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5—21条规定了破产程序开始的法律效力,包括确立债务人企业相关人员的善管与配合义务(第15条)、禁止个别清偿(第16条)、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第17条)、管理人取得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置权(第18条)、保全移转与执行中止(第19条)、与破产有关的民事诉讼的中止与提出(第20、21条)。