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诠释学史(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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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诠释学的三个向度

诠释学是关于理解与解释的理论,而所有的理解与解释都是指向“意义”的。就此而言,“意义”乃诠释学的核心概念,追寻“意义”的理解是诠释学理论各种体系的共同出发点。由此出发,展开了诠释学研究的三个向度:

(1)探求作者之原意。现代诠释学形成之初的宗旨就是追寻作者的原意,此乃因为它是从圣经注释学发展而来,而在《圣经》注释中力图理解上帝(作为《圣经》的创作者)之原意已成为人们根深蒂固的信念。这一诠释方向的第一个形态就是施莱尔马赫(Schleiermacher)的一般诠释学。其方法论原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对文本语法分析,以求得文本的字面意义。由于文字本身可能产生引起理解上的歧义性,因此还须进一步进行心理的分析,从作者的时代背景、语言系统以及作者的经历入手,再现作者创作作品时的心理状态,并“设身处地”地在多义的文本解释中确定符合作者原意作者原意的解释。在施莱尔马赫之后的狄尔泰(Dilthey),紧紧抓住人们的“体验”(Erlebnis)的共同性,主张借助于施莱尔马赫所云的“心理移情心理移情”方法挖掘出深藏在文本字面意义背后的作者意图作者意图。然而,由于“体验”本身具有个别性,乃是个人的独特体验,如此,下列问题的提出就动摇了心理学的分析方法的可靠性:一是如何确定深藏于作者心理活动深处的“原意”?二是读者是否能真正做到排除己见而全身心地进入作者的心理状态,“设身处地”地站在作者的立场上思考问题?第三,通过“心理移情心理移情”的方法而得到的解释是否就是单一的、符合作者原意作者原意的解释?事实上,我们对于上述三个问题都无法给予肯定的回答。由此,人们将心理学引入诠释学,本意是加强对原意的理解的确定性,其结果却是适得其反。正是因为心理学的介入,使理解理论中原本相对的东西进一步滑向了为后人所诟病的“相对主义相对主义泥潭”。

(2)分析文本的原义。这一研究方向坚持文本的独立性与文本意义的客观性,认为“意义”只存在于文本自身的语言结构中。代表这一诠释方向的诠释学家有贝蒂(E.Betti)和利科尔。为揭示文本原义文本原义,贝蒂制定了一套诠释的规则,在诠释方法论上有独特的建树:第一,诠释的客体之自主性(Autonomie)原则。这就是说,“含有意义的形式”,即被理解的“文本”是独立存在的。它的意义不仅不依赖于理解者,而且不取决于它的作者。它的意义存在于它的内在结构之中。第二,整体原则整体原则(Kanon der Ganzheit)。这一原则所指向的是意义整体之预见。惟有通过对意义整体的预期性认识,才可能确定单一的意义,从而进一步达到意义整体之确定。整体性原则要求阐明一切参与构成含有意义的形式的因素,由于这些因素是服务于整体意向的,它们就会和谐一致的实现整体意义。第三,理解的现实性原则(Kanon der Aktualität des Verstehens)。这一原则所指向的乃是阐释者的主体性,诠释乃是主体的个体性之展开。它要求主体体验、认知客观网络关系中的意义,在主观中完成客观意义的重构。最后,诠释意义之和谐原则(Kanon der hermeneutischen Sinnentsprechung)。贝蒂区分了“法理的探究”(quaestio juris)和“事实的探究”(quaestio facti),具体的主体性在它们之间起着一种协调作用,旨在使“法理的探究”中表现为主体间的主观因素和“事实的探究”中所表现的客观性相互吻合,使阐释者自己当下的具体性与整个诠释的效果融为一体。(注:关于诠释四原则的内容,可参见Betti:Die Hermeneutik als allgemeine Methodik der Geisteswissenschaften(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诠释学),Tübingen,1962,S.14-20,53-55.)利科尔诠释学的核心与基础就是“文本”,按照他的理解,文本乃是“任何由书写所固定下来的任何话语”(注:参见利科尔:《解释学与人文科学》,陶远华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48页。),而不是语言。如果说,语言是一种“超时限”系统,它没有主体,缺乏语境,只是为交流提供符号条件话,那么话语则是现实地实现了的语言,它有特指的言谈主体和言谈对象与语境,并实现了语言符号的交流。(注:参见同上书,第206—207页。)正是因为话语是转瞬即逝言说行为,才需要将其固定为文本。而话语一经固定,就被赋予一系列新的、更为优越的特征。正是固定化才使文本远离了言谈话语的实际情境和所指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固定就意味着“间距化”。间距化表明了意义超越事件以及所表达的意义与言谈主体的分离,这意味着文本的“客观意义”不再是由作者的主观意向所规定的,同时也表明了文本已摆脱了言谈者和言谈情境的束缚,“文本从口头情境中解放出来才引起了语言和语境的关系以及语言与各种有关的主观性(作者的主观性、读者的主观性)之间的关系的真正大变动。”(注:同上书,第150页。)在这里,谈话中指称向着显示行为的运动被截断了,对话所依赖的那个特殊情境也因之退隐了,展现在读者面前的,只是文本自己所展示的“视界”,它构成了文本的语境。这就是文本的理解与解释的语境。通过理解与解释,被文本中断的各种关系以一种新的形式重新展现出来。

(3)强调读者所悟(接受)之义。这是伽达默尔所开启的诠释学方向,它所从出发的基础乃是理解的语言性。在伽达默尔看来,人首先不是使用语言去描述世界的,而是世界体现在语言中。如此,通过语言以及对语言的理解,就不再是主体作为纯粹的旁观者去认识特定的文本,而是真理与意义的显示或展开过程。换言之,文本的意义不是先于理解而存在于文本之中,它事实上是读者在自己的视界中所领悟到的意义,或者确切地说,是理解主体自身的视界与特定的历史视界的融合而形成的新的意义。文本(一切历史流传物)在它所赖以产生的历史视界中的含义与在理解主体的视界(我们的当今视界)中所蕴含的意义是不同的,在理解中,这两个视界融而为一,成为一个更为广阔的视界。它乃是包容了历史和现代的整体视界。理解,从根本上说,就是“视界融合”。在这个视界中,文本呈现出不同于以往被理解到的意义。它是历史的产物,携带着它固有的历史性进入了读者的当今视界,并在读者的视界中获得了现实的意义。而在历史和现代的整体视界中所获得的理解更具普遍性意义,一切特殊的东西都在整体中被重新审视,特殊视界中所包含的不真的前判断将根据这种更全面的视界被修正,从而达到历史视界与我们的视界之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就是普遍性的根本保证。在这个过程中,一切理解的要素、进入理解的诸视界持续地合成生长着,构成了“某种具有活生生的价值的东西”,正是因为它们是在一种新的视界中被理解到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业已达到的视界融合是理解的终点,相反地,它只是人类理解过程的一个阶段,就此而言,新的视界同时又是我们将所从出发的传统,成为我们将展开的新的理解过程之前判断,理解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它在不断的自我扬弃中实现自身。视界在理解中变化着,这不仅是指我们自己的视界总是在理解中转化为新的视界,同样地,历史视界也不会由于我们的某一次理解而被固定,它必将随同我们视界的变化而变化,在新的理解过程中被重新理解。据此,伽达默尔坚持认为,人们所能理解到的既非作者原意作者原意,亦非所谓文本自身的原义,而是在读者的视界与作者(文本以及历史)的视界之融合的基础上所展现的新的意义,文本的意义之所以会持续增长的奥秘就在于此。

须说明的是,上述分析只是提供了不同的诠释学研究方向的大致线索或主要倾向,事实上,它们并不纯粹的限于某一方向。我以为,可将作者原意作者原意、文本原义文本原义与读者接受之义理解为诠释学的三大要素,它们是任何诠释学理论都必须正视的,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施莱尔马赫诠释学的第一部分便是与文本意义有关的语法解释,第二部分的心理学规则(心理移情心理移情)指向的是作者原意作者原意;利科尔强调文本原义文本原义,也曾断言,我们通过文本所理解到的是一个放大了的自我;伽达默尔对视界融合、(文本与读者的)对话之分析,也已说明了作者与文本对于理解的作用。因此,在我看来,现代诠释学真正研究的是诠释学三要素之间的关系,并从中找到一个支撑点,这个支撑点规定了某一诠释体系的特征。

问题在于,就我们现在所见到的各种诠释学体系,无论是沿着什么方向发展的,虽说不是完美无缺,甚或有重大缺陷,却也明白无误地展现出其自身的合理性合理性;这个意思也可以反过来表达:任何一种诠释学体系,尽管有其不可忽视的合理性合理性,也都包含有自身的不足与片面性,这种片面性,在人们从三大要素中寻求某一要素作为支撑点时就已经产生了。因此,对于前述三个向度的诠释学,应这样理解它们的关系:它们不是截然对立的,不是某种诠释观念对另一种的克服,或者后者是对前者的超越,毋宁说,它们是互补的,虽然某一体系可能较之于别的体系更完善一些(注:对于这种观点,黑格尔曾作过详细的说明。参见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13与§86。)。最为理想的情况,是我们能建构一种新型的诠释学,它能打通上述三类诠释学,使诠释学的三要素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合理的安顿。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许我们现在还无力完成这项工作,但却可以为此而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思考。

当我们围绕着诠释学的三要素来考察诠释学体系时,是着眼于理解的鹄的——意义的。在当代诠释学家的思考中,作者原意作者原意的因素,因其事实上难以求得,已逐渐淡化,基本上退出了人们的视野。德国诠释学自海德格尔以后,对于作者方面的考虑,已然是若有若无的了。而利科尔的“间距理论”,基本上将作者逐出了诠释学领域。(注:参见利科尔:《解释学与人文科学》,第14—15、144—150页。)与此相似,特雷西在论述阐释活动的要素时,认为这种活动是“由文本、阐释者以及它们之间基于追问而发生的相互作用”所组成(注:参见特雷西:《诠释学·宗教·希望》,第16、46页。)。显然,在这些体系里,作者的意图对于诠释学的意义理论而言,基本上属于可以忽略不计的因素。如此一来,施莱尔马赫、狄尔泰以及赫施(E.D.Hirsch)等追寻作者原意作者原意的诠释理论在诠释学研究中竟然变得毫无意义了。然而这与我们在读他们的著作时所得到的印象是完全不同的。在我们看来,准确的重构文本的作者原意作者原意虽不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根本不可能在某种程度上理解作者原意作者原意,也不意味着理解作者原意作者原意的尝试根本无助于对文本的理解。事实上,尽可能深入地把握作者,乃是理解文本的一个积极因素。

基于此种思考,我们回过头来探索理解的本质,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一切从理解中产生的意义,都不是纯粹的作者原意作者原意、文本原义文本原义或读者所悟之义,而是这三层意义的综合。无论人们怎样拒斥作者原意作者原意,甚至将其视为令人难以自拔的“泥潭”,“原意”在理解与解释过程中总是或隐或显地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当然,人们可以立足于理解活动的三要素、特别是强调其中的某一要素来探索诠释现象,但如果考虑到上述原因,更有效的途径则可能是立足于诠释活动的过程来解析理解的本质。人类的理解与解释的历史表明,由于理解过程中三个要素的相互作用,意义本身呈现为此三要素的综合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