不会很高。

农业合作社不论在风险的承担上,还是在生产的组织上,都具有规模经济。但这种规模经济实现的一个难题就是农业生产的监督困难,因此要让一个农业合作社能够维持下去,就需要每个人进行自我监督。然而总是有一些人,对休闲的偏好比别人高一点,努力也就比别人少一点,这时如果没有办法对这些人进行惩罚,就会有更多的人选择不努力干活。这时,差别就出现了。在农业合作社中,自愿的原则是非常关键的。1956年人大会议通过了组织章程,农民所提供的土地、农具全部归公,但是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在这种政策的前提下,当合作社里有越来越多的人不努力干活时,生产率就会下降,平均收益水平就会低于单干时的水平,这时那些愿意努力干活的人发现留在合作社里越来越不划算,就会想要退出合作社。这种退社的自由一方面对努力干活的人来说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权利,另一方面对偷懒的人来讲也是一种实质的威胁。因为越来越多的人不努力干活而造成人员不断退社,最终导致合作社的解散,不好好干的人也必须回去单干,这样就永远得不到规模经济的好处,一时的偷懒导致规模经济的永远损失实在是得不偿失,如果能让不努力干活的人预见到这一点,就能有效地防止这些人偷懒。

但是,政府看到合作社非常成功,生产力在不断发展,就规定农民不许退社,强制农民留在公社里不准单干。1956年人大章程规定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到了1958年的人民公社组织章程就不见了,至少在中国的农业文件中,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都不准包产到户,即不准单干。所以,从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博弈的过程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果所有人退出公社的自由都被剥夺了以后,合作社的解散或能干的人退出就已经不再是一种威胁,那么不愿意努力的人就会继续偷懒,而且对努力干的人来说因为退社已经不成其选择,所以也就会不再努力干活。这是因为在这场没有人退出的一次性博弈当中,对每个人来说不努力干才是理性的选择。因此当越来越多的人都不努力干活时,生产力水平就会变得很低。

大部分国家的合作化运动,都是由政府鼓励,社员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中南美洲和非洲的国家通常就是如此。但是,合作社发展到最后,退出的自由通常都被剥夺了。苏联也是一样,以前是农民单干,1929年开始土地变成集体的、国有的,农民突然间被剥夺了自由权。农民领固定的工资,但工资与他的劳动情况不挂钩,没有人监督,所以就没有人愿意努力干活。合作化运动的普遍的规律就是,在开始的一段时间,生产率都会得到提高,但提高都是发生在退社自由的时候。当存在退社自由的时候,集体的生产至少与单干时一样,产量只会增加,不会减少。但有些国家,比如1958年的中国和1929年的苏联,突然剥夺了农民的退出自由,农业产量突然间就会减少。苏联与中国的情形非常相似,农业生产出现大的滑坡,导致了500多万人死亡,苏联的人口大约为中国的1/5,所以,饥荒的程度也与中国差不多。剥夺退社自由造成普遍的劳动力投入下降,当下降的水平多到可以抵消掉规模经济所带来的好处的时候,生产力自然就会下降,这个过程的形成是极为迅速的。

只要农民参加合作社的退出权被剥夺,相应的激励机制就会降低,在这种强制性的农业合作社里,集体的生产力水平就要低于单干的水平之和。从经验实证的角度来讲,对这一假说的证明其实是相当不利的。因为1962年以后农业大量引进新的科技(包括粮种、化肥、农业机械),现代科技所带来的生产力水平提高可能会冲销掉以上的激励因素所造成的产量减少,也就无法从现实当中检验这一假说提出的有关退社自由的原因对连年减产所造成的影响。但实际情况是即使在1962年大量引进现代科技以后,生产力水平还是比1952年的水平低20%左右。也就是说,在这一不利的事实面前,假说还是照样成立的。其他的假说虽然也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却无法解释为什么1958年开始的生产力水平下降直到1984年才恢复。

另有一个竞争性假说认为,统购统销造成了地区性的粮食自给自足,偏离了各个地方的比较优势,生产力水平因此下降。直到1978年的改革开放恢复了地方性市场以后,各个地方重新按照比较优势组织生产,从而使得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但是,如果说从1953年推行统购统销政策开始,各个地方都必须达到粮食自给自足,生产力水平因此降低,那就很难解释1953—1958年的生产率水平提高,统购统销与地区性的粮食自给自足并不是到了1958—1959年才发生的,突然间的生产力水平下滑无法用这个假说进行解释。此外,地区性的比较优势不一样,在粮食自给自足的前提下,省长抓米袋子,提高了自己地区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和基础设施等,地区性的比较优势的差异就会减小。各地在实行粮食自给自足时,缺粮省对粮食科技的投入会比较大,生产力水平提高就会比余粮省更明显,从而使地区的比较优势弱化。最后从统计数据上,如果不按照比较优势生产,确实会导致产量的损失和生产力的损失,但损失的幅度应少于3%,而实际上的损失是在20%左右。违背比较优势所造成的损失只能解释15%,另外的85%还是不能解释。另一个要注意的就是人的积极性,在一个经济体系里,生产的快速变化一般都与人的积极性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